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陸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北京創(chuàng)為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某,北京創(chuàng)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常州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
法定代表人:賈金庚,職務:局長。
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區(qū)太湖東路103號1號樓。
申請人陸某某不服被申請人常州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常自然資規(guī)(依)〔2021〕第438號《常州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告知書》,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2022年1月25日,本機關向申請人發(fā)出補正通知書。2022年1月30日,本機關收到補正材料,2022年2月7日,本機關依法受理。因情況復雜,不能在法定期限內(nèi)作出行政復議決定,2022年3月25日,本機關決定延期作出復議決定,并依法向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告知。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請求依法確認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未全面答復的行政不作為違法,并責令被申請人在五個工作日內(nèi)就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作出書面回復并直接送達申請人。
申請人稱:申請人在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qū)牛塘鎮(zhèn)牛塘村委陸家村13號擁有合法房屋,案涉房屋因“京杭運河常州市區(qū)段改建工程建設用地”涉及征收。為維護自身權利,申請人于2021年12月13目通過EMS特快專遞形式(單號:1075066626335)向被申請人郵寄了1份《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被申請人于2021年12月15日簽收。至今,法定公開期限均已屆滿,而被申請人僅公開了部分申請,其余部分以“年代久遠、檔案遺失、查詢不到”為由,未依法予以公開。申請人認為,上述申請公開內(nèi)容,均是被申請人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并且沒有侵害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他人隱私的情形,因此都屬于應當公開的范圍。被申請人的不作為行為,違反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關于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予答復的規(guī)定,嚴重侵害了申請人的政府信息知情權。
申請人提交的主要證據(jù)材料有:1.常州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一);2.EMS郵寄單以及郵寄送達情況查詢截圖;3.常自然資規(guī)(依)〔2021〕第438號《常州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告知書》;4.國土資函〔2007〕565號《關于京杭運河常州市區(qū)段改建工程建設用地的批復》;5.蘇國土資函〔2007〕636號《關于京杭運河常州市區(qū)段改建工程建設用地的通知》;6.勘界圖兩份。
被申請人稱:一、被申請人作出的信息公開答復行為程序合法、內(nèi)容適當,符合法律規(guī)定。2021年12月15日,申請人陸某某向常州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申請公開“1、項目名稱、土地利用現(xiàn)狀圖、征地紅線圖等;2、用地預審文件;3、建設項目用地批準文件及申報材料;4、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及公告、擬征地公告、征地公告”。被申請人在收到申請人的上述信息公開申請后,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常自然資規(guī)(依)〔2021〕第438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告知書》,告知申請人上述信息,《告知書》也在法定期限內(nèi)送達申請人。二、被申請人不存在未依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形。針對申請人在行政復議申請中所陳述的被申請人存在未依法公開政府信息以及侵害申請人政府信息知情權事項,被申請人已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告知書》中向申請人答復如下事項:申請人房屋所在地在京杭運河常州市區(qū)段改建工程建設用地報批范圍內(nèi),已向申請人提供該地塊征地批文復印件。依據(jù)報件卷宗,對于征地范圍的確定采用的是勘界圖,已向申請人提供勘界圖的復印件。因年代久遠,檔案遺失,查詢不到土地利用現(xiàn)狀圖、征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及公告等文件信息,詳見檔案材料。擬征地公告、用地預審文件、征地紅線圖信息不存在,本批次征地范圍的確定依據(jù)的是勘界圖。故被申請人已經(jīng)按照法定程序將保存的信息告知申請人,并不存在未依法予以公開的情形,因此被申請人未侵害申請人的政府信息知情權。
被申請人提交的主要證據(jù)材料有:1.申請人申請信息公開的相關材料;2.《常州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武進分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協(xié)助辦理情況說明》;3.常州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武進分局《情況說明》;4.京杭運河常州市區(qū)段改造工程建設用地批次卷內(nèi)目錄;5.常自然資規(guī)(依)〔2021〕第438號《常州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告知書》、EMS郵寄單以及郵寄送達情況查詢截圖。
經(jīng)審理查明:2021年12月13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郵寄提交《常州市自然資源局信息公開申請表(一)》(EMS郵寄單號:1075066626335),申請公開“申請人是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qū)牛塘鎮(zhèn)牛塘村委陸家村13號村民,合法擁有位于該地房屋,申請人與家人長期居住于此,現(xiàn)申請人的房屋因該轄區(qū)相關項目面臨征收,為核實該建設項目的合法性,特申請公開該建設項目的:1、項目名稱、土地利用現(xiàn)狀圖、征地紅線圖等;2、用地預審文件;3、建設項目用地批準文件及申報材料;4、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及公告、擬征地公告、征地公告?!?021年12月15日,被申請人收到上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2021年12月31日,被申請人作出信息公開答復,告知申請人“經(jīng)查詢,你房屋所在地在京杭運河常州市區(qū)段改建工程建設用地報批范圍內(nèi),現(xiàn)提供該地塊征地批文復印件;征地紅線圖信息不存在,現(xiàn)提供勘界圖復印件。因年代久遠,檔案遺失,查詢不到土地利用現(xiàn)狀圖、征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及公告等文件信息,擬征地公告、用地預審文件不存在?!?022年1月4日,被申請人以EMS形式(EMS郵寄單號:1158785457347)將告知書送達申請人。
