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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名稱:何某祥不服對樊某英行政處罰案行政復議決定書
        索 引 號:014109613/2023-00089
        法定主動公開分類:其他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文件編號: 發(fā)布機構: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2023-06-15 公開日期:2023-06-20 廢止日期:有效
        內容概述:何某祥不服對樊某英行政處罰案行政復議決定書
        何某祥不服對樊某英行政處罰案行政復議決定書

        申請人:何某祥。

        被申請人: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 。

        第三人:樊某英。

        申請人何某祥不服被申請人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作出的新公(孟)行罰決字〔2023〕64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于2023年4月3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已予受理,并于2023年5月10日通知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因情況復雜,不能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經批準,決定延期至2023年7月2日前作出決定。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于2023年2月23日作出的新公(孟)行罰決字〔2023〕643號《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并重新作出處理。

        申請人稱:2023年1月3日,何某將申請人1500斤左右柴火焚燒殆盡,該案件處理不公。視頻顯示是何某本人燒的柴火,之前案件審理過程中從未否認過,但是最終被處罰人直接變更為第三人。這些柴火自申請人家38年前房屋建成起一直堆放至今,申請人91歲的老母親現(xiàn)在身體健康,自己做飯吃。但是現(xiàn)在1500斤柴火全被惡意焚燒,申請人妻子在外地幫女兒帶孩子,申請人自己在外面打工也不會做飯,老母親年齡大,學不會燃氣灶,電飯鍋做飯。今后老母親吃飯問題怎么解決?現(xiàn)在該行政處罰決定書并未處理申請人家柴火被焚燒事件,請求常州市人民政府解決老母親的吃飯問題。本案中申請人家1500斤柴火被焚燒殆盡,對申請人家的造成的損失新北區(qū)公安分局卻視而不見,將老母親做飯用的柴火視為亂草未做處理。申請人知道對方女兒及其他親戚在政府工作,對法律上的漏洞比較清晰。但是如果人人都隨時喊上20多人跑到鄰居家打砸扔搶,那申請人們的人身安全如何保障。申請人認為對方這些行為嚴重違反了治安管理條例,也影響申請人及家人的人身安全,對申請人家造成很大的精神傷害。請求政府更正實際傷害人,并對申請人家造成的人身安全威脅負責,承諾今后不帶人打砸申請人家東西,并解決申請人母親的民生問題。

        申請人提供的主要證據(jù)材料有:1.新公(孟)行罰決字〔2023〕643號《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復印件;2.照片七張;3.光盤一張。

