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駕駛人自身駕駛安全及公共交通安全,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第八十條之規(guī)定,決定注銷當事人的實習準駕車型。現公告送達《注銷實習準駕車型決定書》(詳見附件),限被注銷實習準駕車型的駕駛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到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地址:江蘇省常州市天寧區(qū)中吳大道1519號)領取《注銷實習準駕車型決定書》(正本),逾期視為送達。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注銷實習準駕車型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向常州市武進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附件:《注銷實習準駕車型決定書》清單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
2024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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