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的相關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人年齡在70周歲以上,在一個記分周期結束后一年內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或者持有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在三個記分周期結束后一年內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注銷其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在有效期內或者超過有效期不滿一年的,機動車駕駛人提交身體條件證明后,可恢復駕駛資格。下列人員的駕駛證已經被注銷,在規(guī)定期限內可恢復駕駛資格。
注:信息發(fā)布之日已經辦理恢復駕駛資格手續(xù)的,請忽略相關告知信息。
附件:逾期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機動車駕駛證已注銷人員名單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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