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轄市(區(qū))住建局、經開區(qū)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江蘇省消防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fā)〔2020〕42號)以及《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關于開展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試點工作的通知》(蘇建函消防〔2023〕262號)等法律法規(guī)及文件要求,對我市小型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制,現(xiàn)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用范圍
本通知所指小型建設工程是指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根據《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飾裝修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工程。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guī)定》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特殊建設工程以及依法需要辦理土地或規(guī)劃相關審批的、改變建筑火災危險性分類、涉及建筑承重結構變動的既有建筑改造和裝修等工程,不適用本通知。
二、申請條件
建設單位申請前,應當確保小型建設工程符合下列條件:
1.建設單位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強我市小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jiān)管工作的實施意見》(常住建〔2021〕81號)等文件要求,辦理了小型建設工程開工告知登記手續(xù)。
2.建設單位已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施工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進行設計、施工。
3.建設單位已組織完成竣工驗收消防查驗,查驗結果合格。
4.建設單位已組織設計、施工等單位完成工程竣工驗收,形成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內容完備。
5.建設單位具備從事建設活動的合法身份。
三、提交材料
建設單位申請時,應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小型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表》(附件1);
2.《小型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告知承諾書》(附件2)。
四、辦理程序
(一)申請辦理。小型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通過“常州市政務服務網”進行申請,在系統(tǒng)中提交申請材料。其中,《小型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表》傳至“消防驗收備案申請表”資料一欄,《小型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告知承諾書》上傳至“工程竣工驗收報告”資料一欄。建設主管部門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查,材料齊全且未抽中的,出具《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憑證》。
(二)事中抽查。對申請的項目當場進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對于抽中的項目,消防設計未經技術審查的,各轄市(區(qū))建設主管部門可采用購買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服務、委托施工圖審查機構、組織專家評審等方式進行技術審查。技術審查不通過的,建設單位應修改完善消防設計;技術審查通過的,建設主管部門開展現(xiàn)場檢查。現(xiàn)場檢查按照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抽查的有關要求執(zhí)行?,F(xiàn)場檢查合格的,予以備案;現(xiàn)場檢查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停止使用該工程,并組織整改,整改完成后申請復查,復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辦理時限。未抽中的項目即時辦結。抽中的項目自抽中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技術審查;技術審查通過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現(xiàn)場檢查。申請復查的項目,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查。
五、監(jiān)管要求
(一)告知途徑。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服務窗口和相關系統(tǒng)平臺主動告知建設單位事項依據、申請條件、提交材料、違諾懲戒等相關內容。
(二)信息共享。對實行消防驗收備案告知承諾制的小型建設工程,項目信息與消防救援機構、行業(yè)主管部門、屬地鎮(zhèn)(街道)政府等相關監(jiān)管部門進行共享,加強事中事后監(jiān)管。
(三)事后監(jiān)管。對實行消防驗收備案告知承諾制的已備案未抽中的小型建設工程,納入季度“雙隨機、一公開”監(jiān)督檢查。
(四)懲戒措施。事后監(jiān)管中發(fā)現(xiàn)建設工程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嚴重不符的、故意拆分不適用告知承諾制的建設工程規(guī)避正常消防驗收或備案的,建設主管部門依法撤銷備案憑證,函告相關部門,并責令建設單位按規(guī)定重新辦理消防驗收或備案手續(xù)。
對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guī)定》《江蘇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的,依法予以處理、處罰。
六、其他要求
(一)建設、設計、施工等參建單位及其從業(yè)人員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江蘇省消防條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嚴格履行相應的主體責任。
(二)建設單位應長期保存小型建設工程消防檔案相關資料(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消防查驗情況報告、涉及消防的竣工圖等),隨時備查。
(三)因建設單位原因造成備案撤銷的,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由建設單位承擔,對第三方造成不良影響、損失的,由建設單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通過告知承諾取得《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憑證》《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抽查/復查結果通知書(合格)》的小型建設工程再次改建、擴建、裝修的,需依法向建設主管部門重新辦理相關手續(xù)。
本通知自發(fā)布之日起試行,試行兩年。上級主管部門有新的規(guī)定或要求的,按照新的規(guī)定和要求執(zhí)行。
附件:(附件1-2下載)
1.小型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表
2.小型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告知承諾書
常州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
2024年1月9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