另查明:2008年12月,因辦公地點變更,原由被申請人下屬武進分局保管的案涉批次的“土地利用現(xiàn)狀圖、征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及公告”等材料在搬遷過程中滅失。在現(xiàn)存檔案資料中,存在征地紅線圖和制作單位為原江蘇省國土資源廳的《關于京杭運河(常州市區(qū)段)改線工程用地的預審意見》(蘇國土資函〔2004〕403號)。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明:1.《常州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一)》、EMS郵寄單及郵寄送達查詢截圖;2.《常州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武進分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協(xié)助辦理情況說明》;3.常自然資規(guī)(依)〔2021〕第438號《常州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告知書》、EMS郵寄單以及郵寄送達情況查詢截圖;4.常州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武進分局《情況說明》;5.京杭運河常州市區(qū)段改造工程建設用地批次卷內(nèi)目錄及檔案材料。
本機關認為:一、被申請人具有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的法定職責。《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四條第一款“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并指定機構(以下統(tǒng)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北簧暾埲俗鳛槭凶匀毁Y源主管部門,具有作出案涉信息公開告知書的法定職責。
二、被申請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告知書程序合法?!吨腥A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nèi)予以答復;......?!北簧暾埲擞?021年12月15日收到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告知書》,并于2022年1月4日郵寄送達申請人,程序符合上述規(guī)定。
三、被申請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告知書》部分內(nèi)容事實不清。針對申請人的第(1)項申請,關于“項目名稱”,被申請人經(jīng)核實確定為“京杭運河常州市區(qū)段改建工程”并在信息公開告知書中告知申請人,本機關予以認可;關于“土地利用現(xiàn)狀圖”,被申請人因部分檔案遺失,查詢不到該信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規(guī)定“經(jīng)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申請人,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關于“征地紅線圖”,被申請人雖提供了“勘界圖”,但從其提交的案涉批次檔案材料看,存在“征地紅線圖”,因此,被申請人未準確提供政府信息,應予糾正。針對申請人的第(2)項申請,從被申請人提交的案涉批次檔案材料可知,該用地項目存在原江蘇省國土資源廳制作的《關于京杭運河(常州市區(qū)段)改線工程用地的預審意見》(蘇國土資函〔2004〕403號)。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lián)系方式”。因此,該信息雖不由被申請人制作,無需由被申請人公開,但被申請人保管有該信息,知道該信息存在且明確信息制作主體,應當向申請人準確告知并予以指引,被申請人告知申請人信息不存在不當。針對申請人的第(3)項申請。被申請人雖提供了案涉批次的征地批文,但“建設項目用地批準文件”不僅指征地批文,被申請人既未要求申請人補正,也未提供其他“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對申請人要求公開的“申報材料”也未作回應,明顯不當。針對申請人的第(4)項申請,由于被申請人部分檔案滅失,“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及公告、征地公告”客觀上已不存在,被申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規(guī)定告知申請人,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機關予以支持?!皵M征地公告”系2020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新增內(nèi)容,案涉批次在2007年,當時并無此要求,因此“擬征地公告”客觀上不存在,被申請人告知申請人不存在該信息本機關予以認可。
四、關于申請人的觀點。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公開相關信息屬于不作為,本機關認為,被申請人部分信息未能提供的原因系檔案遺失,其提交的證據(jù)證明其已盡充分檢索義務。根據(jù)《江蘇省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辦理答復規(guī)范》(蘇政辦函〔2019〕98號)第三條第二款“經(jīng)檢索查找,行政機關未制作、獲取相關信息;已制作或獲取相關信息,但由于超過保管期限、依法銷毀、資料滅失等原因,行政機關客觀上無法提供的,根據(jù)《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規(guī)定告知申請人‘經(jīng)檢索該政府信息不存在’?!北簧暾埲烁嬷暾埲诵畔⒉淮嬖诘淖龇úo不當。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的常自然資規(guī)(依)〔2021〕第438號《常州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告知書》部分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據(jù)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第1目之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2021年12月31日作出的常自然資規(guī)(依)〔2021〕第438號《常州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告知書》中有關“項目名稱”、“土地利用現(xiàn)狀圖”以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及公告”、“擬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告知內(nèi)容。
撤銷被申請人2021年12月31日作出的常自然資規(guī)(依)〔2021〕第438號《常州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告知書》中有關“征地紅線圖”、“用地預審文件”、“建設項目用地批準文件及申報材料”告知內(nèi)容。責令被申請人在收到本決定書后就上述內(nèi)容依法向申請人重新作出答復。
申請人如不服本復議決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nèi)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起訴。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