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江蘇省公安廳《關于規(guī)范〈江蘇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guī)定〉第九十六條的適用工作的通知》(蘇公治〔2017〕25號)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xiàn)房屋所有權人可以申請公安機關將原登記人員戶口遷出:
(一)因買賣、贈與、繼承等原因,導致房屋所有權轉移,經(jīng)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機構依法登記的;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房屋所有權轉移,相關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已生效的。
現(xiàn)房屋所有權人已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原登記人員戶口遷出申請,公安機關已受理?,F(xiàn)向原登記人員發(fā)布《遷移戶口告知書》/《遷移戶口通知書》,予以公告送達。
附件:《遷移戶口告知書》/《遷移戶口通知書》
常州市公安局武進分局
202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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