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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對《常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發(fā)布日期:2018-11-20  瀏覽次數(shù):  字號:〖默認 超大

        為進一步增加制定規(guī)范性文件的透明度,提高辦文質量,現(xiàn)將市政府法制辦起草的《 常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全文在網上公布,廣泛征求意見,以便進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請市政府審議發(fā)布。您可在2018年12月1日之前將自己的意見或建議以書面或郵件方式提交。感謝支持!

        通信地址: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法制協(xié)調處 

        電話:0519—85683387 傳真:85683377

        電子郵箱:czfzbfzxtc@126.com

        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2018年11月20日

         

        常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guī)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行為,提高行政決策質量和效率,促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根據(jù)《江蘇省行政程序規(guī)定》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市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決策的程序,適用本規(guī)定。

        地方性法規(guī)草案的提出,市政府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的制定,突發(fā)事件的應對等適用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

        第三條本規(guī)定所稱重大行政決策,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年度計劃和各類總體規(guī)劃、重要的區(qū)域規(guī)劃及專項規(guī)劃;

        (二)制定經濟發(fā)展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制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jiān)管、社會管理、環(huán)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四)制定開發(fā)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的重大政策措施;

        (五)決定政府重大投資項目和國有資產處置的重大事項;

        (六)安排重大財政資金支出;

        (七)確定和調整重要的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及政府定價的重要商品、服務價格;

        (八)應當由市政府決策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四條市政府進行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堅持黨的領導,遵循依法決策、民主決策、科學決策的原則,建立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相結合的決策機制。

        第五條市政府辦公室負責重大行政決策的組織、協(xié)調、指導和監(jiān)督工作。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承辦單位(以下簡稱承辦單位)負責決策方案草案的起草,組織開展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風險評估工作。

        市風險評估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監(jiān)督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

        市政府法制部門負責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

        市政府其他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做好重大行政決策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重大行政決策實行目錄管理。市政府辦公室應當會同市發(fā)改、財政、法制、風險評估管理等部門每年制定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目錄包括項目名稱、承辦單位、完成時間等內容。目錄有調整的,應當及時公布。

        第七條重大行政決策情況應當按照規(guī)定公開,接受社會監(jiān)督,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八條重大行政決策實行集體決策制,分管副市長和秘書長協(xié)助市長決策。

        第二章 決策提出

        第九條下列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市政府提出重大行政決策建議:

        (一)市長、分管副市長和秘書長;

        (二)轄市(區(qū))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部門;

        (四)其他機關、民主黨派或者人民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基層群眾自治組織、行業(yè)協(xié)會、社會團體等其他組織;

        (五)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或者其他公民。

        第十條向市政府提出重大行政決策建議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決策建議書,包括背景情況、現(xiàn)狀及問題、建議決策理由、建議措施、預期目標等內容;

        (二)法律依據(jù);

        (三)調研報告或者論證意見。

        第十一條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確立,應當遵循下列規(guī)定:

        (一)市長提出的決策建議,直接進入決策程序;

        (二)分管副市長提出的決策建議,報市長同意后進入決策程序;

        (三)轄市(區(qū))政府或者市政府工作部門提出的決策建議,經分管副市長審核后報市長確定;

        (四)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通過建議、提案方式提出的決策建議,由有關單位研究提出意見,經分管副市長審核后報市長確定;

        (五)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出的合理決策建議,由有關單位研究提出意見,經分管副市長審核后報市長確定。

        第十二條進入重大行政決策程序的決策事項,由市政府確定承辦單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涉及多個單位的,可以確定定牽頭承辦單位。

        第十三條承辦單位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時間和要求,擬定決策方案征求意見稿。決策方案征求意見稿應當包括決策目標、措施方法、時間步驟、決策執(zhí)行機關、實施保障等內容。

        第三章公眾參與

        第十四條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涉及社會公眾切身利益或者對其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采取便于社會公眾參與的方式廣泛聽取意見。

