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監(jiān)督管理,規(guī)范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執(zhí)業(yè)行為,促進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行業(yè)健康有序發(fā)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常州市財政局于2018年12月制定了《常州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記分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F就該辦法解讀如下:
1、 本《辦法》所指代理機構有哪些?
答: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以下簡稱代理機構),是指除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認定資格,在常州市行政區(qū)域范圍內,依法接受采購人委托,從事政府采購業(yè)務代理的社會中介機構。
2、 代理機構由誰來負責記分?
答:財政部門按采購項目所屬預算級次,由本級財政部門負責對代理機構進行記分管理。市財政局每季度對記分情況進行匯總,并將記分情況納入代理機構年度考核內容。
3、 記分分值如何規(guī)定?代理機構要承擔什么后果?
答:依據代理機構及其從業(yè)人員違法違規(guī)的情形及性質,記分分值分為20分、10分、5分、3分四種。對重復出現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按次數累計記分,上不封頂。各級財政部門除對代理機構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記分外,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相關規(guī)定一并予以處罰,并對其不良行為予以記錄。被記分的代理機構要及時制定整改報告報送做出決定的財政部門,并積極整改落實到位。
4、 財政部門記分后如何送達代理機構?
答:政部門記分時,應當開具記分通知書并送達相關代理機構。轄市(區(qū))財政部門開具記分通知書后應當同時抄送市財政部門。代理機構收到記分通知書后,填寫回執(zhí)單,并在5個工作日內寄送作出決定的財政部門。
5、 代理機構對記分有異議的如何處理?
答:代理機構對記分決定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記分通知書后5個工作日內,向作出決定的財政部門提出書面說明。財政部門在收到書面異議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異議成立的,撤銷記分;異議不成立的,告知異議人原因。
6、 什么情況代理機構要暫停政府采購代理業(yè)務?
答:一個記分周期內,代理機構記分累計滿30分,代理機構應當自收到整改通知書之日起暫停接受新的政府采購業(yè)務,已經開展的政府采購業(yè)務可以繼續(xù)開展直至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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