申請人:顧某煥
被申請人:常州市武進區(qū)人民政府,
申請人顧某煥認為被申請人常州市武進區(qū)人民政府于2021年7月1日作出的武擬轉補告〔2021〕17號《轉用土地補償方案公告》行為違法,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經(jīng)補正程序后,本機關于2022年11月14日依法受理。本案現(xiàn)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2021年7月1日作出的武擬轉補告〔2021〕17號《轉用土地補償方案公告》。
申請人稱:案涉文件由常州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武進分局于2022年10月12日向申請人郵寄獲取。申請人在本次擬轉用土地范圍內有重大利害關系。2022年5月28日,由西湖街道辦委托評估公司清點并生成核對稿寫明,桃樹4996棵,其他果樹及雜樹902棵,承包田三畝。申請人沒有在規(guī)定期限內看到該公告的告知,剝奪了申請人的知情權、聽證權,該文件精神內容違反了國土部關于集體土地2-3年更新補償標準的規(guī)定,與法律相悖,嚴重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且程序違法,因此提出復議請求。
申請人提交的主要證據(jù)有:1.武擬轉補告〔2021〕17號《轉用土地補償方案公告》;2.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3.農(nóng)民負擔監(jiān)督卡;4.河頭西江村地面附著物補償明細表核對稿。
被申請人稱:一、對于申請人提出的撤銷事項,被申請人已經(jīng)依法進行公告。2021年7月1日,被申請人作出《轉用土地補償方案公告》(武擬轉補告〔2021〕17號)。公告內容包括擬轉用土地范圍、集體土地轉用補償標準、土地利用現(xiàn)狀情況、辦理補償?shù)怯浺约皶嬉庖娞岢銎谙薜?。同日,被申請人將《公告》公示于常州市武進區(qū)西湖街道辦事處,以便權利人知曉《公告》事項。并且,西湖街道辦事處也出具情況說明:在公告期內未收到擬轉用土地范圍內的相關人員提出書面聽證,也未有相關人員提供權屬證書等材料辦理補償?shù)怯洝;诒簧暾埲艘呀?jīng)履行公告義務,因此不存在申請人所述的剝奪其知情權、聽證權等情形。二、案涉《公告》的性質為批前公示,系過程性行為,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綜上,請求復議機關依法駁回申請人的復議申請。
被申請人提供主要的證據(jù)有:1.武擬轉補告〔2021〕17號《轉用土地補償方案公告》;2.《轉用土地補償方案公告》現(xiàn)場張貼照片2張;3.關于轉用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情況說明;4.關于補償?shù)怯浀那闆r說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21年7月1日,被申請人作出武擬轉補告〔2021〕17號《轉用土地補償方案公告》。公告內容包括擬轉用土地用途和范圍、集體土地轉用補償標準、土地利用現(xiàn)狀情況、辦理補償?shù)怯浀姆绞胶蜁嬉庖娞岢龅钠谙薜?。同日,被申請人將該公告張貼于常州市武進區(qū)西湖街道辦事處公示欄。
另查明:2021年10月15日,江蘇省人民政府作出蘇政地D〔2021〕42號《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常州市武進區(qū)2021年度集體土地轉用第5批次用地的批復》,對案涉地塊的農(nóng)用地轉用方案作出批復。
上述事實由下列證據(jù)證明:1.武擬轉補告〔2021〕17號《轉用土地補償方案公告》;2.《轉用土地補償方案公告》現(xiàn)場張貼照片2張;3.蘇政地D〔2021〕42號《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常州市武進區(qū)2021年度集體土地轉用第5批次用地的批復》。
本機關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nóng)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nóng)用地轉用審批手續(xù)?!北景钢修D用土地補償方案公告,系武進區(qū)人民政府呈報江蘇省人民政府批準將案涉農(nóng)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前的過程性行為,該行為不會對申請人的權利義務產(chǎn)生影響。因此,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的受理條件。申請人如需保障自身權利,可就蘇政地D〔2021〕42號《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常州市武進區(qū)2021年度集體土地轉用第5批次用地的批復》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綜上,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武擬轉補告〔2021〕17號《轉用土地補償方案公告》違法而提起的行政復議申請不屬于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受理范圍。
據(jù)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
駁回申請人顧某煥的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如不服本復議決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向常州市武進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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