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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名稱:于某國不服交警支隊行政處罰決定案維持決定書
        索 引 號:014109613/2024-00067
        法定主動公開分類:其他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文件編號: 發(fā)布機構: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2024-04-29 公開日期:2024-04-30 廢止日期:有效
        內容概述:于某國不服交警支隊行政處罰決定案維持決定書
        于某國不服交警支隊行政處罰決定案維持決定書


        申請人:于某國。

        被申請人: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法定代表人:顧青,職務:政委。

        住所地:常州市天寧區(qū)和平中路330號。

        申請人于某國不服被申請人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的常公(交)行罰決字〔2024〕3204002700179226號《江蘇省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于2024年2月29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于2024年3月6日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復議期間,本機關電話聽取當事人意見。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常公(交)行罰決字〔2024〕3204002700179226號《江蘇省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稱:在2023年12月10日20時41分,申請人自行駕駛皖A2BV83號小型普通客車行駛到中關村大道時遇到交警部門查車,申請人自己主動配合檢查,警察說申請人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然后讓申請人進行酒精測試。2024年1月16日做出的常公(交)行罰決字〔2024〕3204002700179266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以申請人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對申請人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申請人對事實認定部分有異議: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法定程序不當;存在超越職權的行為,請求撤銷原行政行為。一、對主要事實認定證據進行審查。1.對申請人使用的酒精測試儀的準確性有異議,不認可其檢測結果,按照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聯(lián)合頒發(fā)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值與檢驗》第5.1.2呼氣酒精含量探測器的技術指標和性能應符合GA307規(guī)定,并具備被動探測呼出氣體酒精的功能。“GA307規(guī)定”是指公安部發(f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yè)標準》(GA307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探測器)。請被申請人提交酒精測試儀的合格、準確、有效的證明。如果被申請人不能提供,則證明其使用檢測器具不合格。2.請求提供《血樣提取單》、《司法鑒定意見書》,依據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規(guī)定、《血液酒精含量的檢驗方法》等規(guī)定,交警隊是否提取血樣檢驗血液酒精含量,通過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專業(yè)檢測,出具相應鑒定意見,請求政府依法認定鑒定結果中酒精含量是否真實、準確。3.要求提供執(zhí)法記錄儀,證明對全過程進行記錄,否則不認可執(zhí)法記錄儀記錄內容。依照《執(zhí)法記錄儀使用管理規(guī)定》第五條執(zhí)法人員在開展以下工作時必須使用執(zhí)法記錄儀(五)執(zhí)法人員處理一般違法行為時,執(zhí)法人員自到達現(xiàn)場之時起,要開啟執(zhí)法記錄儀進行錄音錄像,記錄執(zhí)法現(xiàn)場的過程,應當對全過程進行記錄,記錄的內容應當清晰、連續(xù)、完整。其中抽血視頻、送檢視頻尤為重要,根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閥值與檢驗》標準,血樣提取送檢是作出處罰決定最重要的證據,在提取送檢過程中容易出現(xiàn)調包、保存不當導致酒精含量提升等情況,從而與實際情況相悖,公安機關應當對該事實加以證明。二、超越職權、濫用職權。被申請人需提供全程錄像證明非輔警執(zhí)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七條交通警察調查違法行為時,應當表明執(zhí)法身份。《交通警察道路執(zhí)勤執(zhí)法工作規(guī)范》第五條:“交通協(xié)管員可以在交通警察指導下承擔以下工作:(五)接受群眾求助。交通協(xié)管員不得從事其他執(zhí)法行為,不得對違法行為人做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措施決定?!北簧暾埲嗽谡麄€執(zhí)法過程中執(zhí)勤“交警”并未表明執(zhí)法身份、未出示警官證件,作出處罰決定的過程,制作并送達《處罰決定書》也是完全由一名協(xié)警完成。以上法律明確規(guī)定,協(xié)警并不具備執(zhí)法資格,沒有盤查、處罰、采取強制措施等執(zhí)法權。因此輔警執(zhí)法,屬于超越職權,被申請人任由輔警執(zhí)法,屬于濫用職權的行為,依法應當予以撤銷。三、未告知聽證的權利。沒有告知申請人享有聽證權利,要求提供告知視頻。《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yè)、吊銷許可證或者執(zhí)照、較大數(shù)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二十三條在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違法嫌疑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二)吊銷許可證或者執(zhí)照。”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未告知聽證的行為,剝奪了申請人依法應當享有的聽證權利。其行政行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依法應當予以撤銷。綜上所述,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依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在被申請人舉證證明做出行政處罰的程序和實體上的合法及合理性,請求復議機關支持申請人的請求,依法決定是否撤銷《處罰決定書》具體行政行為,恢復申請人駕駛證原準駕車型。

