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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名稱:常州市應對突發(fā)事件應急征用管理辦法
        索 引 號:014109429/2014-00104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文件編號:常政規(guī)〔2014〕3號 發(fā)布機構:常州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2014-05-16 公開日期:2014-06-04
        時   效:本辦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13日。
        內容概述:常州市應對突發(fā)事件應急征用管理辦法
        常州市應對突發(fā)事件應急征用管理辦法
        (常政規(guī)〔2014〕3號)

        各轄市、區(qū)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公司、直屬單位:
          《常州市應對突發(fā)事件應急征用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16日


        常州市應對突發(fā)事件應急征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應對突發(fā)事件應急征用工作,增強人民政府應對突發(fā)事件的處置能力,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fā)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wěn)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fā)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為應對突發(fā)事件而實施的應急征用和征用補償工作,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突發(fā)事件,是指突然發(fā)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wèi)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應急征用,是指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在應對突發(fā)事件中,為維護公共利益,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暫時使用單位或者個人相關物資、場所的行為。
          第四條  應急征用的對象包括單位或者個人所有的為應對突發(fā)事件所急需的能源、工業(yè)品、食品、糧食、飲用水、藥品、醫(yī)療器械、醫(yī)療衛(wèi)生資源、動物防疫用品、建設工程機械、交通設施設備及運輸工具、體育場館、學校、地下防空建筑、公園綠地、賓館等物資、場所。
          第五條  常州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應對突發(fā)事件應急征用工作,各轄市(區(qū))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應對突發(fā)事件應急征用工作。
          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具體實施各自職責范圍內相關物資、場所的征用工作。
          第六條  應對突發(fā)事件應急征用工作堅持提前統(tǒng)籌、就近征用、均衡負擔、合理補償的原則。
          應急征用措施應當與突發(fā)事件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的性質、程度和范圍相適應。
          第七條  單位或個人應當服從市、轄市(區(qū))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部門的應急征用決定,配合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實施依法采取的應急征用措施,履行應急征用義務。
          第八條  單位或者個人認為應急征用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章 征用實施

          第九條  突發(fā)事件發(fā)生后,根據應急需要,在人民政府儲備、市場購買等渠道無法使得應急救援物資快速到位的情況下,可實施應急征用。
          第十條  需要征用應急物資、場所的,由市、轄市(區(qū))人民政府作出決定,也可以由市、轄市(區(qū))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作出征用決定。
          第十一條  應急征用的具體實施工作,由征用實施單位負責。征用實施單位按照以下規(guī)定予以確定,也可以由市、轄市(區(qū))人民政府另行指定:
         ?。ㄒ唬┠茉吹恼饔糜砂l(fā)展改革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實施;
         ?。ǘ┕I(yè)企業(yè)生產的工業(yè)品的征用由經信主管部門負責實施;
         ?。ㄈ┦称?、瓶裝飲用水的征用由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實施;
         ?。ㄋ模┘Z食的征用由糧食主管部門負責實施;
         ?。ㄎ澹┧幤贰⑨t(yī)療器械的征用由藥監(jiān)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實施;
         ?。┽t(yī)療衛(wèi)生資源的征用由衛(wèi)生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實施;
          (七)動物防疫用品的征用由農業(yè)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實施;
         ?。ò耍┙ㄔO工程機械的征用由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實施;
         ?。ň牛┙煌ㄔO施設備及運輸工具的征用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實施;
          (十)體育場館的征用由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
          (十一)學校的征用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
         ?。ㄊ┑叵路揽战ㄖ恼饔糜擅穹乐鞴懿块T負責實施;
         ?。ㄊ┕珗@綠地的征用由園林主管部門負責實施;
         ?。ㄊ模┵e館的征用由賓館屬地轄市(區(qū))人民政府負責實施;
         ?。ㄊ澹┢渌镔Y、場所的征用,由市、轄市(區(qū))人民政府指定的相關部門負責實施。
          第十二條  征用實施單位應當做好各類應對突發(fā)事件所需物資、場所的調查登記工作,建立應急征用物資、場所目錄并告知權屬單位或者個人,同時制訂相應的應急征用方案,向同級應急管理辦公室備案。
          征用實施單位和列入應急征用目錄的物資、場所權屬單位或個人應按照應急征用方案,組織、參加應急演練。
          征用實施單位應當定期了解列入應急征用目錄的物資、場所的使用及權屬狀況,及時更新應急征用目錄并向同級應急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十三條  列入應急征用目錄的物資、場所應當具備正常的使用狀態(tài)。
          因有關物資、場所報廢、轉讓等原因,導致權屬單位或者個人所屬該類物資、場所發(fā)生變化的,權屬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報廢、轉讓等事項發(fā)生后的15日內,持有效證明向建立該目錄的應急征用實施單位報告。
          第十四條  市、轄市(區(qū))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作出應急征用決定后,應當制作應急征用決定書,載明征用單位、征用實施單位、征用用途、征用時間、征用地點、征用期限、被征用單位或個人以及征用對象等內容。
          應急征用決定書應當向被征用單位或者個人送達,因情況緊急,無法事先送達應急征用決定書的,征用單位可以先予通知并緊急征用,被征用單位或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征用單位應當在緊急征用后48小時內補辦相關手續(xù)。
          第十五條  被征用單位或者個人收到應急征用決定書或者緊急征用通知后,應當立即配合征用實施單位將被征用的物資按時送達指定地點或者清理被征用場所,并配備必要的操作人員、后勤保障人員。
          征用實施單位應當制作應急征用清單,與被征用單位或個人辦理交接手續(xù)。應急征用清單一式兩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
          被征用物資、場所由市、轄市(區(qū))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門統(tǒng)一管理和調遣,并張貼或者懸掛人民政府應急征用標志。
          第十六條  征用實施單位在被征用物資、場所使用完畢或者突發(fā)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應當在15日內及時匯總被征用物資、場所的使用情況,并通知被征用單位或者個人憑應急征用決定書、應急征用清單到指定地點辦理返還交接手續(xù)。被征用物資、場所毀損、滅失的,征用實施單位應當一并出具毀損、滅失證明。

