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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草案)》征求意見公告

        發(fā)布日期:2016-08-30  瀏覽次數(shù):  字號:〖默認 超大

          常州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對《常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為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現(xiàn)將條例草案在常州日報、常州晚報、常州人大網(wǎng)、常州政府網(wǎng)上全文公布,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和建議,以便進一步修改完善?,F(xiàn)將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公開征求意見時間
          2016年8月30日至2016年9月30日
          二、反映意見和建議方式
         ?。ㄒ唬﹣硇诺刂罚撼V菔旋埑谴蟮?280號,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郵政編碼:213022
         ?。ǘ╇娮余]件:czrdfgw@sina.com
          (三)傳真:85680187

          常州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2016年8月30日

          常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
         ?。ú?nbsp; 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與管理,傳承優(yōu)秀歷史文化遺產(chǎn),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zhèn)名村保護條例》和《江蘇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zhèn)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歷史文化名城的規(guī)劃、保護、管理和利用,適用本條例。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范圍內涉及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chǎn)、古樹名木等保護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第三條  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公眾參與、保護優(yōu)先、合理利用的原則,維護歷史文化遺產(chǎn)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延續(xù)性。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統(tǒng)一領導全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
          市、轄市(區(qū))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本行政區(qū)域內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
          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合做好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
          第五條  城鄉(xiāng)規(guī)劃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guī)劃工作。
          文物、文化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范圍內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chǎn)的保護和監(jiān)督管理工作。
          建設、房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范圍內的建筑物、構筑物修繕管理工作。
          發(fā)改、公安、財政、國土、交通、水利、環(huán)保、園林、城管、地方志、旅游、宗教、民防等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有關工作。
          第六條  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名城委),負責研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與管理中的重大事項,組織、協(xié)調和推動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
          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家委員會負責對保護名錄、保護規(guī)劃、保護措施等事項進行論證或者評審,為市名城委決策提供咨詢意見。
          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機構(以下簡稱市名城保護機構),承擔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  市、轄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年度計劃,市、轄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項資金并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對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進行評估,把保護工作成效作為市、轄市(區(qū))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信息管理系統(tǒng)。