        申請人提交的主要證據有:常公(交)行罰決字〔2024〕3204002700179226號《江蘇省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復印件。

        被申請人稱:一、職權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條之規(guī)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人處以罰款或者暫扣駕駛證處罰的,由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決定;對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由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決定。”故本案被申請人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具有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定職權,主體適格。二、違法事實及處理程序。2023年12月10日20時40分許,申請人于某國醉酒后駕駛皖A2BV83小型普通客車從中關村泓口家園出發(fā),21時許,申請人于某國行駛至溧陽市中關村大道路燈120號處被正在執(zhí)勤的溧陽交警大隊昆侖中隊民警及警務輔助人員攔下檢查,經現(xiàn)場呼氣酒精含量測試,結果為94.1毫克/100毫升,執(zhí)勤民警當場告知其結果并詢問其對結果是否有異議,申請人于某國未提出異議并當場在呼氣酒精測試單上簽名。因申請人于某國涉嫌醉酒后駕駛機動車,隨即執(zhí)勤民警將其帶至溧陽市人民醫(yī)院抽取血樣,并于2023年12月11日送溧陽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檢驗,經檢驗,申請人于某國血液中乙醇含量為95.9毫克/100毫升,其行為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2024年01月12日,被申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告知申請人于某國擬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其享有的權利,其未提出陳述和申辯及聽證申請。2024年01月16日,被申請人依法作出處罰決定,決定給予申請人于某國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并于次日將常公(交)行罰決字〔2024〕3204002700179226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送達申請人于某國。上述事實有查獲經過、鑒定意見、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等證據證實。三、對復議申請陳述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一)主要事實證據方面。本案中,執(zhí)勤民警使用型號WAT89EC-9(出廠編號:90802061)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檢測儀對申請人于某國血液酒精含量進行檢測,該檢測儀器經江蘇省計量科學院檢定,合格有效期為2023年08月22日至2024年02月21日,故本案呼氣檢測結果合法、有效。且本案認定申請人于某國醉酒的主要依據是其血液中乙醇含量檢驗結果達95.9毫克/100毫升,并非其呼氣酒精含量檢測結果。以上有江蘇省計量科學研究院出具的檢定證書(證書編號:C2023-0154098)、編號:溧公物鑒(毒物)字〔2023〕1077號溧陽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檢驗報告、溧公(交)鑒通字〔2023〕1470號溧陽市公安局鑒定意見通知書及申請人于某國簽字確認的呼氣式檢測儀檢測單、機動車駕駛人呼氣酒精含量檢測筆錄和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佐證。本案中,溧公物鑒(毒物)字〔2023〕1077號溧陽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檢驗報告是由溧陽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依法作出的鑒定意見,溧陽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及鑒定人員具有相關鑒定資質,以上有鑒定機構資格證書和鑒定人資格證書佐證。本案中,溧陽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及輔警在現(xiàn)場查處等過程中均開啟執(zhí)法記錄儀,有執(zhí)法記錄儀視頻佐證。綜上,申請人于某國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主要違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二)執(zhí)法主體方面。根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xiàn)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guī)程》第六條規(guī)定:“著制式警服執(zhí)行職務的,可以不出示執(zhí)法證件”。本案中,溧陽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在現(xiàn)場查處交通違法行為時均穿著制式警服,規(guī)范執(zhí)勤執(zhí)法,該過程有執(zhí)法記錄儀視頻佐證。申請人認為輔警執(zhí)法,超越職權、濫用職權。本案中,輔警僅在民警帶領下進行快速篩查,現(xiàn)場呼氣酒精測試、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處罰決定書制作送達等均由民警實施。有執(zhí)法記錄儀視頻佐證。綜上,執(zhí)勤民警在查處于某國醉酒后駕駛機動車違法過程中,執(zhí)法主體并無不當。(三)聽證權利告知方面。本案中,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被申請人采取書面告知方式,告知申請人于某國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理由、依據,及依法享有的陳述和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以上告知過程有申請人于某國簽字確認的行政處罰告知筆錄佐證。綜上,被申請人在擬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決定前依法履行聽證權利告知義務。四、被申請人意見。我們認為,申請人的理由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于某國作出的常公(交)行罰決字〔2024〕3204002700179226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常州市人民政府依法維持。

