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高某某。
被申請人:常州市公安局鐘樓分局,
住所地:常州市鐘樓區(qū)銀杏路85號。
法定代表人:曹雷,職務:局長。
第三人:吳某某。
申請人高某某不服被申請人常州市公安局鐘樓分局作出的鐘公(五)不罰決字〔2023〕2606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于2024年1月2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4年1月9日依法已予受理。本機關于2024年1月23日依法追加吳某某為本案第三人。行政復議期間,本機關依法聽取了申請人、第三人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 1、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鐘公(五)不罰決字〔2023〕2606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2、責令被申請人依法對第三人作出治安或刑事處罰。3、責令被申請人依法向申請人提供受理立案及處理結果等書面原件。
申請人稱:被申請人行政行為不當,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沒有對第三人依法給予必要的懲處。2023年3月6日上午9時30分左右第三人暴力破門強闖申請人父母私人住宅內并與申請人發(fā)生肢體沖突時間長達5分鐘左右(在同天稍早也發(fā)生一 次暴力破門私闖民宅只是申請人不在屋內,申請人報案時未提及),9時35分申請人通過110報案,出警民警做了取證,包括暴力破門與私闖民宅現場痕跡證據視頻,當申請人報案時第三人逃離了現場。五一節(jié)過后申請人數十次通過110明確訴求:依治安處罰法或刑法追究第三人的責任等(5月某天第三人在申請人明確拒絕其進入私人住宅后,再次強行硬闖私人住宅,有派出所視頻為證,3-4月間第三人一再私闖民宅)。上述大部分均由警察保存的所錄視頻為證。2023年11月14日,五星派出所經過數月的不作為或慢作為,才予以受理(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提供受理立案的相關文件原件被拒),2023年12月7日17時,申請人收到案涉《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復印件,申請人認為案涉不予處罰決定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
申請人提交的主要證據材料有:1.鐘公(五)不罰決字〔2023〕2606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2.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被申請人稱:一、 被申請人具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定職權。2023年3月6日9時許,第三人因申請人阻撓工程施工,在常州市鐘樓區(qū)五星街道勤業(yè)新村**幢*單元***室門口,采用腳踹的方式將該處房屋門鎖損壞。該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之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第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九條以及《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十條,被申請人具有受理本案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定職權。二、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程序合法。2023年3月6日9時許,五星派出所接110指令稱在本市鐘樓區(qū)五星街道勤業(yè)新村**幢*單元***室門口,第三人因申請人阻撓工程施工,采用腳踹的方式將該處房屋門鎖損壞。五星派出所民警至現場了解案情后,發(fā)現系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情節(jié)輕微的損毀財物案件,在征求雙方當事人意見后,對該案進行當場調解,并達成了口頭協(xié)議,約定由第三人為申請人修理好門鎖。2023年11月14日,申請人反映稱第三人未履行協(xié)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及第四十九條,五星派出所于當日受理行政案件開展調查。辦案期間,民警對申請人、第三人、證人等開展詢問查證工作,由第三人對案發(fā)地點進行辨認,接受申請人提供的房產證復印件、現場照片等材料。2023年12月5日,被申請人針對已查明的案件事實,執(zhí)行行政處罰前的告知程序,告知第三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容及事實、理由和依據,第三人未提出陳述和申辯,并簽字確認。2023年 12月7日,被申請人對第三人因故意損毀公私財物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并在法定期限內將上述不予處罰決定文書復印件送達給申請人。三、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2023年3月6日9時許,第三人因申請人阻撓工程施工,在常州市鐘樓區(qū)五星街道勤業(yè)新村**幢*單元***室門口,采用腳踹的方式將該處房屋門鎖損壞。民警至現場后,發(fā)現系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情節(jié)輕微的損毀財物案件,在征求雙方當事人意見后,對該案進行當場調解,并達成了口頭協(xié)議,約定由第三人為申請人修理好門鎖。