          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相關信息的采集、錄入等工作。
          市名城保護機構負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信息管理系統(tǒng)的管理和維護。
          第十條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信用納入征信體系。對單位和個人在名城保護中產(chǎn)生的公共信用信息,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推送。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歷史文化名城的義務,對破壞、損害歷史文化名城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檢舉和控告。
          市、轄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保護名錄
          第十二條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實行保護名錄制度。保護名錄主要包括下列保護對象:
          (一)大運河常州段等世界遺產(chǎn);
          (二)歷史城區(qū);
         ?。ㄈ┣喙铩⒛鲜泻?、前后北岸等歷史文化街區(qū);
          (四)孟河等歷史文化名鎮(zhèn);
          (五)焦溪等歷史文化名村;
         ?。顦虻戎袊鴤鹘y(tǒng)村落;
         ?。ㄆ撸┪奈锉Wo單位和一般不可移動文物;
          (八)地下文物埋藏區(qū)和古遺址;
          (九)天寧寺—艤舟亭、鎖橋灣、南河沿等歷史地段;
         ?。ㄊv史建筑和近現(xiàn)代工業(yè)遺產(chǎn);
         ?。ㄊ唬┯袣v史價值的歷史環(huán)境要素和古地名;
         ?。ㄊ┦狍?、亂針繡等非物質文化遺產(chǎn);
         ?。ㄊ斄腥氡Wo名錄的其他保護對象。
          保護名錄應當載明保護對象的名稱、區(qū)位、形成時間和歷史價值等內容。
          第十三條  未依法公布為歷史文化街區(qū),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確定為歷史地段:
         ?。ㄒ唬┚哂斜容^完整的傳統(tǒng)格局和歷史風貌,并具有一定規(guī)模的區(qū)域;
         ?。ǘ┚哂械湫托院王r明的特色,能夠反映一定歷史時期的傳統(tǒng)格局和歷史風貌或者民族、地方特色的區(qū)域;
         ?。ㄈv史文化遺存豐富,有集中成片的傳統(tǒng)風貌建筑的區(qū)域。
          第十四條  未依法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也未登記為一般不可移動文物,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確定為歷史建筑:
         ?。ㄒ唬┲宋锏墓示?、舊居或者紀念地;
         ?。ǘ┲ㄖO計師的代表作品;
         ?。ㄈ┰谛袠I(yè)發(fā)展史上具有代表性或者建筑類型、建筑樣式、工程技術和施工工藝等具有特色或者研究價值的建筑物、構筑物;
         ?。ㄋ模┓从车赜蚪ㄖ攸c或者政治、經(jīng)濟、文化等特點,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其他建筑物、構筑物。
          第十五條  世界遺產(chǎn)、歷史城區(qū)、歷史文化街區(qū)、歷史文化名鎮(zhèn)、歷史文化名村、中國傳統(tǒng)村落等,直接列入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名錄。其申報和核準公布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歷史地段、歷史建筑等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列入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名錄。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向市名城保護機構提出將具有歷史保護價值的地段、建筑等列入保護名錄的申請或者建議。市名城保護機構初審后,應當征求利害關系人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并經(jīng)專家論證、社會公示和市名城委審議等程序后,報市人民政府核準公布。
          經(jīng)批準公布的保護名錄不得擅自調整。因不可抗力導致歷史地段、歷史建筑等滅失、損毀或者發(fā)生重大變化需要調整的,應當由市名城保護機構提出意見,經(jīng)專家委員會論證后,按照上款規(guī)定程序核準公布。
          第十七條  保護名錄報市名城委審議前,市名城保護機構應當組織收集、整理保護名錄中保護對象的歷史資料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Wo對象的歷史、藝術、科學等社會價值說明;
          (二)使用現(xiàn)狀情況;
         ?。ㄈ┍Wo范圍和已采取的保護措施;
         ?。ㄋ模┢渌麘斕峁┑馁Y料。
          第三章  保護規(guī)劃
          第十八條  歷史城區(qū)、歷史文化街區(qū)、歷史文化名鎮(zhèn)、歷史文化名村、中國傳統(tǒng)村落、歷史地段、歷史建筑等應當注重整體保護,保持和延續(xù)傳統(tǒng)格局、歷史風貌和空間尺度;保護與之相聯(lián)系的建筑物、構筑物、街巷、山河水系、綠地等物質形態(tài)和環(huán)境要素,充分展示歷史文化傳統(tǒng)。
