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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名稱:市農委市國土資源局關于印發(fā)《常州市補充耕地質量評定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索 引 號:014109859/2016-00008
        法定主動公開分類: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文件編號:常農發(fā)〔2016〕20號 發(fā)布機構:市農委、國土資源局
        生成日期:2016-03-08 公開日期:2016-03-09 廢止日期:有效
        內容概述:市農委市國土資源局關于印發(fā)《常州市補充耕地質量評定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要求各轄市區(qū)農林(業(yè))局、國土資源局(分局)執(zhí)行。
        市農委市國土資源局關于印發(fā)《常州市補充耕地質量評定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常農發(fā)〔2016〕20號

        各轄市區(qū)農林(業(yè))局、國土資源局(分局):

            為進一步規(guī)范補充耕地質量評定工作,加強補充耕地質量建設與管理,提高補充耕地質量,根據(jù)《江蘇省補充耕地質量評定規(guī)范》和《江蘇省補充耕地質量評定技術規(guī)程》(試行),特制定《常州市補充耕地質量評定工作實施細則》(試行)?,F(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附件:常州市補充耕地質量評定工作實施細則(試行)

        常州市農業(yè)委員會      常州市國土資源局

            2016年3月7日

        附件

        常州市補充耕地質量評定工作實施細則

        (試行)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常州市補充耕地質量評定程序和方法,加強補充耕地質量建設與管理,提高補充耕地質量,根據(jù)《江蘇省補充耕地質量評定規(guī)范》,結合常州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常州市補充耕地質量評定是指對全市補充耕地農業(yè)生產條件符合性、補充耕地質量等級進行綜合評價,形成補充耕地質量評定報告的行為。

            第三條本細則適用于按占補平衡原則實施的土地開發(fā)、土地整理、土地復墾等補充耕地項目驗收前進行的耕地質量評定,不涉及補充耕地面積的審核。補充耕地質量評定是開展補充耕地驗收的重要環(huán)節(jié)。

            其他涉及耕地質量建設的工程項目,竣工后的耕地質量評定參照本細則執(zhí)行。

            第四條常州市農業(yè)委員會負責全市補充耕地質量評定工作,常州市農業(yè)技術推廣中心負責日常工作。各轄市、區(qū)農林局(農業(yè)局)要重視補充耕地質量評定工作,督促指導本轄市(區(qū))土壤肥料技術部門協(xié)助開展本轄區(qū)內補充耕地質量評定工作。

            第五條常州市農業(yè)委員會負責動態(tài)管理全市補充耕地質量評定專家?guī)臁<規(guī)烊藛T須具有3年以上從事土壤肥料技術、耕地質量保護等相關工作經歷,原則上應具備相關專業(yè)副高級以上職稱,熟悉耕地質量評定程序、方法和評價標準等。

            第六條補充耕地質量評定工作實行專家評審制。專家組成員5名以上單數(shù),從專家?guī)熘谐槿 m椖克谑校▍^(qū))農業(yè)部門工作人員不得擔任本地評審專家。

            第七條常州市補充耕地質量評定流程圖

            第八條補充耕地項目建設單位在項目驗收前,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補充耕地所在地縣級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評定申請(附件1),并提交《江蘇省補充耕地質量評定規(guī)范》所要求的材料,申請表中需要指明項目地塊及建設填土來源情況。項目建設單位對申請材料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補充耕地所在地縣級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完整性審核。初審不合格的,在3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初審合格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報送常州市農委。

            第十條土壤樣品采集數(shù)量依據(jù)《江蘇省補充耕地質量評定技術規(guī)程》(試行)中“8樣品采集”條款確定,采集時間為補充耕地項目土地平整工程完工后,由常州市農業(yè)委員會委托各轄市(區(qū))土肥技術部門做好土壤樣品采集工作,并寄送具有土壤檢測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化驗檢測。

