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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guī)范我市軌道交通運營秩序,維護乘客合法權益,依照《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guī)定》(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8號)《常州市軌道交通條例》等法規(guī)、規(guī)章,我局組織制定了《常州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現(xiàn)于印發(fā),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常州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常交客〔2019〕4號)同時廢止。
常州市交通運輸局
2023年2月21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常州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本市軌道交通運營秩序,維護乘客合法權益,依據(jù)《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guī)定》(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8號)《常州市軌道交通條例》等法規(guī)、規(guī)章,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凡進站、乘車的人員,應當遵守本守則。
第三條 本守則所稱乘車憑證是指單程票、儲值票(交通一卡通、計次票、紀念票等)、NFC模擬卡、電子車票(二維碼票、生物特征票等)等。
第四條 乘客應當持有效乘車憑證乘車,并遵守以下票務管理規(guī)定:
(一)所持乘車憑證須在閘機上驗證的,驗證成功后即可進站、出站,上次出站未扣費成功的乘車憑證,下次進站前需補扣上次車費;
(二)越站乘車的,應當補交超過部分的票款;
(三)持乘車憑證通過閘機進入付費區(qū)后,乘車憑證使用有效時間為120分鐘,乘客應當在乘車憑證使用有效時間內(nèi)出站;超時出站的(因不可抗力、軌道交通原因?qū)е碌某猓?,須加收線網(wǎng)最高單程票價后方可出站;
(四)持單程票乘車的,應當于購買日在購買站進站乘車,限乘單程一次,出站時單程票由出站閘機收回。未使用的單程票可以在購買日到任一車站辦理退票,隔日作廢;
(五)軌道交通因故障或者突發(fā)事件不能正常運行的,受影響的乘客可以在7日內(nèi)到任一車站按當次購票金額辦理退票。
第五條 需要發(fā)票的乘客,按以下規(guī)定領取:
(一)使用單程票的乘客,可憑車票或當日購票記錄領取;
(二)使用電子車票的乘客,可憑行程記錄領?。?
(三)使用NFC模擬卡、儲值票的乘客,可在購買或充值時領取。
第六條 乘客須配合軌道交通工作人員查驗乘車憑證。
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的享有乘車優(yōu)惠的特殊人群,應當在進站前主動向軌道交通工作人員出示有效乘車憑證。
乘客無乘車憑證、持失效乘車憑證乘車的,按照線網(wǎng)最高票價補收票款;乘客冒用他人優(yōu)惠乘車憑證乘車的,加收線網(wǎng)最高票價五倍票款;乘客持偽造、變造的乘車憑證乘車或者有其他故意逃票行為的,加收線網(wǎng)最高票價十倍票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乘客冒用他人優(yōu)惠乘車憑證,持偽造、變造的乘車憑證乘車或者有其他故意逃票行為三次以上的,有關信息將報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tǒng)。
第七條 乘客攜帶行李進站乘車不得影響其他乘客。行李攜帶的標準為:
(一)重量不得超過30千克;
(二)體積不得超過0.216立方米;
(三)長、寬、高之和不超過1.8米。
第八條 乘客須在安全線內(nèi)候車,乘車時應當先下后上,上、下列車應當注意站臺間隙;列車車門蜂鳴器響,車門及站臺門警示燈亮,乘客不得強行上、下車;車門開啟、關閉時,不得觸摸車門;車到終點,乘客應當全部下車。
第九條 在車站、車廂和其他軌道交通設施內(nèi),禁止下列影響或者可能影響軌道交通環(huán)境衛(wèi)生、運營秩序和設施容貌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亂扔果皮、紙屑等廢棄物;
(二)在列車內(nèi)進食(嬰兒、病人除外);
(三)踩踏坐席、躺臥、一人同時占用多個座位;
(四)推銷產(chǎn)品或從事營銷活動,乞討、賣藝及歌舞表演,大聲喧嘩、吵鬧,使用電子設備時外放聲音;
(五)攜帶寵物、畜禽等活體動物(工作狀態(tài)的導盲犬、執(zhí)行公務的軍警犬除外)或者有嚴重異味、易污損設施設備的物品進站、乘車;
(六)攜帶不符合行李攜帶標準和安檢要求的自行車、電動車、充氣氣球以及其他可能妨礙軌道交通運營秩序的物品進站、乘車;
(七)使用滑輪鞋、滑板、自行車、電動車等代步工具(符合規(guī)定的殘疾人電動車除外);
(八)隨意涂寫、刻畫、張貼或者懸掛物品;
(九)損壞燈箱、多媒體屏、墻貼、玻璃貼、看板等設施;
(十)其他影響或者可能影響軌道交通環(huán)境衛(wèi)生、運營秩序和設施容貌的行為。
第十條 禁止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害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行為:
(一)非法攔截車輛;
(二)故意阻礙車門、站臺門開啟或者關閉,強行上下車;
(三)擅自進入駕駛室、隧道、軌道或者其他有警示標志的禁入?yún)^(qū)域;
(四)攀爬、跨越或者鉆越圍墻、護欄、護網(wǎng)、站臺門、閘機、車輛等;
(五)擅自操作有警示標志的按鈕、開關裝置,在非緊急狀態(tài)下動用緊急或者安全裝置;
(六)攜帶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蝕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財產(chǎn)安全的危險物品進站、乘車;
(七)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匕首等國家規(guī)定的管制器具進站、乘車;
(八)向軌道交通線路、列車以及其他設施投擲物品;
(九)損壞車輛、站臺門、自動售檢票等設備,干擾通信信號、視頻監(jiān)控設備等系統(tǒng);
(十)損壞、移動、遮蓋安全標志、監(jiān)測設施以及安全防護設備;
(十一)在車站、列車內(nèi)吸煙(含電子煙),點燃明火;
(十二)在運行的自動扶梯上逆行、推擠、嬉戲打鬧;
(十三)其他危害或者可能危害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行為。
第十一條 成年乘客可以免費攜帶學齡前兒童或者身高1.3米(含1.3米)以下兒童乘車;無看護人陪護的學齡前兒童不得單獨乘車。
第十二條 身體裸露不文明者、醉酒肇事者以及健康狀況可能危及他人安全者不得進站、乘車。
第十三條 乘客應當妥善保管好隨身物品,在車站、車廂內(nèi)拾到或丟失物品,應及時與軌道交通工作人員取得聯(lián)系或?qū)で髱椭?
第十四條 乘客應當愛護軌道交通設施設備、公共財物。因乘客原因造成設施設備損壞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軌道交通范圍內(nèi)發(fā)生突發(fā)事件或者意外情況時,乘客應當保持冷靜,服從軌道交通工作人員指揮或者按廣播提示有序疏散。
第十六條 提倡尊老愛幼、文明乘車的美德,不得搶占、霸占愛心專座,提倡主動給老、弱、病、殘、孕及懷抱嬰兒者讓座和提供方便。
第十七條 乘客應當自覺接受和配合安全檢查,遵從服務、應急設施的使用提示,服從軌道交通工作人員的管理。發(fā)生糾紛時,可向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反映,但不得影響軌道交通工作人員的管理和軌道交通的正常運行。
第十八條 進站、乘車的人員拒不遵守本守則規(guī)定的,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有權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已有規(guī)定的,按照其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九條 本守則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