申請人于2023年5月31日15時許通過110報警稱需要解決3月6日的事情,彼時第三人已經在社區(qū)工作人員、公安機關工作人員陪同下與申請人協(xié)商解決此事,但申請人拒絕溝通,也未提出訴求。2023年11月14日,申請人反映稱第三人未履行協(xié)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及第四十九條,五星派出所于當日受理行政案件開展調查。申請人在詢問筆錄中稱第三人踹壞門鎖并私闖民宅,經過民警調解,當時同意換門并不追究第三人責任。第三人于2023年7月26日至所反映情況,在詢問筆錄中陳述2023年3月7日第三人安排張某某為申請人修門,申請人則表示需要直接換門,第三人讓其找到合適的隨時聯系換門事宜,但申請人此后未有聯系。直至5月底,第三人在社區(qū)工作人員陪同下再次上門,但申請人拒絕維修門鎖或更換門。2023年11月14日,公安機關因第三人涉嫌故意損毀公私財物將其傳喚至五星派出所接受調查,第三人在詢問筆錄中陳述因申請人阻撓施工,出于義憤將其門鎖踹壞,經過民警調解,約定由第三人為申請人修理門鎖或換門,雙方互不追究責任,但此后申請人不愿換門,而要求為其搭建雨棚,因雨棚搭建不符合規(guī)定,調解協(xié)議一直未能履行。證人施工隊員葛某某在詢問筆承中陳述,因申請人阻撓施工、第三人敲門不開,踹了幾腳造成門損壞,隨后站在門口與申請人產生口角。證人張某某在詢問筆錄中陳述,2023年3月6日第三人稱其將申請人門鎖弄壞,讓張某某次日上門為其更換維修,但申請人不讓其更換,門鎖價值約90元。證人黃某某在詢問筆錄中陳述,為配合文明城市檢查,社區(qū)多次要求申請人清理門口垃圾,申請人拒不配合,后被綜合執(zhí)法局強行清理,此后申請人因此事一直向街道索賠。證人陳某在詢問筆錄中陳述,申請人因垃圾被清理而對施工隊有意見,并阻礙施工進程,導致工程延期。證人王某某對被損壞的鎖進行估價,門鎖及安裝費共計約70元。以上證據證明第三人有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違法行為,應當認定第三人存在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違法事實,但違法情節(jié)輕微。四、被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適用法律準確、處理適當。2023年3月6日9時許,第三人因申請人阻撓工程施工,在常州市鐘樓區(qū)五星街道勤業(yè)新村**幢*單元***室門口,采用腳踹的方式將該處房屋門鎖損壞。被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及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對第三人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guī)定,請求予以維持。
被申請人提交的主要證據材料有:1.2023年7月26日第三人詢問筆錄;2.2023年11月14日鐘公(五)受案字〔2023〕8379號《受案登記表》、受案回執(zhí)、申請人詢問筆錄、呈請傳喚報告書、鐘公(五)行傳字〔2023〕200號《傳喚證》、第三人詢問筆錄、辨認筆錄、接受證據清單、視聽資料說明書及相關證據;3.2023年11月19日葛某某詢問筆錄、張某某詢問筆錄;4.2023年11月23日情況說明;5.2023年11月27日陳某詢問筆錄;6.2023年11月29日黃某某詢問筆錄;7.2023年12月4日王某某詢問筆錄、查獲經過;8.2023年12月5日行政處罰告知筆錄;9.2023年12月7日呈請行政處罰報告書、鐘公(五)不罰決字〔2023〕2606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及送達回執(zhí);10.案涉人員信息。
第三人未提交書面答復意見。
經審理查明:2023年3月6日9時許,被申請人下屬五星派出所民警接110報警后至勤業(yè)新村**幢處警,經了解系時任勤業(yè)新村老舊小區(qū)改造工程項目負責人的第三人因不滿申請人阻撓工程施工,采用腳踹的方式將勤業(yè)新村**幢*單元***室房屋門鎖損壞。民警現場征求雙方當事人意見后,對該案進行當場調解,并達成了口頭協(xié)議,約定由第三人為申請人修理好門鎖。后雙方就如何維修門鎖及賠償問題協(xié)商未果。2023年7月26日,第三人至五星派出所反映情況,被申請人制作調查詢問筆錄。在詢問筆錄中第三人陳述,2023年3月6日因申請人阻撓施工,其出于義憤將申請人門鎖踹壞,未進入屋內。經民警現場調解,雙方達成了口頭協(xié)議,約定由第三人為申請人修理好門鎖。2023年3月7日第三人安排張某某為申請人修門,申請人表示需要直接換門,第三人讓其找到合適的隨時聯系換門事宜,但申請人此后未有聯系。直至2023年5月底其在社區(qū)干部陪同下上門與申請人協(xié)商,申請人拒絕維修門鎖或更換門。2023年11月14日,申請人向五星派出所報案稱2023年3月6日9時第三人將其木門鎖損壞,損失價值100元。雙方就維修賠償問題協(xié)商未果。五星派出所于當日作出鐘公(五)受案字〔2023〕8379號《受案登記表》受理該起行政案件并開展調查,向申請人送達受案回執(zhí)并對申請人進行詢問、制作詢問筆錄。申請人在詢問筆錄中稱,2023年3月6日第三人損壞其房門鎖并私闖民宅,經過民警調解,其當時同意換門并不追究第三人責任。五星派出所接受申請人的提供的房產證復印件、現場照片等材料并制作接受證據清單。同日,五星派出所制作鐘公(五)行傳字〔2023〕200號《傳喚證》,傳喚第三人至所接受調查并制作詢問筆錄,第三人在詢問筆錄中陳述因申請人不愿換門,而要求為其搭建雨棚,因雨棚搭建不符合規(guī)定,調解協(xié)議一直未能履行。五星派出所組織其對事發(fā)地點進行辨認并制作辨認筆錄。