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陸林虎,男,1966年**月**日出生,漢族,本科學歷,群眾,居民身份證號:3101041966********,江蘇東鼎律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3204199910124347,住址:常州市天寧區(qū)****小區(qū)**幢**單元**室。
經查明:2011年至2019年間,江蘇東鼎律師事務所陸林虎律師利用常州市新北區(qū)人民法院原審委會專職委員宋伯欣的職務之便和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先后6次請托宋伯欣在相關案件辦理、幫忙說情打招呼等方面給予的關照,送給宋伯欣款物合計價值人民幣66200元。
上述事實,由本局調查人員的相關調查(詢問)筆錄、江蘇省常州市經開區(qū)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等相關證據材料予以證實。
本局認為,陸林虎律師向法官行賄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條第(五)項之規(guī)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法應予處罰。鑒于陸林虎在本局調查過程中能主動交代問題和配合案件調查,根據《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律師執(zhí)業(y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五十三條第二款、《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給予陸林虎律師停止執(zhí)業(yè)六個月的行政處罰(自扣繳執(zhí)業(yè)證書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常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蘇省司法廳申請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常州市武進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常州市司法局
2021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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