        被申請人稱:一、事實與理由。孟河派出所在辦理申請人家柴火被毀案過程中,發(fā)現(xiàn)第三人存在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嫌疑。2023年1月9日、2023年2月22日,民警對第三人開展詢問查證工作?,F(xiàn)查明:2023年1月3日13時許,第三人在常州市新北區(qū)孟河鎮(zhèn)猛將村委興隆村58號北邊河灘北岸用打火機點燃雜草,火經風吹,引燃了河灘東南角上從申請人家旁邊搬來的一堆柴草,導致該柴草被燒毀,第三人在現(xiàn)場未采取措施滅火,放任該柴草被燒毀。2023年2月23日,被申請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三)項之規(guī)定,作出對第三人處行政拘留五日(不執(zhí)行行政拘留)的行政處罰決定,并在法定期限內將相關法律文書送達至第三人。二、職權管轄依據(jù)。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第七條以及《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十條之規(guī)定,被申請人對本案具有法定的職權管轄依據(jù)。公安機關先后實施了受案、詢問、告知等程序,在依法依規(guī)的前提下收集到了足以認定違法事實成立的證據(jù)。三、法律適用及處罰幅度?!吨腥A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本案中,通過第三人的陳述和申辯、何某小的陳述、辨認筆錄等證據(jù)可以認定,第三人于2023年1月3日13時許在常州市新北區(qū)孟河鎮(zhèn)猛將村委興隆村58號北邊河灘北岸用打火機點燃雜草,導致火經風吹引燃了河灘東南角上從申請人家旁邊搬來的一堆柴草,引起該柴草被燒毀,第三人在現(xiàn)場未采取措施滅火,放任該柴草被燒毀,實施了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行為。且第三人出生日期為1947年4月9日,年齡已逾70周歲,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zhí)行行政拘留處罰的規(guī)定。因此,被申請人對第三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不執(zhí)行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適用法律準確,量罰合理適當。四、關于申請人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的主張。(一)申請人聲稱的焚燒雜草人員是何某而非第三人的情況。2023年1月3日13時許,第三人在常州市新北區(qū)孟河鎮(zhèn)猛將村委興隆村58號北邊河灘北岸用打火機點燃雜草,火經風吹,引燃了河灘東南角上從申請人家旁邊搬來的一堆柴草,導致該柴草被燒毀,第三人在現(xiàn)場未采取措施滅火,放任該柴草被燒毀。以上事實有第三人的陳述和申辯、何某小的陳述、辨認筆錄等證據(jù)相互印證。(二)申請人聲稱的未處理柴火被焚燒事件的情況。第三人于2023年1月3日13時許在常州市新北區(qū)孟河鎮(zhèn)猛將村委興隆村58號北邊河灘北岸用打火機點燃雜草,導致火經風吹引燃了河灘東南角上從申請人家旁邊搬來的一堆柴草,引起該柴草被燒毀,第三人在現(xiàn)場未采取措施滅火,放任該柴草被燒毀。被申請人因此對點火人第三人作出了行政拘留五日(不執(zhí)行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并非申請人所聲稱的未處理柴火被焚燒事件。

        被申請人提供的主要證據(jù)材料有:

        1.新公(孟)受案字〔2023〕92號《受案登記表》復印件;2.《呈請延長辦案期限報告書》復印件;3.第三人的《行政處罰告知筆錄》復印件;4.《呈請行政處罰報告書》復印件;5.新公(孟)行罰決字〔2023〕643號《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復印件、新公(孟)行罰回字〔2023〕29號送達回執(zhí)復印件 ;6.發(fā)破案經過 ;7.第三人的兩份《詢問筆錄》復印件及《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8.何某小的《詢問筆錄》復印件及《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9.申請人的兩份《詢問筆錄》復印件及《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10.申請人的《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照片四張;11.第三人的《辨認筆錄》復印件及照片四張;12.簽訂于2022年11月28日的《人民調解協(xié)議書》復印件;13.現(xiàn)場照片兩張;14.違法犯罪經歷查詢情況說明、人口信息表;15.視聽資料制作說明、光盤三張。

