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轄市(區(qū))供銷合作社、常州經開區(qū)供銷合作社:
為加強中國供銷合作社標識的推廣和規(guī)范使用,進一步提升標識的社會影響,現(xiàn)將《常州市中國供銷合作社標識使用管理實施辦法(暫行)》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附件:《常州市中國供銷合作社標識使用管理實施辦法(暫行)》
常州市供銷合作總社
2021年10月15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附件:
常州市中國供銷合作社
標識使用管理實施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推動中國供銷合作社標識(以下簡稱標識)的規(guī)范使用,加強對標識制作和使用等方面的管理,維護供銷合作社的整體品牌形象,提升供銷合作社的社會知名度,提高供銷合作社的整體競爭力和內部凝聚力,依據(jù)《中國供銷合作社標識使用管理辦法》,特制定本實施暫行辦法。
第二條 標識是中國供銷合作社的象征和標志。
第三條 標識的著作權屬于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
第四條 常州市供銷合作總社、各轄市(區(qū))供銷合作社和基層社享有標識使用權。
供銷合作社出資企業(yè)、指導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經營服務組織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享有標識使用權。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基層社,是指承認并遵守供銷合作社章程,列入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基層社“一社一卡”管理系統(tǒng)的各類農村服務組織。
本辦法所稱出資企業(yè),是指供銷合作社直接或間接持股的企業(yè),包括供銷合作社出資的獨資企業(yè)、獨資公司,以及社有資本控股公司、社有資本參股公司等。
本辦法所稱指導的社會團體,是指接受供銷合作社業(yè)務指導的行業(yè)協(xié)會、學會、聯(lián)合會、聯(lián)盟等社會團體。
本辦法所稱其他經營服務組織,包括系統(tǒng)開放辦社企業(yè)、農民專業(yè)合作社、農村綜合服務社以及農資、日用品、農副產品、再生資源網點等。
第六條 標識管理實行分級負責制,各級供銷合作社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標識管理。
第二章 標識使用
第七條
中國供銷合作社標識由“合”字的藝術圖形、漢字“中國供銷合作社”和英文“CHINA CO-OP”構成,標識使用必須符合《中國供銷合作社標識使用手冊(修訂版)》的要求,不得變體、變形、變色。
第八條 標識可以在辦公場所、經營服務場所和其他需要的場所使用。
標識可以在辦公事務用品、公共關系贈品、宣傳用品、媒體資料和相關出版物等物品上使用。
第九條 常州市供銷合作總社、各轄市(區(qū))供銷合作社和基層社應當在辦公場所、經營服務場所的顯著位置使用標識。
第十條 供銷合作社出資企業(yè)、指導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經營服務組織使用標識,應當先向所在轄市(區(qū))供銷合作社備案,并說明使用用途、范圍和期限。
第十一條 與供銷合作社相關的其他組織使用標識,應當向所在轄市(區(qū))供銷合作社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在規(guī)定的范圍內使用標識。
跨轄市(區(qū))級的組織使用標識,應向常州市供銷合作總社提出申請。
申請使用標識,必須說明使用用途、范圍和期限,并在批準的范圍內使用。
第十二條 除常州市供銷合作總社、各轄市(區(qū))供銷合作社和基層社外,未經備案或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標識。
備案或申請使用標識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期限屆滿時,繼續(xù)使用標識的應當重新辦理備案或批準手續(xù)。未辦理的,到期后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標識。
第三章 標識管理
第十三條 各轄市(區(qū))供銷合作社負責本區(qū)域范圍內標識的宣傳推廣,審核本區(qū)域范圍內組織的申請,指導和檢查本區(qū)域范圍內的標識使用。
第十四條 常州市供銷合作總社負責對各轄市(區(qū))供銷合作社的標識使用和管理進行指導、監(jiān)督。
基層社的標識使用,由轄市(區(qū))級供銷合作社統(tǒng)一負責和管理。
第十五條 各轄市(區(qū))供銷合作社要定期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標識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對不符合《中國供銷合作社標識使用手冊(修訂版)》和本辦法規(guī)定的使用情形,應當責令糾正。拒不糾正的,由備案或批準的供銷合作社中止或取消其標識使用權。
第十六條 有下列侵害供銷合作社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侵害;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故意貶低、損毀標識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制作和使用標識的;
(三)在與供銷合作社無關的活動、場所中擅自使用標識,或者在物品上冒用標識的;
(四)其他侵犯標識專用權的情形。
第十七條
被授予使用標識的企業(yè)、社會團體及其他經營組織,應當規(guī)范使用標識、合法經營。標識的授予使用,并不意味著被授予使用標識的企業(yè)、社會團體及其他經營組織與供銷合作社存在隸屬或關聯(lián)等法律關系。被授予使用標識的企業(yè)、社會團體及其他經營組織在經營活動中發(fā)生任何違法、違約行為的,由其獨立承擔相應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常州市供銷合作總社理事會負責解釋,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供銷合作社標識使用登記備案表
使用單位
|
|
負 責 人
|
|
地 址
|
|
聯(lián)系電話
|
|
使用用途
|
□業(yè)務經營
□主題活動
|
使用范圍
|
□ 牌匾
□ 網站
□ 其他
(請說明)
|
使用場所
|
|
使用期限
|
|
單位簡介
|
(可另附頁)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備注:1. 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期限屆滿時,繼續(xù)使用標識的應當重新辦理備案;
2. 另請?zhí)峁﹤浒竼挝粻I業(yè)執(zhí)照和法人身份證復印。
中國供銷合作社標識使用申請表
使用單位
|
|
負 責 人
|
|
地 址
|
|
聯(lián)系電話
|
|
使用用途
|
□業(yè)務經營
□主題活動
|
使用范圍
|
□ 牌匾
□ 網站
□ 其他
(請說明)
|
使用場所
|
|
使用期限
|
|
單位簡介
|
(可另附頁)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轄市(區(qū))
供銷合作社
審批意見
|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備注:1. 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期限屆滿時,繼續(xù)使用標識的應當重新申請;
2. 另請?zhí)峁┥暾垎挝粻I業(yè)執(zhí)照和法人身份證復印。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