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圍
本細則適用于常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組織的電動自行車產品質量監(jiān)督抽查檢驗。本細則規(guī)定了此產品的抽樣方法、檢驗依據、檢驗項目、檢驗方法、判定原則、異議處理及復檢。
2.抽樣方法
2.1實體店采樣
在實體店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索取發(fā)票等購樣憑據留證。抽樣數(shù)量為2輛,其中檢驗用樣品1輛,備用樣品1輛,抽樣基數(shù)滿足采樣數(shù)量即可。備樣樣品封存在受檢單位。
流通領域(實體店)抽樣要求:
1)獲得強制性認證證書電動自行車產品。
2)抽查樣品來源應當具有代表性,能夠反映生產流通領域該類產品質量真實狀況,應盡量抽取不同生產企業(yè)、實體店和不同品牌的產品。
(不同區(qū)域如抽樣相同品牌,應抽樣不同型號規(guī)格產品)
3)每一行政區(qū)(市)各抽二批次,優(yōu)先抽樣常州本地生產企業(yè)生產的產品。
抽樣工作由承檢機構持“江蘇省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員證”的不少于2名工作人員共同完成。檢驗用樣品按進貨價購買。一經采樣,立即封樣,任何人不得調換。
3.檢驗依據
表1 電動自行車檢驗項目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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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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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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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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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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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車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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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7761-2018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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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7761-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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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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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速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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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7761-2018 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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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7761-2018 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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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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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車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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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7761-2018 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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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7761-2018 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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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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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寸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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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7761-2018 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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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7761-2018 7.2.6
(GB 3565-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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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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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氣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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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7761-2018 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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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7761-2018 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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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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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電器與蓄電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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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7761-2018 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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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7761-2018 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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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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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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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7761-2018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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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7761-2018 7.5
(GB/T 5169.1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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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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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火性能項目檢驗檢測部件(電池組盒、保護裝置、儀表、燈具、主線路接插件)。
2、以上項目檢驗均為一個樣本。
3、檢驗順序按:整車標志、尺寸限值、整車質量、車速限值、充電器與蓄電池、電氣裝置、防火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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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方法包括相關產品標準及試驗方法標準。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不適用于本細則。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細則。
4.判定規(guī)則
4.1依據標準
GB
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guī)范》;
現(xiàn)行有效的企業(yè)標準、團體標準、地方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要求
4.2判定原則
經檢驗,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zhèn)渥⒅羞M行說明。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該項目不參與判定,但應在檢驗報告?zhèn)渥⒅羞M行說明。
5.異議處理
5.1對監(jiān)督抽查程序有異議的,由任務下達部門核查相關證據后維持或者撤銷原檢驗結果。
5.2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任務下達部門核查相關證據,能夠證明原檢驗結果準確的,維持原檢驗結果;不能證明原檢驗結果準確,需要進行復檢的,由任務下達部門指定復檢機構進行復檢,復檢結果為本次監(jiān)督抽查最終結論。
5.3對樣品信息有異議的,任務下達部門核查樣品確認情況和生產企業(yè)提交證明材料后,維持或者撤銷原檢驗結果。
5.4不進行復檢的項目: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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