        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舉行聽證會、召開座談會、書面征求意見、問卷調查、民意調查、實地走訪等多種方式。

        第十五條決策事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承辦單位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新聞發(fā)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布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明確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

        公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15日,因情況緊急等需要縮短期限的,公開征求意見時應當予以說明。

        第十六條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聽證: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及社會公眾重大切身利益,且公眾意見可能分歧較大的;

        (二)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當聽證的;

        (三)應當聽證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承辦單位負責組織聽證。

        組織聽證應當科學合理地遴選聽證代表,確定、分配聽證代表名額應當充分考慮聽證事項的性質、復雜程度及影響范圍。聽證代表確定后,應當將名單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聽證舉行10日前,應當告知聽證代表擬作出重大行政決策的內容、理由、依據(jù)和背景。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聽證應當公開舉行。聽證代表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有權提問和發(fā)表意見。

        第十九條重大行政決策聽證的具體程序,按照《常州市聽證程序規(guī)則》(常政發(fā)〔2008〕73號)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上級機關及市政府對聽證程序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二十條承辦單位應當將公眾對決策方案征求意見稿的意見和建議進行歸納整理、認真研究,對公眾提出的合理意見應當采納,未予采納的應當以適當方式說明理由。

        第四章專家論證

        第二十一條重大行政決策涉及專業(yè)性、技術性較強的,承辦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專業(yè)機構進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等問題論證。

        第二十二條承辦單位組織專家論證,可以采取論證會、書面咨詢、委托咨詢論證等方式。

        選擇專家、專業(yè)機構應當注重專業(yè)性、代表性。對論證問題存在重大分歧的,持不同意見的各方都應當有代表參與論證。不得選擇與決策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專家、專業(yè)機構。

        承辦單位應當公開專家、專業(yè)機構有關信息。

        第二十三條專家、專業(yè)機構應當獨立開展論證工作,客觀、公正、科學地提出論證意見,并對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及個人隱私依法承擔保密義務。

        專家論證應當出具書面論證意見,并署名蓋章,作為決策的重要參考依據(jù)。

        第二十四條承辦單位對論證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和理由,應當及時向提出論證意見的專家、專業(yè)機構反饋。

        承辦單位應當根據(jù)專家論證意見,修改、完善決策方案征求意見稿。

        第二十五條專家論證報告認為在專業(yè)、技術上不可行的,承辦單位應當及時向市政府匯報,并根據(jù)情況提出調整決策方案、暫緩討論決定或者不予討論決定的建議。

        第五章風險評估

        第二十六條重大行政決策的實施可能對生態(tài)環(huán)境、社會穩(wěn)定、經濟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響的,承辦單位應當組織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

        第二十七條 進行風險評估,可以通過輿情跟蹤、抽樣調查、重點走訪、會商分析等方式,全面查找風險源、風險點,運用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等方法,對決策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進行風險評估,應當聽取市風險評估管理部門的意見,形成風險評估報告,確定風險等級,提出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

        承辦單位可以根據(jù)需要委托社會組織、專業(yè)機構等開展第三方評估。

        第二十八條風險評估結果應當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jù)。

        風險評估報告認為風險不可控的,承辦單位應當及時向市政府匯報,并根據(jù)情況提出調整決策方案、暫緩討論決定或者不予討論決定的建議。

        第六章方案提交及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九條承辦單位將重大行政決策草案提請市政府討論決定前,應當向市政府辦公室報送以下材料,并對其真實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負責:

        (一)提請市政府審議的請示;

        (二)決策草案及起草說明;

        (三)專家論證報告、風險評估報告、聽證報告、征求意見采納情況等其他相關材料;

        (四)承辦單位法制機構的合法性審查意見;

        (五)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條市政府辦公室應當對決策草案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查。材料不齊全的,告知承辦單位補充材料;決策草案起草過程不符合本規(guī)定且無特別說明的,退回承辦單位完善相關程序;材料齊全、起草過程符合本規(guī)定的,轉交市政府法制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不得以征求意見等方式替代合法性審查。