        第三人未提交書面答復意見。

        經審理查明:2023年1月3日,第三人在常州市新北區(qū)孟河鎮(zhèn)猛將村委興隆村58號北邊河灘北岸用打火機點燃雜草,火經風吹,引燃了河灘東南角上從申請人家旁邊搬來的一堆柴草,第三人在現(xiàn)場未采取措施滅火,放任柴草被燒毀。同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民警反映其柴火被燒事宜,被申請人將上述情況予以記錄并制作詢問筆錄。次日,被申請人制作新公(孟)受案字〔2023〕92號《受案登記表》,對申請人反映上述情況受案調查。2023年1月5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照片四張,被申請人制作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2023年1月6日,被申請人對第三人丈夫何某小調查詢問制作詢問筆錄,何某小陳述,河灘上的雜草和從申請人家旁邊搬過去的柴草是第三人點火后燒掉的。2023年1月9日,被申請人對第三人調查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第三人稱其用打火機把河灘上雜草點著后,風把火吹到了申請人家搬過來的柴草上后把柴草燒毀。2023年1月11日,被申請人第二次對申請人調查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2022年2月2日,被申請人制作《呈請延長辦案期限報告書》,經上級公安機關批準,對申請人柴火被毀案辦案期限延長三十日。2023年2月22日,被申請人調取相關視頻,制作視聽資料證據(jù)。同日,被申請人對第三人第二次調查詢問制作詢問筆錄,組織第三人對案發(fā)地點予以辨認,制作辨認筆錄。同日,被申請人制作行政處罰告知筆錄,告知第三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jù),并告知陳述申辯的權利,第三人明確不提出陳述和申辯。2023年2月23日,被申請人作出新公(孟)行罰決字〔2023〕64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guī)定,決定對第三人行政拘留五日,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不執(zhí)行行政拘留。該決定書于次日直接送達第三人、申請人,申請人拒絕簽收,被申請人民警將送達過程予以記錄。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明:1.新公(孟)受案字〔2023〕92號《受案登記表》復印件;2.《呈請延長辦案期限報告書》復印件;3.第三人的《行政處罰告知筆錄》復印件;4.《呈請行政處罰報告書》復印件;5.新公(孟)行罰決字〔2023〕643號《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復印件、新公(孟)行罰回字〔2023〕29號送達回執(zhí)復印件 ;6.發(fā)破案經過 ;7.第三人的兩份《詢問筆錄》復印件及《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8.何某小的《詢問筆錄》復印件及《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9.申請人的兩份《詢問筆錄》復印件及《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10.申請人的《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照片四張;11.第三人的《辨認筆錄》復印件及照片四張;12.簽訂于2022年11月28日的《人民調解協(xié)議書》復印件;13.現(xiàn)場照片兩張;14.違法犯罪經歷查詢情況說明、人口信息表;15.視聽資料制作說明、光盤四張;16.行政復議案件調查筆錄。

        本機關認為:

        一、被申請人具有作出案涉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定職權?!吨腥A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條規(guī)定:“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豆矙C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行政案件由違法行為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由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但是涉及賣淫、嫖娼、賭博、毒品的案件除外”。本案中,第三人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發(fā)生在被申請人轄區(qū)內,依照上述規(guī)定,被申請人具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職權。

        二、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依據(jù)正確,裁量適當。《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钡诙粭l第三項規(guī)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zhí)行行政拘留處罰:(三)七十周歲以上的”。根據(jù)本案第三人及何某小的詢問筆錄、視聽資料等證據(jù),第三人在新北區(qū)孟河鎮(zhèn)猛將村委興隆村58號北邊河灘北岸用打火機點燃雜草,火經風吹引燃申請人的柴草后,第三人在現(xiàn)場未采取措施滅火,放任柴草被燒毀。第三人上述行為應屬故意損毀公私財物。被申請人查明第三人出生日期為1947年4月9日,為七十歲以上老人后,結合本案查明事實并依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對第三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且不執(zhí)行行政拘留的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依據(jù)正確,裁量適當。

        三、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程序合法。被申請人依法受案登記,對申請人、第三人及相關證人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組織第三人對現(xiàn)場進行辨認,經上級公安機關批準延長辦案期限三十日,對第三人作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并聽取其陳述申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直接送達申請人、第三人,申請人拒絕簽收,被申請人民警將送達過程予以記錄。被申請人作出的案涉行政處罰決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九十四、九十九條等規(guī)定,程序合法。

        四、關于申請人的主張

        申請人稱案涉行政處罰決定的被處罰人應該是何某。本案中,根據(jù)本案現(xiàn)有視聽資料證據(jù)可以查明:在2023年1月3日中午十二點至下午兩點半之間,有包括第三人在內的幾人經過放火現(xiàn)場旁的村道。被申請人結合上述視頻資料,根據(jù)何某小、第三人的詢問筆錄以及辨認筆錄等證據(jù),認定第三人在案發(fā)現(xiàn)場點燃雜草后未采取措施滅火,放任申請人柴草被燒毀。申請人的主張沒有事實依據(jù),本機關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新公(孟)行罰決字〔2023〕643號《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程序合法,適用依據(jù)正確,裁量適當。因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常州市公安局天寧分局作出的新公(孟)行罰決字〔2023〕643號《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復議決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常州市武進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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