        被申請人提交的主要證據有: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2.呼氣式檢測儀檢測單、機動車駕駛人呼氣酒精含量檢測筆錄;3.檢定證書;4.血樣提取登記表;5.鑒定委托書、溧公物鑒(毒物)字〔2023〕1077號溧陽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檢驗報告、鑒定機構資格證書、鑒定人資格證書、溧公(交)鑒通字〔2023〕1470號溧陽市公安局鑒定意見通知書;6.抓獲經過;7.于某國詢問筆錄和訊問筆錄、傳喚證、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8.證人詢問通知書和證人身份證復印件、詢問筆錄;9.駕駛證、皖A2BV83小型轎車行駛證復印件;10.人員及車輛照片;11.車輛軌跡查詢記錄;12.違法犯罪經歷查詢情況說明及交通違法記錄查詢;13.情況說明及圖片;14.行政強制措施審批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15.行政處罰告知筆錄;16.呈請吊銷駕駛證報告書;17.常公(交)行罰決字〔2024〕3204002700179226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常公(交)轉字〔2024〕第320400270017922號公安交通管理轉遞通知書、轉遞郵寄證明;18.視聽資料說明書、執(zhí)法記錄儀視頻。

        經審理查明:2023年12月10日20時59分許,申請人駕駛皖A2BV83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溧陽市中關村大道路燈120號處被正在執(zhí)勤的溧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昆侖中隊民警及警務輔助人員攔下檢查。同日21時01分許,溧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民警現(xiàn)場使用儀器號90802061的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測試儀對申請人進行呼氣酒精含量檢測,經檢測,申請人體內酒精含量為94.1毫克/100毫升。執(zhí)勤民警當場告知申請人該結果,并打印呼氣酒精測試單制作《呼氣酒精含量測試筆錄》,申請人簽字確認。2023年12月10日,因申請人涉嫌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溧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其作出行政強制措施,扣留申請人駕駛證并將申請人帶至溧陽市人民醫(yī)院抽取血樣。同日,溧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昆侖中隊對申請人進行調查并制作詢問筆錄。2023年12月12日,溧陽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作出溧公物鑒(毒物)字〔2023〕1077號溧陽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檢驗報告載明:送檢的申請人血樣中檢出乙醇成分,其含量為95.9毫克/100毫升。2023年12月13日,溧陽市公安局制作鑒定意見通知書,告知申請人送檢的申請人血樣中乙醇含量為95.9毫克/100毫升。申請人于次日收到該通知書,并簽字確認不申請重新鑒定。2023年12月13日,溧陽市公安局分別對姚某、包某梅進行調查并制作詢問筆錄兩份。2023年12月15日,溧陽市公安局對涉嫌危險駕駛罪的申請人進行傳喚并制作訊問筆錄。根據上述詢問筆錄、訊問筆錄、檢驗報告、現(xiàn)場執(zhí)法記錄儀視頻等證據,申請人于2023年12月10晚醉酒駕駛機動車行駛至溧陽市中關村大道路燈120號處被民警查獲,經檢測,申請人血樣中乙醇含量為95.9毫克/100毫升,達到醉酒駕車范圍。2024年1月12日,被申請人制作行政處罰告知筆錄告知申請人擬對其作出行政處罰的內容及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其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在該告知筆錄上簽字確認不提出陳述申辯、不要求聽證。2024年01月16日,被申請人作出常公(交)行罰決字〔2024〕3204002700179226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決定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申請人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該處罰決定書于次日直接送達申請人。

        另查明:2023年8月22日,江蘇省計量科學研究院對出場編號為90802061的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檢測儀,出具編號為C2023-0154098的檢定證書,檢定結論為合格,該檢定證書有效期至2024年2月21日。

