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財政部、工業(yè)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發(fā)展改革委等四部委《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江蘇省“十三五”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的通知》(蘇政辦發(fā)〔2016〕157號)和省財政廳、省經(jīng)信委《關于做好2017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助工作的通知》(蘇財工貿〔2017〕13號)等文件精神,為穩(wěn)步推動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市財政局、市經(jīng)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制定了《2017年常州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實施細則》,現(xiàn)將相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補貼對象
補貼對象為2017年度在本市范圍內購買新能源汽車(并在本市上牌)的消費者、新建充電設施的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單位、市級新能源汽車運營監(jiān)測平臺和充電設施監(jiān)測平臺建設單位。
新能源汽車是指納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式)和燃料電池汽車。其中:私人消費者購車補貼僅限于購置新能源乘用車。
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應符合《常州市區(qū)充電設施布局規(guī)劃(2015-2020)》和《關于印發(fā)〈江蘇省公共領域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試行)〉、〈江蘇省公共領域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驗收細則(試行)〉的通知》(蘇新汽〔2015〕11號)的相關要求及市有關部門制定的公共服務領域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
二、補貼標準
1.車輛購置補貼數(shù)量和標準。
新北區(qū)、天寧區(qū)和鐘樓區(q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對不同類型和車型的補貼標準按乘用車、客車、專用車不同進行,且不超過扣除中央財政補貼后汽車售價的50%(以銷售發(fā)票為準)。
2.充電設施建設補貼標準。地方財政資金對當年新建充電設施的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單位的補貼按充電樁充電功率給予補貼,其中:交流充電樁每千瓦不超過600元、直流充電樁每千瓦不超過900元。單個充電站或充電樁群的地方財政補貼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3.納入財政補貼的新能源汽車及充電設施須滿足各級有關部門規(guī)定的技術要求,對閑置的公共服務領域新能源汽車及充電設施不予補助。
三、補貼資金撥付方式
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包含本級財政補貼資金及由地方財政統(tǒng)籌使用的省級財政補貼資金,實行按季預撥、年終清算。
公共服務領域消費者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的,補貼資金由地方財政部門撥付給相關公共服務領域消費者。以市級財政性資金購買新能源汽車的,市級財政不再撥付購車補貼。
私人消費者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的,補貼資金由財政部門撥付給汽車銷售機構。汽車銷售機構以扣除地方財政補貼資金后的價格將新能源汽車銷售給私人消費者。
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補貼資金由財政部門撥付給承建服務運營單位。
四、今年政策主要有四大調整和變化。
一是政策體系更加明確,省市資金放進一個“池子”統(tǒng)籌使用。過去新能源汽車補貼政策分為中央、省、市、區(qū)四級體系,現(xiàn)在簡化為中央、地方兩級體系,操作更加簡便。細則所稱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包含常州本級財政補貼資金和由地方財政統(tǒng)籌使用的省級財政補貼資金。市財政將按照常州2017年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標準,將地方財政補貼資金補貼給新能源汽車購買者和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單車補貼額不超過扣除中央財政補貼后汽車售價的50%。
二是加大有效支持,明確閑置車輛不補。細則明確規(guī)定,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應用的新能源汽車,需提供2017年度車輛行駛里程;對閑置的公共服務領域新能源汽車及充電設施不予補助。
三是改進補貼申報制度,按季變按年。取消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按季申報制度,實行按年度申報制,各轄市(區(qū))經(jīng)信局(經(jīng)發(fā)局)、財政局于年度終了后15個工作日內,將本地區(qū)地方補貼申報材料提交至市經(jīng)信委和市財政局。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地方財政補貼,須在充電設施建設完成、通過竣工驗收并正式投入運營,于年度終了后15個工作日內提出。
四是強化懲罰機制。對各類騙取地方財政補貼等違法違規(guī)行為,發(fā)生各類安全事故且未及時處置,產(chǎn)品質量存在安全隱患,車輛獲得地方財政補貼資金后長期閑置等情況,一經(jīng)查實,將全部收回或部分扣減地方財政補貼資金,情節(jié)嚴重的將取消其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資格1至3年,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江蘇省財政監(jiān)督辦法》予以處罰。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