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新《營業(yè)稅條例》和實施細則執(zhí)行以來,建筑業(yè)中關于預收帳款、甲供材料、設備扣除和自產貨物相關納稅義務的判定和稅款的計算是建筑業(yè)營業(yè)稅管理重點和難點所在,營業(yè)稅新舊政策變化較大,在實際工作中應引起稅務干部和廣大納稅人的高度重視,現將具體內容和新舊政策比較分析如下:
一、建筑業(yè)營業(yè)稅重點難點
1、預收款項納稅義務確認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yè)或者租賃業(yè)勞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應用示例:某建筑裝飾公司,具有建筑業(yè)發(fā)票自開票資格,當月收到裝修款項共計100萬元,其中預收款80萬元;當月自行開具建筑業(yè)發(fā)票50萬元,其中30萬元為以前的預收款項,已在以前申報過營業(yè)稅但未開具發(fā)票。該公司本月應該申報營業(yè)稅多少金額?
解析:該公司本月收到款項中包含的預收款,雖然沒有開具發(fā)票給對方,但是仍需要申報繳納營業(yè)稅;本月開票金額中所包含的預收款已在以前期間收到時申報過營業(yè)稅,本月不需要再申報。因此,該公司需要繳納營業(yè)稅如下:
本月營業(yè)額=80+(50-30)=100(萬元)
營業(yè)稅=100×3%=3(萬元)
2、甲供材料和設備扣除應稅勞務核算管理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guī)定,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yè)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yè)額繳納營業(yè)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yè)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yè)額:
?。ㄒ唬┨峁┙ㄖI(yè)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
?。ǘ┴斦俊叶悇湛偩忠?guī)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規(guī)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筑業(yè)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yè)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應用示例:某建筑裝飾公司,本月提供建筑業(yè)勞務(非裝飾勞務),建設方共支付合同款200萬元,并提供50萬元的原材料和100萬元的設備;提供建筑業(yè)勞務(裝飾勞務),建設方共支付合同款100萬元,并提供20萬元的原材料和50萬元的設備。該公司本月應該申報營業(yè)稅多少金額?
解析:提供裝飾勞務以外的建筑業(yè)勞務時,如果合同款中未包含甲供材料的金額,除了要按照收取的價款和價外費用申報繳納營業(yè)稅外,還應就甲供材料金額(包括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申報繳納營業(yè)稅,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價款。提供裝飾勞務時,按照收取的價款和價外費用申報繳納營業(yè)稅,不需要包含甲供材料的金額。因此,該公司需要繳納營業(yè)稅如下:
非裝飾勞務:營業(yè)稅=(200+50)×3%=7.5(萬元)
裝飾勞務:營業(yè)稅=100×3%=3(萬元)
3、銷售自產貨物的稅收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guī)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除上述規(guī)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者零售的企業(yè)、企業(yè)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繳納營業(yè)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繳納營業(yè)稅。
上述所稱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者零售的企業(yè)、企業(yè)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應稅勞務的企業(yè)、企業(yè)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guī)定,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yè)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yè)額繳納營業(yè)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yè)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yè)額:
?。ㄒ唬┨峁┙ㄖI(yè)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
?。ǘ┴斦?、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應用示例:某建筑公司本月銷售一批貨物給A公司并提供安裝勞務,貨款200萬元,安裝勞務50萬元,該批貨物為自產貨物。
解析:對于提供建筑業(yè)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該公司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yè)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yè)額繳納營業(yè)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yè)稅。因此,該公司需要繳納營業(yè)稅=50×3%=1.5(萬元)
甲供材料、設備扣除稅收政策變化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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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舊政策
分類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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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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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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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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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費、管理費、輔助材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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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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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費、管理費、輔助材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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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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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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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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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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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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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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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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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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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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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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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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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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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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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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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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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列入省級地稅機關設備扣除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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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列入省級地稅機關設備扣除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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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列入省級地稅機關設備扣除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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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列入省級地稅機關設備扣除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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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業(yè)(不含裝飾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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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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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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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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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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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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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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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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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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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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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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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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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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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飾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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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包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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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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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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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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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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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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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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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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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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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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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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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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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包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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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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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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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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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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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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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舊營業(yè)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目前已被新法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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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營業(yè)稅法及其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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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財稅[2003]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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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財稅[2003]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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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蘇地稅發(fā)[2003]2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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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蘇地稅發(fā)[2003]2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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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財稅[2006]114號(目前已全文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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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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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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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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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顏色標注部分為政策變化內容,另“√”表明可以扣除,“×”表明不可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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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產貨物稅收政策變化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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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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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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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據
收入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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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裝、裝飾、修繕等工程總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開展經營活動時,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yè)勞務(包括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其他工程作業(yè),下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具備建設行政部門批準的建筑業(yè)施工(安裝)資質;(二)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中單獨注明建筑業(yè)勞務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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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據
收入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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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供建筑業(yè)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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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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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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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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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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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者零售的企業(yè)、企業(yè)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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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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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自產貨物和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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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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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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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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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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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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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y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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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業(yè)勞務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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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y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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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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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稅勞務的營業(yè)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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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y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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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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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y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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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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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發(fā)[2002]117號文(已部分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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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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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營業(yè)稅法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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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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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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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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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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