2023年11月19日,五星派出所對證人葛某某進行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葛某某在詢問筆錄中稱,因申請人阻撓施工,第三人敲門不開,踹了幾腳造成門損壞,隨后站在門口與申請人產生口角,沒有肢體沖突。同日,五星派出所對證人張某某進行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張某某在詢問筆錄中稱,2023年3月6日第三人稱其將申請人門鎖弄壞,讓張某某次日上門為申請人更換維修,但申請人不讓其更換,門鎖價值約90元。2023年11月23日,五星派出所制作情況說明。2023年11月29日,五星派出所對證人黃某某進行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2023年11月27日,五星派出所對證人陳某進行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2023年12月4日,五星派出所對證人王某某進行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王某某對案涉被損壞的鎖進行估價,門鎖及安裝費共計約70元。同日,五星派出所制作查獲經過。2023年12月5日,五星派出所制作行政處罰告知筆錄,告知對第三人進行行政處罰的內容、事實、理由、依據及告知陳述申辯權,第三人在筆錄中簽字確認不提出陳述申辯。2023年12月7日,被申請人作出鐘公(五)不罰決字〔2023〕2606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查明:2023年3月6日,第三人在常州市鐘樓區(qū)五星街道勤業(yè)新村**幢*單元***室門口,采用腳踹的方式將該處房屋門鎖損壞,后被查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及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現決定對第三人不予行政處罰。同日,被申請人將案涉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直接送達申請人。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1.2023年7月26日第三人詢問筆錄;2.2023年11月14日鐘公(五)受案字〔2023〕8379號《受案登記表》、受案回執(zhí)、申請人詢問筆錄、呈請傳喚報告書、鐘公(五)行傳字〔2023〕200號《傳喚證》、第三人詢問筆錄、辨認筆錄、接受證據清單、視聽資料說明書及相關證據;3.2023年11月19日葛某某詢問筆錄、張某某詢問筆錄;4.2023年11月23日情況說明;5.2023年11月27日陳某詢問筆錄;6.2023年11月29日黃某某詢問筆錄;7.2023年12月4日王某某詢問筆錄、查獲經過;8.2023年12月5日行政處罰告知筆錄;9.2023年12月7日呈請行政處罰報告書、鐘公(五)不罰決字〔2023〕2606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及送達回執(zhí);10.案涉人員信息。
本機關認為:
一、被申請人具有作出案涉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定職權?!吨腥A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規(guī)定:“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钡谄邨l第一款規(guī)定:“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币虼?,對于第三人涉嫌故意損毀財物的行為,被申請人具有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定職權。
二、被申請人作出的案涉不予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裁量適當?!吨腥A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規(guī)定:“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jié)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xié)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或者達成協(xié)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第十九條第一項規(guī)定:“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一)情節(jié)特別輕微的。”本案中,根據申請人、第三人等人的詢問筆錄、辨認筆錄、執(zhí)法記錄儀視頻等證據,第三人因申請人阻撓工程施工,采用腳踹的方式將鐘樓區(qū)五星街道勤業(yè)新村**幢*單元***室房屋門鎖損壞,申請人故意損毀財務的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根據證人王某某估價,第三人損毀財務涉案價值約70元。第三人在處警民警當場調解下,與申請人達成口頭協(xié)議,并積極履行賠償義務,違法情節(jié)特別輕微。被申請人依據上述規(guī)定對第三人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適用依據正確、裁量適當。
