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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名稱: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常州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
        索 引 號:014109429/2021-00044
        法定主動公開分類:市政府及辦公室文件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文件編號:常政辦發(fā)〔2021〕17號 發(fā)布機構: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生成日期:2021-03-04 公開日期:2021-03-12 廢止日期:2024-12-20
        內容概述: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常州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常州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
        常政辦發(fā)〔2021〕17號
        各轄市、區(qū)人民政府,常州經開區(qū)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后的《常州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3月4日
         ?。ù思_發(fā)布)
        常州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引導激勵各類組織和個人加強質量管理、追求卓越績效,推進質量強市建設,推動全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常州市進一步深化質量強市工作的決定等文件的通知》(常政辦發(fā)〔2017〕8號)和《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常州市深化質量提升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常發(fā)〔2018〕32號)的有關規(guī)定和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常州市市長質量獎申報、評定、推廣和監(jiān)督管理等各項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常州市市長質量獎是常州市人民政府設立的質量獎項,授予實施卓越績效管理、質量提升成績顯著、取得突出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企事業(yè)單位(以下簡稱組織),以及長期從事質量工作、對常州市經濟社會發(fā)展做出卓越貢獻的個人(包括組織的管理者、一線技術人員和專家學者,不含行政機關人員)。
          常州市市長質量獎每年評定一次,分為“常州市市長質量獎”和“常州市市長質量獎提名獎”兩個獎項?!俺V菔惺虚L質量獎”每年評定數量不超過6個(含組織和個人),“常州市市長質量獎提名獎”每年評定數量不超過10個(含組織和個人)。原則上,常州市市長質量獎和常州市市長質量獎提名獎個人每年各不超過1個。
          上述獲獎數可少額或空缺。
          第四條  鼓勵新能源汽車及汽車核心零部件、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術、新醫(yī)藥及生物技術、軌道交通、航空裝備、節(jié)能環(huán)保、智能制造裝備、智能電網等戰(zhàn)略性新興產業(yè)和現代服務業(yè)、現代農業(yè)、建筑業(yè)等行業(yè)的龍頭骨干企業(yè)、高新技術企業(yè)、成長性強的中小型企業(yè)、教育和醫(yī)療等機構以及一線質量工作人員申報常州市市長質量獎。
          第五條  常州市市長質量獎評審遵循自愿申報、科學評審、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嚴格標準,好中選優(yōu)。實行專家評審、集體決策、社會公示。不向申報組織和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條  常州市市長質量獎評審標準采用國家標準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GB/Z19579《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并根據質量發(fā)展理論和實踐發(fā)展適時修訂。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常州市市長質量獎由常州市質量強市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實施,常州市質量強市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評審日常工作,建立評審專家?guī)旌蛯<医M、制定評審工作年度計劃和方案、組織開展評審業(yè)務活動并承擔常州市質量強市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常州市質量強市領導小組下設市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負責審定評審規(guī)則、評選結果等事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提出常州市市長質量獎候選名單。
          第九條  各轄市(區(qū))人民政府、常州經開區(qū)管委會負責所在地區(qū)申報常州市市長質量獎組織和個人的審核、推薦工作。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條  申報常州市市長質量獎的組織,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在常州市內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正常運營5年以上;
         ?。ǘ┓蠂液臀沂挟a業(yè)、質量、環(huán)保、安全等政策,依法取得相應資質;
         ?。ㄈ┩ㄟ^GB/T19001-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或其他國際通行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并有效運行3年以上;推廣應用卓越績效管理模式3年以上;注重自主創(chuàng)新,質量管理工作具有行業(yè)特色、企業(yè)特點和標桿示范作用;