            第十一條市農委根據(jù)各市(區(qū))上報的補充耕地質量評定項目申請,成立專家組,統(tǒng)籌安排質量評定工作。組織不少于2名(含)專家進行實地踏勘,拍攝勘察、地貌等相關照片,填寫《補充耕地質量評定實地勘察表》(附件2),并簽字確認。如經實地踏勘不符合農業(yè)生產條件的,出具常州市補充耕地質量評定現(xiàn)場整改通知書,并擇期再次進行現(xiàn)場踏勘。

            第十二條專家組采用現(xiàn)場踏勘和專家評議結合的方式進行評定。根據(jù)實地勘察和土樣檢測結果,對補充耕地農業(yè)生產基本條件符合性做出判定(附件3),對符合農業(yè)生產基本條件的,通過“江蘇省補充耕地質量評定軟件系統(tǒng)”,對其進行地力等級評定,并針對性地提出土壤培肥改良措施建議;對不符合農業(yè)生產基本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依據(jù)評定結果,編制《常州市補充耕地質量評定報告》(附件4),評定報告后附評定專家組成員名單。

            第十三條常州市農業(yè)委員會對專家組評定結果進行審查確認,簽署意見,及時反饋申請單位。《常州市補充耕地質量評定報告》一式三份,一份提交給項目申請單位,一份提交給市國土資源局,一份存檔。評定結果報省農委備案。

            評定結果應作為國土資源、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補充耕地項目驗收的依據(jù),用于判定補充耕地是否符合農業(yè)生產基本條件。所提土壤培肥改良措施建議用于指導補充耕地質量后續(xù)提升。

            第十四條申請單位對評定結果有異議的,應在收到評定結果書面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江蘇省農業(yè)委員會提出書面復查申請。省農業(yè)委員會根據(jù)申請單位的要求,在規(guī)定時間內組織專家予以復評,及時作出復評結論。

            第十五條補充耕地質量評定所需費用由轄市區(qū)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研究解決。各項檢測指標的檢測費用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

            第十六條本細則自2016年4月1日起實施。其解釋權歸常州市農業(yè)委員會。

        附件1

        補充耕地質量評定申請表

            申請單位蓋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申請單位全稱


        地址


        郵編


        申請單位法人代表


        聯(lián)系人


        聯(lián)系電話


        項目名稱及編號


        項目區(qū)位置


        耕地面積(畝)


        圖幅號/圖斑號

        (按地塊填寫)地塊1:地塊2:地塊3:……

        耕地四至范圍

        (按地塊填寫)地塊1:經度緯度地塊2:經度 緯度地塊3:經度緯度……

        立項批復文號


        申請質量評定理由:

        提交材料名稱:

        (1)項目立項批準文件;

        (2)項目初步設計書、項目規(guī)劃書或其他立項資料;

        (3)項目實施前項目區(qū)土地利用現(xiàn)狀圖及景觀照片等資料;

        (4)竣工自查報告及工程竣工圖;

        (5)其他

        建設前土地利用類型:

        項目地塊填土來源:

        本單位鄭重聲明以上填寫內容及報送材料真實無誤,如有虛假,責任自負。

             項目實施單位法人代表(簽名):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以下部分由農業(yè)部門填寫)

        簽收人簽名


        簽收時間


        資料齊全情況:

                                                   負責人(簽名):

                                                                年  月   日

         

         

         

         

         

         

         

         

         

        附件2

        補充耕地質量評定實地勘察表    

        申請單位


        地址


        法人代表


        聯(lián)系電話


        郵編


        項目名稱


        項目編號


        耕地地理位置


        耕地四至范圍

        經度:


        圖幅/

        圖斑


        緯度:


        建設前土地狀況


        建設措施簡述


        目前耕地狀況


        補充耕地方式


        土地權屬


        耕地面積(畝)


        地貌類型


        耕地土壤質地


        有效土層厚度(厘米)


        耕層厚度(厘米)


        地類(水田或旱地)


        地形部位


        地面坡度(度)


