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技工院校:
現將《常州市技工教育督導實施意見》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常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
2024年1月22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常州市技工教育督導實施意見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yè)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教育督導條例》《省人力資源保障廳關于印發(fā)江蘇省技工教育督導辦法(試行)的通知》(蘇人社規(guī)〔2021〕6號)等法律、法規(guī)及文件精神,為了加強我市技工教育督導工作,保障技工教育高質量發(fā)展,提升技工教育治理能力水平,制定本實施意見。
第二條 技工教育督導主要包括技工院校遵守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全面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實施技工教育的情況。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技工教育督導工作以及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根據我市實際,確定8-10名熟悉技工教育、財務、應急、疾控工作的督導人員。督導人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熱愛技工教育事業(yè);
(二)堅持原則,敢于擔當,依法辦事,公道正派,廉潔自律;
(二)熟悉技工教育和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具有相應的專業(yè)知識和業(yè)務能力;
(四)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文字表達和現代信息技術應用能力;
(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以及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或高級技師職業(yè)資格,工作業(yè)績突出;
(六)因督導任務有不確定性,易與正常教學任務、管理工作發(fā)生沖突,督導人員優(yōu)先推薦學校退居二線的校領導或中層干部(退休但年齡不超過65歲、經驗豐富、身體健康的也可)。
(七)督導人員由市人社局聘任,頒發(fā)聘書和督導證,任期為3年,可以連續(xù)聘任。
第四條 技工教育督導員根據市人社局的安排參加督導活動并行使以下職權:
(一)對被督導單位開展督導檢查,查閱、復制與督導事項有關的資料(督導人員如在被督導單位發(fā)生有可能影響公正督導情形的應提出回避);
(二)要求被督導單位就督導事項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對被督導單位的整改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四)向市人社局匯報督導情況,匯總相關數據,提出工作建議;
(五)指導學校規(guī)范辦學行為,提升辦學質量,強化內涵建設;
(六)完成市人社局安排的其他技工教育工作。
第五條 技工教育督導包括綜合督導、專項督導和經常性督導。
(一)綜合督導是對所有學校的技工教育工作進行定期、全面的督導,與技工院校辦學評估、日常監(jiān)測等有機結合,一體實施,我市每年開展的常州市技工院校十項目標管理考核以及即為綜合督導;
(二)專項督導是針對招生、收費、學籍管理、教學管理、學生實習、安全工作等具體問題和投訴舉報情況,對一所學?;蛘邘姿鶎W校技工教育工作實施不定期、單項的督導;
(三)經常性督導是督導人員根據年度工作計劃對我市技工院校管理和教育教學工作等實施明查暗訪。
第六條 綜合督導和專項督導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實施:
(一)確定督導事項,成立由2名以上督導人員組成的督導組;
(二)向被督導單位發(fā)出書面督導通知;
(三)被督導單位在規(guī)定時間內提交自評報告和相關材料;
(四)督導組審核被督導單位的自評報告和相關材料,確定督導重點,實施現場督導?,F場督導采取座談會、查閱資料、現場考察、問卷調查等形式,聽取學生及其家長、教師、社會組織、社會公眾的意見;
(五)市人社局自督導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被督導單位反饋督導意見書,包括對被督導單位的評價、存在的問題、整改要求和建議等內容;
(六)被督導單位應當根據督導意見書的要求進行整改,市人社局將對被督導單位落實整改意見情況及時進行核查。
第七條 注重督導結果及運用,督導評估結果將作為學校辦學績效考核、評優(yōu)評先、表彰獎勵和項目申報的重要依據。
督導結果分為優(yōu)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
對綜合督導不合格的技工學校,或在專項督導和經常性督導中存在重大過錯情節(jié)嚴重的技工院校,按照《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關于進一步加強技工院校管理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常政辦發(fā)〔2021〕61號)及其他相關規(guī)定,予以嚴肅處理。
第八條 督導經費由市人社局安排專項支出,綜合督導、經常性督導勞務費按學期付酬,專項督導根據工作量情況計酬。
第九條 督導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社局責令改正并給予批評教育;情節(jié)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予以解聘;構成犯罪的,提請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guī)定主動提出或進行回避的;
(二)違反保密規(guī)定,泄露反映情況人員信息的;
(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索取或收受賄賂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情形。
第十條 本實施意見由市人社局負責解釋,自2024年3月1日起實施。
附件1:常州市技工院校督導組成員核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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