          第十九條  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qū)、歷史文化名鎮(zhèn)、歷史文化名村等保護規(guī)劃的編制、審批、修改等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中國傳統(tǒng)村落保護規(guī)劃由所在地轄市(區(qū))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歷史地段、歷史建筑保護規(guī)劃由城鄉(xiāng)規(guī)劃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經(jīng)市名城委審議通過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條  保護規(guī)劃應當自保護名錄批準公布之日起一年內編制完成。
          第二十一條  保護規(guī)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規(guī)劃草案予以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三十日,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有關主管部門、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保護規(guī)劃經(jīng)依法批準后,應當及時在政府網(wǎng)站、主要新聞媒體或者專門場所公布。
          第二十二條  經(jīng)依法批準的保護規(guī)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提出修改論證報告,經(jīng)原審批機關同意后,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第二十三條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guī)劃主要保護、控制下列內容:
          (一)嚴格保護傳統(tǒng)格局和歷史風貌的完整性,重點保護文物古跡、歷史建筑、歷史環(huán)境要素、傳統(tǒng)民居和非物質文化遺產(chǎn),延續(xù)歷史文脈;
          (二)注重古園林、古牌坊、古井、古纖道、古碼頭、古橋梁、古樹名木等環(huán)境要素的保護與周邊環(huán)境風貌的控制;
         ?。ㄈ┍Wo傳統(tǒng)標志性建筑物、構筑物,通過城市設計對其周邊建筑高度、體量、形態(tài)和色彩等提出控制要求,整治周圍環(huán)境,強化其獨特的標識性。
          第二十四條  歷史城區(qū)保護規(guī)劃應當嚴格保護歷史城區(qū)的空間格局,主要保護、控制下列內容:
          (一)嚴格保護獨特的城垣形制,嚴格保護水系格局;
         ?。ǘ﹪栏癖Wo大運河、關河、鎖橋河以及其他市河的走向和寬度,控制濱水兩側的建筑高度和界面,展現(xiàn)羅城、新城輪廓;
         ?。ㄈ┍Wo傳統(tǒng)街巷肌理。
          已消失的重要古水系、古建筑等,應當依照歷史城區(qū)保護要求,在原址或附近設置展示相關歷史信息的標識系統(tǒng)。
          第二十五條  歷史文化街區(qū)保護規(guī)劃應當達到控制性詳細規(guī)劃要求,并可以作為該街區(qū)的控制性詳細規(guī)劃。歷史地段保護規(guī)劃參照歷史文化街區(qū)保護規(guī)劃的要求編制。
          第二十六條  歷史建筑保護規(guī)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v史建筑的風貌特色及其相關環(huán)境要素;
         ?。ǘv史建筑的保護范圍;
         ?。ㄈv史建筑的保護和利用要求。
          第二十七條  歷史城區(qū)、歷史文化街區(qū)、歷史文化名鎮(zhèn)、歷史文化名村、中國傳統(tǒng)村落、歷史地段和歷史建筑等保護范圍的控制性詳細規(guī)劃或村莊規(guī)劃,應當制定歷史文化保護專篇。歷史文化保護專篇應當與控制性詳細規(guī)劃或村莊規(guī)劃同步公示、一并報批。
          第四章  保護措施
          第二十八條  歷史城區(qū)、歷史文化街區(qū)、歷史文化名鎮(zhèn)、歷史文化名村、中國傳統(tǒng)村落、歷史地段和歷史建筑所在地轄市(區(qū))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有關部門,按照保護規(guī)劃和統(tǒng)一管理要求,組織實施保護工作。
          第二十九條  歷史城區(qū)、歷史文化街區(qū)、歷史文化名鎮(zhèn)、歷史文化名村、中國傳統(tǒng)村落、歷史地段和歷史建筑保護范圍內國有建筑物、構筑物,其實際使用人或者代管人承擔保護責任;非國有建筑物、構筑物,其所有權人承擔保護責任,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權屬不清的,實際使用人或者代管人承擔保護責任。
          所有權人可以與實際使用人或者代管人約定保護責任(所有權人、實際使用人、代管人以下統(tǒng)稱為保護責任人),但不得以此為由拒不承擔保護責任。
          第三十條  歷史城區(qū)、歷史文化街區(qū)、歷史文化名鎮(zhèn)、歷史文化名村、中國傳統(tǒng)村落、歷史地段和歷史建筑保護范圍內的道路、供水、排水、電力、環(huán)衛(wèi)、消防等基礎設施、整體風貌環(huán)境和歷史環(huán)境要素應當按照保護規(guī)劃和相關規(guī)定進行改善。
          確因保護需要,核心保護范圍內無法按照現(xiàn)行技術標準和規(guī)范進行建設和管理的,城鄉(xiāng)規(guī)劃、文物、房管、城管、建設、環(huán)保、水利、交通、民防、公安消防、地震等相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制定相應的保障方案,由市名城委統(tǒng)一協(xié)調后實施。