        第三十一條市政府法制部門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主要從以下方面進行合法性審查:

        (一)決策主體是否符合法定權限;

        (二)決策過程是否符合規(guī)定程序;

        (三)決策內容是否合法。

        第三十二條市政府法制部門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進行合法性審查,必要時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要求決策承辦單位等相關單位補充提供所需材料;

        (二)要求決策承辦單位等相關單位補充調研或進一步征求意見;

        (三)組織相關專家進行咨詢論證。

        第三十三條市政府法制部門應當自收到決策方案及其相關材料后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合法性審查,并出具合法性審查意見。疑難、復雜的重大行政決策方案,可以邀請市政府法律顧問參與合法性論證。

        第三十四條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jù)合法性審查意見,修改、完善決策方案草案。

        第七章集體討論決定

        第三十五條市政府辦公室應當及時將承辦單位報送的相關材料和市政府法制部門的合法性審查意見同時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審核。市政府分管副市長審核同意后,由市長決定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

        第三十六條市政府集體討論決定重大行政決策時,由承辦單位就重大行政決策承辦情況作重點匯報說明;市政府法制部門對合法性審查情況作說明;其他會議組成人員應當根據(jù)職責充分發(fā)表意見。

        第三十七條重大行政決策經集體討論,由市長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暫緩或者再次討論的決定。

        第三十八條重大行政決策方案經市政府集體討論通過后,需要向市委、市人大或其常委會、上級行政機關報告的,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報告。

        第三十九條市政府辦公室負責對討論決定重大行政決策情況進行記錄,對不同意見應當載明。

        第四十條市政府辦公室應當將決策過程中形成的“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有關材料及時完整歸檔。

        第四十一條重大行政決策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20日內,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媒體等方式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八章決策實施


        第四十二條決策事項通過后,由市政府確定的單位負責組織實施。

        實施單位應當全面、及時、正確執(zhí)行決策,制訂方案,落實措施,跟蹤效果,確保決策實施的質量和進度,并向決策機關報告執(zhí)行情況。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未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更、中止或者停止執(zhí)行。

        第四十三條決策事項執(zhí)行過程中,實施單位應當采取專家評審、社會評議等方法,組織開展決策事項實施情況評估,提出對決策事項繼續(xù)實施、調整或者停止實施的建議,并形成評估報告報市政府。

        決策事項執(zhí)行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觀情況變化導致決策事項目標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實現(xiàn)的,實施單位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向市政府報告。

        決策事項內容調整適用決策程序,但情況緊急,可能造成重大損失或危害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市政府根據(jù)評估報告和實際情況,對重大行政決策作出繼續(xù)執(zhí)行、修訂完善、暫緩執(zhí)行或者停止執(zhí)行的決定。

        第九章責任追究

        第四十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規(guī)定實施責任追究:

        (一)超越法定權限、違反法定程序的;

        (二)決策嚴重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三)拒絕、拖延執(zhí)行決策,不全面、不正確執(zhí)行決策的;

        (四)應當予以責任追究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規(guī)定,導致重大行政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當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依法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七條決策實施機關拒不執(zhí)行、消極執(zhí)行重大行政決策,或者有其他違反本規(guī)定的行為,導致決策不能全面、及時、正確實施的,由市政府責令改正,并依法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八條承擔專家論證、風險評估、決策后評估等事務的社會機構或者人員在從事委托的相關工作中弄虛作假、違反法律規(guī)定或者行業(yè)規(guī)范出具結論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市政府一般行政決策,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十條轄市(區(qū))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門可以根據(jù)本規(guī)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qū)、本部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guī)定。

        第五十一條本規(guī)定自年月日起施行。市政府2012年8月28日發(fā)布的《常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guī)定》(常政規(guī)〔2012〕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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