        第三章 征用補償

          第十七條  應急征用造成被征用單位或個人下列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
         ?。ㄒ唬?物資、場所因使用、毀損、滅失造成損失的;
         ?。ǘ?操作、保障人員因征用工作受到經濟損失的;
         ?。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給予補償的其他情形。
          應急征用對行政事業(yè)單位造成的財產損失或發(fā)生的費用通過同級財政給予補助。
          第十八條  應急征用補償形式包括貨幣補償、實物補償或其他形式的行政性補償。
          第十九條  使用被征用物資、場所產生的費用,按照必要的成本給付相應的補償金。
          第二十條  造成被征用物資、場所毀損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毀損程度給付相應的補償金。
          已投保的財產,對保險賠償后的不足部分進行補償。
          第二十一條  造成被征用物資、場所滅失的,按照被征用時的市場價格給付相應的補償金。
          已投保的財產,對保險賠償后的不足部分進行補償。
          第二十二條  被征用單位或個人提供操作和后勤保障人員的,按照實際工作時限補償工資、津貼等實際產生的費用:
          (一)有工資清單的,補償的工資、津貼標準按照被征用單位工資清單上的實際工資額計算;
         ?。ǘo工資清單的,按照本市該工種上年平均工資水平或在職職工上年平均工資水平計算,不足1日按1日計算。
          操作和后勤保障人員屬于財政預算安排經費的行政事業(yè)單位人員的,不予補償,由被征用單位照常發(fā)放工資、津貼。
          第二十三條  征用物資、場所造成被征用單位或個人停產停業(yè)的,補償停產停業(yè)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包括停產停業(yè)期間需支付的水、電、房租、人員工資等必要費用:
         ?。ㄒ唬┯幸?guī)范會計賬目的,按照賬目記錄的月度費用發(fā)生額和實際征用天數折算后予以補償,不足1日按1日計算;
         ?。ǘo明晰賬目的,根據近3個月實際發(fā)生費用的單據計算平均月度費用,按實際征用天數進行折算后予以補償,不足1日按1日計算。
          第二十四條  應急征用造成被征用單位或個人損失的具體情況,由征用實施單位進行調查、核實。
          第二十五條  征用實施單位可以依據本辦法相關補償標準與被征用單位或個人對補償金額進行協商,協商一致的,簽訂補償協議;協商不成的,由征用實施單位按照本辦法相關補償標準認定補償金額,必要時可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
          第二十六條  征用實施單位應當自辦理完返還交接手續(xù)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有權獲得補償的被征用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補償。情況復雜的,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延長至60日。
          征用實施單位在征用物資或場所返還交接手續(xù)辦理完畢后,根據補償協議或認定的補償金額,擬訂補償金額和補償方案,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征用補償經費。財政部門審核后,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及時予以撥付。
          第二十七條  鼓勵被征用單位或個人無償支持應急征用工作。對在應急征用中做出突出貢獻的,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應當予以表彰。
          第二十八條  應急征用補償經費應當由市、轄市(區(qū))人民政府納入財政預算,各級審計機關應對應急征用補償經費進行審計監(jiān)督。
          第二十九條  突發(fā)事件中有肇事責任方的,征用實施單位可依法向相關肇事責任方追繳應急征用費用,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不服從市、轄市(區(qū))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發(fā)布的應急征用決定,不履行應急征用決定書規(guī)定的義務或者不配合征用實施單位依法采取的應急措施,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  負責應急征用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執(zhí)行公務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監(jiān)察機關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發(f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