          第三十一條  在歷史城區(qū)、歷史文化街區(qū)、歷史文化名鎮(zhèn)、歷史文化名村、中國傳統(tǒng)村落、歷史地段和歷史建筑保護范圍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
         ?。ㄒ唬╅_山、采石、開礦等破壞傳統(tǒng)格局和歷史風貌的活動;
          (二)占用保護規(guī)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系、傳統(tǒng)街巷、道路等;
         ?。ㄈ┬藿ㄉa(chǎn)和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設施等;
          (四)在歷史建筑上刻劃、涂污;
         ?。ㄎ澹ΡWo對象可能造成破壞性影響的其他活動。
          第三十二條  歷史城區(qū)、歷史文化街區(qū)、歷史文化名鎮(zhèn)、歷史文化名村、中國傳統(tǒng)村落、歷史地段和歷史建筑保護范圍內新建建筑物、構筑物應當符合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guī)劃確定的建設控制要求,不得破壞傳統(tǒng)格局、歷史風貌和視覺通廊。
          現(xiàn)有建筑物、構筑物與傳統(tǒng)格局和歷史風貌相沖突的,應當逐步進行整治改善,恢復傳統(tǒng)格局和歷史風貌。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筑。確因公共利益需要進行建設活動,對歷史建筑無法實施原址保護、必須遷移或者拆除的,應當依法報批。
          歷史文化街區(qū)、歷史文化名鎮(zhèn)、歷史文化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拆除文物保護單位、一般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向城鄉(xiāng)規(guī)劃部門提出申請,城鄉(xiāng)規(guī)劃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文物部門在二十日內作出決定。
          第三十四條  在歷史城區(qū)、歷史文化街區(qū)、歷史文化名鎮(zhèn)、歷史文化名村、中國傳統(tǒng)村落、歷史地段和歷史建筑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符合保護規(guī)劃,并遵循下列要求:
         ?。ㄒ唬v史城區(qū)保護范圍內,不得新建影響傳統(tǒng)格局和歷史風貌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高架路、大型立交橋等市政設施,電力、通信、給水、燃氣等管線應當?shù)叵路笤O;
         ?。ǘv史文化街區(qū)、歷史文化名鎮(zhèn)、歷史文化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除必要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外,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
         ?。ㄈ┲袊鴤鹘y(tǒng)村落、歷史地段保護范圍內,新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的高度、體量、形態(tài)和色彩等,不得與傳統(tǒng)格局和歷史風貌相沖突;
          (四)歷史建筑保護范圍內,除因保護需要建設附屬設施外,不得新建建筑物、構筑物。
          第三十五條  市、轄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文物等有關部門對地下文物埋藏情況進行普查,按照規(guī)定公布地下文物埋藏區(qū)。在地下文物埋藏區(qū)進行工程建設的,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組織考古調查、勘探或者發(fā)掘。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工程建設或者生產(chǎn)活動中,發(fā)現(xiàn)文物的,應當立即停止建設或者生產(chǎn),保護現(xiàn)場,并及時向文物部門報告。
          第三十六條  歷史建筑根據(jù)其歷史、藝術、科學等社會價值以及建成年代等情況實行分類保護:
         ?。ㄒ唬v史、藝術、科學等社會價值高,具有典型代表性的歷史建筑實行特殊保護,其結構體系、立面、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內部裝飾不得改變;
          (二)對歷史、藝術、科學等社會價值較高,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歷史建筑實行重點保護,其結構體系和立面不得改變;
         ?。ㄈ哂幸欢ǖ臍v史、藝術、科學等社會價值的歷史建筑實行一般保護,其結構體系和主要立面不得改變。
          歷史建筑的內部設施可以合理改善;必要時可以采用現(xiàn)代科技與工藝,增強其抗震、防火、防雷、防災、防潮、防蛀等性能。
          第三十七條  列入保護名錄的保護對象應當在保護名錄公布后及時設置保護標志。保護標志由市人民政府統(tǒng)一樣式,轄市(區(qū))人民政府組織設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遮擋、涂改或者損毀保護標志。
          第三十八條  在歷史城區(qū)、歷史文化街區(qū)、歷史文化名鎮(zhèn)、歷史文化名村、中國傳統(tǒng)村落、歷史地段、歷史建筑保護范圍內,實施修繕保護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保護規(guī)劃和保護方案進行保護范圍內的傳統(tǒng)格局和歷史風貌的有機更新;
         ?。ǘ﹪栏癖Wo傳統(tǒng)街巷的格局、走向、界面、空間尺度和景觀特征,不得新建或者拓寬。確需新建或者拓寬的,應當符合街巷的傳統(tǒng)格局和歷史風貌;
          (三)織補、大修建筑的高度、體量、色彩、材質、結構等應當與傳統(tǒng)格局和歷史風貌相協(xié)調;