        坡向


        灌溉能力


        排澇能力


        土壤障礙層類型


        障礙層出現(xiàn)位置


        剖面描述


        侵入體含量


        成土母質


        道路條件


        適宜作物


        污染狀況


        利用現(xiàn)狀


            專家組:           勘察人:           勘察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農業(yè)生產條件符合性評價指標與要求    

        序號

        評價指標

        評價要求

        指標解釋

        1

        地形坡度

        <25°

        指評定地塊所在地的整體坡度,可通過測坡儀測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通過修訂,2011年3月1日起實施)第20條規(guī)定“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

        2

        有效土層厚度

        ≥50cm

        指能滿足植物正常生長的實際土層厚度。

        村莊整理復墾、丘陵山區(qū)開墾或煤礦塌陷地、露天采煤廠、排土場、廢石堆場、交通水利挖廢地、磚瓦窯等廢棄建設用地整理,形成的新增耕地,應保證有效土層厚度不低于60 cm。

        國土資源部《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標準》(TD/T1033-2012)規(guī)定有效土層厚度≥50cm。

        《江蘇省土地開發(fā)整理工程建設標準》要求農用地平整、廢棄建設用地整理,形成的新增耕地,應保證有效土層厚度不低于60 cm。

        3

        侵入體含量

        30cm土體內

        (2-70 mm)侵入體小于10%;

        ≥70 mm侵入體不得出現(xiàn)

        侵入體指礫石、磚塊、混凝土殘留物等妨礙耕作的固形物。

        在丘陵山區(qū)開墾的耕地或通過村莊整理等土地整治方式形成的補充耕地,距地面以下30cm土體內出現(xiàn)的侵入體的量。

        序號

        評價指標

        評價要求

        指標解釋

        4

        水溶性鹽總量

        <3 g/kg

        指0-30cm表土層內含鹽量。

        在沿海灘涂改造過程中脫鹽不足或未進行脫鹽改造,造成地表以下0-30cm土體內土壤含鹽量過高,糧棉油等作物不能正常生長。

        驗收意見中應注明利用方式為水旱輪作。

        《江蘇省土地開發(fā)整理工程建設標準》要求耕作層或表土層含鹽量不高于3 g/kg。

        5

        土壤質地

        砂?!?5%或

        粉砂?!?0%或

        粘粒≥10%

        砂粒指粒徑在2~0.02mm的土壤顆粒;

        粉砂粒指粒徑在0.02~0.002mm的土壤顆粒;

        粘粒指粒徑<0.002mm的土壤顆粒。

        指在河湖灘地改造過程中,通過吹砂造地,未通過客土等方式補充粘粒,造成土壤過于沙化,漏水漏肥難以耕種。

        6

        田間灌排設施

        達到當?shù)剞r田排灌設施基本要求


        7

        土壤有機質含量

        0-20cm土壤有機質含量大于6g/kg

        《江蘇省土地開發(fā)整理工程建設標準》要求耕作層或表土層有機質含量不低于8 g/kg

        8

        其它

        專家組認為不具備耕作基本條件的其它情形


        附件4

        常州市補充耕地質量評定報告

            評定項目名稱:                     

            申請評定單位:                   

            評定耕地類型:                   

            組織評定單位:    

            年   月   日

        申請單位基本情況

         

        申請單位(人)


         

        法人代表


        單位地址


         

        聯(lián)系電話


        電子郵箱


         

        傳真電話


        郵   編


         

        評定耕地基本情況

         

        項目名稱


         

        項目立項批號


         

        項目建設地點


         

        土地權屬


         

        坡度


        耕地面積


         

        圖幅號


        圖斑號


         

        耕地四至范圍


        利用現(xiàn)狀或

        利用歷史




         

        評定依據(jù)


         

        耕地質量

        評價內容

        農業(yè)生產條件符合性□   耕地地力等級□

         

        受理時間


         

        耕地質量評價綜合意見

         




















        專家組組長(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材料附件:1、野外實地踏勘表

        2、土壤檢測報告

        3、評定專家組成員名單

        4、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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