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根據《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拼裝電動自行車;不得改裝電動自行車的電動機和蓄電池等動力裝置,或者更換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機和蓄電池。有違法拼裝、改裝、加裝電動自行車的經營行為的,由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駕駛違法拼裝、改裝、加裝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處二百元罰款;加裝、改裝的,責令恢復原狀;拼裝的電動自行車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