        上述事實主要由下列證據證明:1 .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2.呼氣式檢測儀檢測單、機動車駕駛人呼氣酒精含量檢測筆錄;3.檢定證書;4.血樣提取登記表;5.鑒定委托書、溧公物鑒(毒物)字〔2023〕1077號溧陽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檢驗報告、鑒定機構資格證書、鑒定人資格證書、溧公(交)鑒通字〔2023〕1470號溧陽市公安局鑒定意見通知書;6.抓獲經過;7.于某國詢問筆錄和訊問筆錄、傳喚證、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8.證人詢問通知書和證人身份證復印件、詢問筆錄;9.駕駛證、皖A2BV83小型轎車行駛證復印件;10.人員及車輛照片;11.車輛軌跡查詢記錄;12.違法犯罪經歷查詢情況說明及交通違法記錄查詢;13.情況說明及圖片;14.行政強制措施審批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15.行政處罰告知筆錄;16.呈請吊銷駕駛證報告書;17.常公(交)行罰決字〔2024〕3204002700179226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常公(交)轉字〔2024〕第320400270017922號公安交通管理轉遞通知書、轉遞郵寄證明;18.視聽資料說明書、執(zhí)法記錄儀視頻。

        本機關認為:

        一、被申請人對申請人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具有作出行政處罰的法定職權?!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钡诎耸邨l第二款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依據事實和本法的有關規(guī)定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予以處罰?!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九條規(guī)定:“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人處以罰款或者暫扣駕駛證處罰的,由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決定;對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由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決定?!备鶕鲜鲆?guī)定,被申請人作為常州市公安局的交通管理部門具有作出案涉行政處罰的法定職權。

        二、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內容適當?!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钡诰攀粭l第二款規(guī)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2010)4.1車輛駕駛人員飲酒后或醉酒后駕車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閾值表中明確:血液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每100毫升的屬于醉酒后駕車。本案中,根據詢問筆錄、訊問筆錄、檢測報告、執(zhí)法記錄儀視頻等證據,申請人于2023年12月10日酒后駕駛皖A2BV83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溧陽市中關村大道路燈120號處被正在執(zhí)勤的溧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昆侖中隊民警查獲,經檢測,申請人血液中乙醇含量為95.9毫克/100毫升,已達到醉酒后駕車范圍。被申請人綜合本案證據及查明的事實和上述規(guī)定認定申請人實施了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對申請人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內容適當。

        三、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程序合法?!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規(guī)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guī)定》(公安部令第157號) 

        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違法行為人處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適用一般程序……”第三十六條第一、二、三款規(guī)定:“對車輛駕駛人進行體內酒精含量檢驗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一)由兩名交通警察或者由一名交通警察帶領警務輔助人員將車輛駕駛人帶到醫(yī)療機構提取血樣,或者現(xiàn)場由法醫(yī)等具有相應資質的人員提取血樣;(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提取血樣后五日內將血樣送交有檢驗資格的單位或者機構進行檢驗,并在收到檢驗結果后五日內書面告知車輛駕駛人。檢驗車輛駕駛人體內酒精含量的,應當通知其家屬,但無法通知的除外。車輛駕駛人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本案中,民警對申請人進行現(xiàn)場呼氣酒精含量測試后,現(xiàn)場告知申請人結果,并打印呼氣酒精測試單、制作呼氣酒精含量測試筆錄,由申請人簽字確認;依法作出行政強制措施,提取申請人血樣并送檢,作出鑒定意見通知書,告知申請人鑒定結果,同時將異議救濟權利告知申請人,申請人簽字確認不申請重新鑒定。申請人在復議申請中對血液酒精含量的真實、準確性提出異議,缺乏事實依據。調查期間,辦案民警依法對申請人制作《詢問筆錄》,對相關證人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依法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告知筆錄》告知申請人擬對其作出行政處罰的內容及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申請人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明確不提出陳述申辯,不要求聽證。被申請人作出案涉行政處罰決定并直接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案涉行政處罰符合上述規(guī)定,程序合法。 

        四、關于申請人的主張

        (一)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使用的酒精測試儀準確性有異議。根據本案中查明的事實,被申請人使用的酒精測試儀經過江蘇省計量科學研究院出具檢定證書檢定合格。因此,申請人上述主張沒有事實依據。

        (二)申請人主張是輔警執(zhí)法。根據執(zhí)法記錄視頻顯示,整個執(zhí)法過程皆由民警實施。因此,申請人上述主張缺乏事實依據。

        (三)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未告知聽證權利。行政處罰告知筆錄中明確載明:“你(單位)有權要求聽證。如果要求聽證,你(單位)應當被告知后五日內向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提出,逾期視為放棄聽證?!鄙暾埲撕灻嘤》艞壜犠C。因此,申請人上述主張沒有事實依據。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做出的常公(交)行罰決字〔2024〕3204002700179226號《江蘇省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的常公(交)行罰決字〔2024〕3204002700179226號《江蘇省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復議決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向常州市武進區(qū)人民法院起訴。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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