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因為電動自行車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停放、充電引起火災的,可能承擔什么后果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過失引起火災,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過失引起火災,構成犯罪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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