          (四)具有卓越的經營業(yè)績和社會貢獻,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組織,主要經濟、技術、安全和質量等指標位于同行業(yè)領先地位;從事非贏利性業(yè)務的組織,社會貢獻位于行業(yè)前列;
         ?。ㄎ澹┇@得轄市(區(qū))、常州經開區(qū)政府質量獎;
         ?。┓e極履行社會責任,具有良好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積極參與城市文明建設;近3年無較大質量、安全生產、環(huán)境污染、公共衛(wèi)生、食品安全等事故,無重大質量投訴,無屬于組織自身責任而引起的質量異議、索賠和退貨,無國家或省質量監(jiān)督抽查不合格記錄,無重大失信記錄,無其他嚴重違法違規(guī)記錄;出口企業(yè)未發(fā)生因產品質量安全原因引發(fā)的退運、銷毀或官方通報。
          第十一條  申報常州市市長質量獎的個人,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ㄒ唬┰诒臼袕氖沦|量或質量相關工作10年以上;
          (二)政治立場堅定,恪守職業(yè)道德和社會規(guī)范,較好發(fā)揮示范作用,無違反法律、法規(guī)行為,個人信用記錄良好;
         ?。ㄈ╅L期從事組織管理、質量理論研究或一線質量工作,創(chuàng)新意識強,具有體現精益求精“工匠精神”的工作成果,為組織或社會帶來顯著效益,對形成組織質量文化、地區(qū)質量發(fā)展做出突出貢獻,在行業(yè)中有良好聲譽;
          (四)申報個人為組織負責人的,所在組織應同時符合第十條第六款的規(guī)定。
          第四章  評審程序
          第十二條  常州市市長質量獎評審按照申報推薦、資格審查、資料評審、現場評審、問詢答辯、綜合評價、審定公示等程序進行。
          (一)常州市質量強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在相關網站上公布評獎事項,會同地方開展申報動員工作。組織和個人在規(guī)定時限內提交申報材料,轄市(區(qū))人民政府、常州經開區(qū)管委會簽署審核、推薦意見。
         ?。ǘ┏V菔匈|量強市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申報資格審核,確定符合資格的名單。
         ?。ㄈ┏V菔匈|量強市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資料評審,形成評審報告,報評審委審核,由評審委確定進入現場評審和問詢答辯程序的名單。
         ?。ㄋ模<医M對通過資料評審程序的組織進行現場評審(個人不進行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
         ?。ㄎ澹┩ㄟ^現場評審程序的組織和通過資料評審程序的個人就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有關情況接受專家組問詢,進行答辯。
         ?。┏V菔匈|量強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現場評審和問詢答辯意見,形成綜合評價報告,研究提出建議名單報評審委審議。
         ?。ㄆ撸┰u審委審議確定獲獎候選名單,通過相關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7天。公示不通過的,取消獲獎資格,不進行遞補。
          (八)經公示通過的候選名單,報市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表彰獎勵
          第十三條  市政府對獲得常州市市長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予以表彰,頒發(fā)獎牌和證書,并一次性分別獎勵50萬元和10萬元。再次申報并獲得常州市市長質量獎的,授予證書和獎牌,不授予獎金。
          第十四條  市政府對獲得常州市市長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和個人,頒發(fā)獎牌和證書,一次性分別獎勵10萬元和5萬元。獲得常州市市長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和個人,再次獲得同一等次獎項的,授予證書和獎牌,不授予獎金。
          第六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十五條  申報組織和個人對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弄虛作假、以不正當手段騙取質量獎榮譽的組織和個人,經核實后,報請市政府批準撤銷其榮譽稱號,收回獎牌、證書和獎金,并向社會公告,5年內不得申報。
          第十六條  對獲獎后發(fā)生質量、安全、環(huán)保等事故導致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報請市政府批準撤銷其榮譽稱號,收回獎牌、證書和獎金,并向社會公告,5年內不得申報。
          第十七條  獲得常州市市長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5年內不再重新申報。
          第十八條  獲獎組織和個人應當履行向社會推廣其先進管理經驗和方法的義務(涉及商業(yè)秘密的除外),推進技術創(chuàng)新、管理創(chuàng)新,創(chuàng)造具有特色的質量管理新方法、新模式、新經驗,帶動全市質量整體水平提升。
          第十九條  獲獎組織可以在組織形象宣傳中使用獲獎稱號,并注明獲獎年份,但不得用于產品宣傳,不得在產品或包裝上標注常州市市長質量獎。
          第二十條  除本辦法規(guī)定的評審機構外,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開展與常州市市長質量獎有關的評審活動。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偽造、冒用常州市市長質量獎稱號、證書和獎牌。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常州市質量強市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常州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常政辦發(fā)〔2014〕13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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