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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業(yè)營業(yè)稅稅收政策重點難點解析

        發(fā)布日期:2010-12-24  瀏覽次數:  字號:〖默認 超大

          自新《營業(yè)稅條例》和實施細則執(zhí)行以來,建筑業(yè)中關于預收帳款、甲供材料、設備扣除和自產貨物相關納稅義務的判定和稅款的計算是建筑業(yè)營業(yè)稅管理重點和難點所在,營業(yè)稅新舊政策變化較大,在實際工作中應引起稅務干部和廣大納稅人的高度重視,現將具體內容和新舊政策比較分析如下:

          一、建筑業(yè)營業(yè)稅重點難點

          1、預收款項納稅義務確認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yè)或者租賃業(yè)勞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應用示例:某建筑裝飾公司,具有建筑業(yè)發(fā)票自開票資格,當月收到裝修款項共計100萬元,其中預收款80萬元;當月自行開具建筑業(yè)發(fā)票50萬元,其中30萬元為以前的預收款項,已在以前申報過營業(yè)稅但未開具發(fā)票。該公司本月應該申報營業(yè)稅多少金額?

          解析:該公司本月收到款項中包含的預收款,雖然沒有開具發(fā)票給對方,但是仍需要申報繳納營業(yè)稅;本月開票金額中所包含的預收款已在以前期間收到時申報過營業(yè)稅,本月不需要再申報。因此,該公司需要繳納營業(yè)稅如下:

          本月營業(yè)額=80+(50-30)=100(萬元)

          營業(yè)稅=100×3%=3(萬元)

          2、甲供材料和設備扣除應稅勞務核算管理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guī)定,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yè)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yè)額繳納營業(yè)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yè)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yè)額:

         ?。ㄒ唬┨峁┙ㄖI(yè)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

         ?。ǘ┴斦俊叶悇湛偩忠?guī)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規(guī)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筑業(yè)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yè)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應用示例:某建筑裝飾公司,本月提供建筑業(yè)勞務(非裝飾勞務),建設方共支付合同款200萬元,并提供50萬元的原材料和100萬元的設備;提供建筑業(yè)勞務(裝飾勞務),建設方共支付合同款100萬元,并提供20萬元的原材料和50萬元的設備。該公司本月應該申報營業(yè)稅多少金額?

          解析:提供裝飾勞務以外的建筑業(yè)勞務時,如果合同款中未包含甲供材料的金額,除了要按照收取的價款和價外費用申報繳納營業(yè)稅外,還應就甲供材料金額(包括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申報繳納營業(yè)稅,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價款。提供裝飾勞務時,按照收取的價款和價外費用申報繳納營業(yè)稅,不需要包含甲供材料的金額。因此,該公司需要繳納營業(yè)稅如下:

          非裝飾勞務:營業(yè)稅=(200+50)×3%=7.5(萬元)

          裝飾勞務:營業(yè)稅=100×3%=3(萬元)

          3、銷售自產貨物的稅收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guī)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除上述規(guī)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者零售的企業(yè)、企業(yè)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繳納營業(yè)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繳納營業(yè)稅。

          上述所稱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者零售的企業(yè)、企業(yè)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應稅勞務的企業(yè)、企業(yè)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guī)定,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yè)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yè)額繳納營業(yè)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yè)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yè)額:

         ?。ㄒ唬┨峁┙ㄖI(yè)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

         ?。ǘ┴斦?、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應用示例:某建筑公司本月銷售一批貨物給A公司并提供安裝勞務,貨款200萬元,安裝勞務50萬元,該批貨物為自產貨物。

          解析:對于提供建筑業(yè)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該公司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yè)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yè)額繳納營業(yè)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yè)稅。因此,該公司需要繳納營業(yè)稅=50×3%=1.5(萬元)

          

        甲供材料、設備扣除稅收政策變化對照表

             新舊政策

         

         

         

        分類情況

        原有政策

        現行政策

        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

        人工費、管理費、輔助材料費

        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

        人工費、管理費、輔助材料費

        原材料、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

        設備

        原材料、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

        設備

        提供方

        甲方

        乙方

        甲方

        乙方

        乙方

        甲方

        乙方

        甲方

        乙方

        乙方

        已列入省級地稅機關設備扣除名單

        未列入省級地稅機關設備扣除名單

        已列入省級地稅機關設備扣除名單

        未列入省級地稅機關設備扣除名單

        建筑業(yè)(不含裝飾勞務)

        ×

        ×

        ×

        ×

        ×

        ×

        ×

        ×

        ×

        裝飾勞務

        包工包料

        -

        ×

        -

        ×

        ×

        ×

        ×

        ×

        清包工

        -

        -

        政策依據

        1、舊營業(yè)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目前已被新法取代)

        1、新營業(yè)稅法及其實施細則

        2、財稅[2003]16

        2、財稅[2003]16

        3、蘇地稅發(fā)[2003]238

        3、蘇地稅發(fā)[2003]238

        4、財稅[2006]114(目前已全文作廢)

         

        生效日期

        2009.1.1

        2009.1.1

        注:顏色標注部分為政策變化內容,另“√”表明可以扣除,“×”表明不可以扣除。

         

        自產貨物稅收政策變化對照表

        原有政策

        現行政策

                政策依據




         

        收入類型

        納稅人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裝、裝飾、修繕等工程總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開展經營活動時,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yè)勞務(包括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其他工程作業(yè),下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具備建設行政部門批準的建筑業(yè)施工(安裝)資質;()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中單獨注明建筑業(yè)勞務價款。

               政策依據




         

        收入類型

        (一)提供建筑業(yè)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者零售的企業(yè)、企業(yè)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

        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

        銷售自產貨物和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

        增值稅

        增值稅

        貨物銷售額

        增值稅

        增值稅

        營業(yè)稅

        建筑業(yè)勞務收入

        營業(yè)稅

        增值稅

        應稅勞務的營業(yè)額

        營業(yè)稅

        增值稅

        營業(yè)稅

        政策出處

        國稅發(fā)[2002]117號文(已部分失效)

        政策出處

        新營業(yè)稅法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生效日期

        2009.1.1

         生效日期

        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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