三、被申請人作出案涉行政處罰決定的程序合法?!吨腥A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四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享有的權利。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陳述和申辯。公安機關必須充分聽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意見,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公安機關應當采納。”第九十五條第二項規(guī)定:“依法不予處罰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決定;”第九十七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2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第九十九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本案中,2023年11月14日,申請人向公安機關反映第三人未履行協(xié)議,五星派出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及第四十九條,于當日受理該起行政案件并開展調查,對申請人、第三人等進行詢問,組織第三人對作案地點進行辨認。2023年12月5日,被申請人針對已查明的案件事實,及時告知對第三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內容、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其陳述申辯的權利。第三人在筆錄中簽字確認不提出陳述申辯。2023年12月7日,被申請人作出鐘公(五)不罰決字〔2023〕2606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并于同日直接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作出案涉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的程序合法。
四、關于申請人的主張。1、申請人稱五星派出所經過數月的不作為或慢作為才受理本案。本機關認為,2023年3月6日,經民警現場調解,申請人與第三人雙方達成了口頭協(xié)議,約定由第三人為申請人修理好門鎖。后第三人積極履約,于次日安排張某某為申請人修門,申請人表示需要直接換門,第三人讓其找到合適的隨時聯系換門事宜,但申請人此后未有聯系。直至2023年5月31日,第三人在社區(qū)干部陪同下上門與申請人協(xié)商,申請人再次拒絕維修門鎖或更換門。2023年11月14日,申請人向公安機關反映稱第三人未履行協(xié)議,五星派出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的規(guī)定于當日受理該起行政案件并開展調查,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案涉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已經盡到相應的治安管理職責。關于申請人主張的第三人私闖民宅,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中,2023年7月26日第三人在詢問筆錄中陳述其未進入申請人屋內;2023年11月19日證人葛某某在詢問筆錄中陳述第三人敲門不開,踹了幾腳造成門損壞,隨后站在門口與申請人產生口角,沒有肢體沖突。申請人未向本機關提交證明第三人私闖民宅的相關證據。故結合現有證據無法證明第三人存在私闖民宅之情形。申請人如有相關證據,可另行向被申請人主張權利。2、申請人請求責令被申請人依法向其提供受理立案及處理結果等書面原件。本機關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七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公安機關應當對報案、控告、舉報、群眾扭送或者違法嫌疑人投案分別作出下列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在接報案登記中注明:(一)對屬于本單位管轄范圍內的案件,應當立即調查處理,制作受案登記表和受案回執(zhí),并將受案回執(zhí)交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2023年11月14日,被申請人按照上述規(guī)定制作鐘公(五)受案字〔2023〕8379號《受案登記表》并將受案回執(zhí)交申請人,申請人已在該回執(zhí)上簽字確認。2023年12月7日,被申請人按照上述規(guī)定將案涉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副本抄送申請人。申請人已在送達回執(zhí)上簽字確認。被申請人的上述送達程序均于法有據。申請人的上述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機關不予支持。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鐘公(五)不罰決字〔2023〕2606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處理適當,程序合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常州市公安局鐘樓分局作出的鐘公(五)不罰決字〔2023〕2606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第三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常州市武進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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