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增加制定規(guī)范性文件的透明度,提高辦文質量,現(xiàn)將市城鄉(xiāng)建設局提交的《常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若干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全文在網(wǎng)上公布,廣泛征求意見,以便進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請市政府審議發(fā)布。您可在2013年8月28日之前將自己的意見或建議以書面或郵件方式提交。感謝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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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2013年8月19日
常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若干規(guī)定
(征求意見稿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行為,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和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常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等規(guī)定,結合征收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市、轄市(區(qū))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前,應當充分聽取被征收人的意見,補償決定應當公平。
第三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xié)議,或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征收決定的市、轄市(區(qū))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
第四條 本規(guī)定所稱的房屋征收部門是指常州市城鄉(xiāng)建設局和轄市(區(qū))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征收部門。
本規(guī)定所稱的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和下列當事人(權利人):
(一)未經(jīng)登記但持有合法資料可以證明其是權利人的;
(二)房產(chǎn)管理機關落實相關政策確認的權利人;
(三)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仲裁文書以及公證文書確認的權利人;
(四)所有權人不明確房屋的實際居住人;
(五)被征收公有房屋的承租人;
(六)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死亡或者法人、組織終止的,其繼承人或承受權利的法人、組織;
(七)與被征收房屋有直接利害的關系人。
第二章 報 請
第五條 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xié)議,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補償決定,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報請作出補償決定的申請;
(二)對被征收人的補償方案和告知被征收人行使補償選擇權的證明材料;
(三)被征收房屋位于征收范圍內的證明材料;
(四)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身份證明或其他權利人的身份證明;
(五)被征收房屋權屬資料和使用狀況材料;
(六)被征收房屋的房屋評估報告和送達證明;
(七)產(chǎn)權調換房的權屬證明和房屋評估報告;
(八)不少于三次與被征收人的協(xié)商記錄;
(九)屬于未經(jīng)登記建筑應提交認定和處理意見書;
(十)其他與補償決定有關材料。
第六條 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需作出補償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除應當提交第五條規(guī)定的材料之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登記機關出具的登記材料或其他相關說明;
(二)所有權人不明情形的相關材料;
(三)實際居住人的身份證明;
(四)公證機關出具的房屋證據(jù)保全文書;
(五)其他應當提交的材料。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征收部門不得報請作出補償決定:
(一)對被征收房屋的權屬和使用狀況等事實認定不清的;
(二)對被征收人的補償方案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或未按照已經(jīng)批準公布的征收補償方案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shù)模?
(三)對被征收房屋或產(chǎn)權調換房作出的房屋評估報告的結果明顯不合理,或評估的程序嚴重違反規(guī)定的;
(四)未告知被征收人行使補償選擇權的;
(五)應提交的資料不齊全的;
(六)其他不應報請的情形。
第三章 決 定
第八條 市、轄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報請后的二個月內,按照以下程序,根據(jù)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
(一)向被征收人送達報請的相關文書;
(二)書面告知被征收人權利和義務;被征收人有權進行申辯;
(三)對被征收房屋的評估結果進行審查;
(四)對被征收人的補償方案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
(五)根據(jù)需要可以調取相關證據(jù)、進行現(xiàn)場調查、詢問當事人;
(六)必要時可以組織聽證和調解。當事人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制作調解協(xié)議書,調解文書應當及時送達當事人;
(七)送達房屋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告。
第九條 征收部門應當提交對被征收人的補償方案合法、合理的證據(jù)。被征收人提交的有利于自身補償?shù)淖C據(jù)應當被采納。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中止作出補償決定:
(一)有新的事實需要查證;
(二)需要以人民法院、仲裁機關或其他部門的處理結果為依據(jù),而相關案件未結案或未有處理結果的。
(三)被征收人死亡,或法人組織終止的,需等待繼承人或承受權利的法人、組織參加;
(四)報請部門需要調整補償方案的;
(五)因其他特殊情形需要中止的。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作出補償決定:
(一)審查中,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達成協(xié)議的;
(二)經(jīng)審查,被征收的當事人不是被征收房屋的直接利害關系人;
(三)被征收人死亡,經(jīng)審查部門通知后的15個工作日內,沒有繼承人或利害關系人表示參加;
(四)征收部門撤回報請的;
(五)征收部門提供的補償方案因其他情形發(fā)生變更;
(六)其他應當終結審查的情形。
第十二條 因征收部門與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達不成補償協(xié)議而作出的補償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的姓名、名稱、被征收房屋的狀況等基本情況;
(二)爭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三)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依據(jù)和理由;
(四)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chǎn)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chǎn)停業(yè)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有關補償協(xié)議的事項;
(五)補償決定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六)告知當事人行使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權利及期限;
(七)補償決定作出日期,并加蓋市或轄市(區(qū))人民政府公章。
因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而作出的補償決定書,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實際居住人的情況;
(二)征收部門補償方案的情況。
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作出的補償決定不適用貨幣補償。
第十三條 補償決定書應當通過直接送達等方式依法送達。
采用公告送達的,市、轄市(區(qū))人民政府應通過房屋征收范圍內的公告欄及市、各轄市(區(qū))人民政府網(wǎng)站或媒體等進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視為送達。公告送達后,應當在案卷內記明原因經(jīng)過。
第四章 執(zhí) 行
第十四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補償決定規(guī)定的期限內,對被征收人先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產(chǎn)權調換房、周轉用房。
第十五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書規(guī)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市、轄市(區(qū))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執(zhí)行前,應當書面催告被征收人履行搬遷義務。催告搬遷的日期不得少于十日。
第十六條 申請人民法院執(zhí)行的申請書,應當由作出補償決定的人民政府的負責人簽字。強制執(zhí)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或專戶存儲賬號、產(chǎn)權調換房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十七條 作出補償決定的人民政府申請執(zhí)行前,應責成征收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被征收人不同意搬遷的理由;
(二)提供周轉用房的應當提交周轉用房權屬證明;貨幣補償?shù)膽峤回泿叛a償證明;
(三)被征收人拒絕接收貨幣補償款的,應當提交補償款的提存證明;
(四)其他應當提交的材料。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轄市(區(qū))人民政府不得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一)未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
(二)征收部門未按房屋補償決定向被征收人提供貨幣補償資金或者未提供產(chǎn)權調換房、周轉用房的;
(三)其他不宜實施強制執(zhí)行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規(guī)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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