         ?。ㄋ模﹪栏癖Wo歷史環(huán)境要素以及與之相依存的歷史環(huán)境。
          第三十九條  市名城保護機構應當組織相關單位編制歷史城區(qū)、歷史文化街區(qū)、歷史文化名鎮(zhèn)、歷史文化名村、中國傳統(tǒng)村落、歷史地段和歷史建筑的修繕技術要求,經(jīng)專家委員會論證后,報市名城委審議公布。
          第四十條  歷史城區(qū)、歷史文化街區(qū)、歷史文化名鎮(zhèn)、歷史文化名村、中國傳統(tǒng)村落、歷史地段、歷史建筑所在地的轄市(區(qū))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環(huán)境風貌整治方案,應當征求利害關系人和公眾意見,報市名城委審查后實施。
          第四十一條  在歷史城區(qū)、歷史文化街區(qū)、歷史文化名鎮(zhèn)、歷史文化名村、中國傳統(tǒng)村落、歷史地段和歷史建筑保護范圍內,維護修繕不涉及傳統(tǒng)格局和歷史風貌特色的,保護責任人可以按照保護規(guī)劃要求實施;涉及增加建筑面積、建筑高度、擴大基底面積、改變四至關系、改變外立面或者結構等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辦理相關許可。
          保護責任人應當按照修繕技術要求、修繕保護設計方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實施修繕。
          第四十二條  因歷史文化名城保護需要,有關部門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jīng)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chǎn)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補償方案由市名城保護機構會同市發(fā)改、財政、房管等有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第四十三條  歷史城區(qū)、歷史文化街區(qū)、歷史文化名鎮(zhèn)、歷史文化名村、中國傳統(tǒng)村落、歷史地段和歷史建筑保護范圍內非國有建筑物、構筑物的保護責任人按照修繕技術要求、修繕保護設計方案進行修繕的,市、轄市(區(qū))人民政府給予維護修繕補助。維護修繕補助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四條  歷史城區(qū)、歷史文化街區(qū)、歷史文化名鎮(zhèn)、歷史文化名村、中國傳統(tǒng)村落、歷史地段和歷史建筑保護范圍內建筑物、構筑物存在毀損危險或者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保護責任人應當及時采取保護措施,并向相關部門報告。所在地人民政府采取措施緊急排險的,保護責任人應當配合。
          第四十五條  歷史城區(qū)實行嚴格的交通管理和供給總量控制,建立主次干道與支路網(wǎng)有機匹配,密度科學合理的路網(wǎng)體系;形成以公共交通、慢行交通為主體的出行系統(tǒng)。
          歷史文化街區(qū)、歷史地段保護范圍內,應當以非機動車通行為主,嚴格限制機動車通行。
          第五章  利用與傳承
          第四十六條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利用應當與其歷史價值、藝術價值、科學價值相適應,同時注重發(fā)揮其他社會價值,兼顧經(jīng)濟效益,實現(xiàn)保護、利用與傳承協(xié)調發(fā)展。
          第四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促進歷史城區(qū)、歷史文化街區(qū)、歷史文化名鎮(zhèn)、歷史文化名村、中國傳統(tǒng)村落、歷史地段和歷史建筑保護范圍內建筑物、構筑物合理利用的具體辦法,通過政策引導、資金扶助、減免租金等方式,促進合理利用。
          第四十八條  歷史文化名鎮(zhèn)、歷史文化名村和中國傳統(tǒng)村落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可以采用保留集體建設用地、宅基地性質的方式進行流轉利用。
          第四十九條  市、轄市(區(qū))人民政府可以設立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歷史文化名村、中國傳統(tǒng)村落所在地的村集體經(jīng)濟組織可以設立集體控股公司,具體參與保護利用工作??梢酝ㄟ^貨幣補償、產(chǎn)權置換等方式,依法收購建筑物、構筑物的產(chǎn)權。所有權人出售政府給予修繕補助的建筑物、構筑物的,市、轄市(區(qū))人民政府在同等條件下可以優(yōu)先收購。
          鼓勵單位和個人采用出資、捐資、捐贈、設立基金、提供技術服務或者以其所有或者租賃的建筑物、構筑物入股等方式參與保護利用工作。
          第五十條  歷史文化街區(qū)、歷史文化名鎮(zhèn)、歷史文化名村、中國傳統(tǒng)村落和歷史地段等保護范圍內,市、轄市(區(qū))人民政府可以通過下列措施鼓勵和支持建筑物、構筑物的合理利用:
         ?。ㄒ唬┕膭罡鶕?jù)保護規(guī)劃要求和建筑特點開展多種形式的利用,開展旅游業(yè)、文化事業(yè)、傳統(tǒng)手工業(yè)、地方文化研究,開辦紀念館、展覽館、博物館、旅游觀光、休閑場所等;
          (二)通過重點發(fā)展本區(qū)域的傳承業(yè)態(tài)、設置工作室或者傳習所等方式,形成利用與傳承相結合的特色網(wǎng)絡;
         ?。ㄈ┕膭罾米杂凶≌鳛槊窬涌驼?、手工藝作坊等,使游客充分體驗地方傳統(tǒng)生活氛圍,展示傳統(tǒng)民俗文化。
          第五十一條  保護責任人應當加強對建筑物、構筑物的利用,在符合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guī)劃和結構、消防等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可以進行多種功能使用。
          保護責任人應當嚴格保護建筑物、構筑物的歷史特征和非物質內容。對近現(xiàn)代工業(yè)遺產(chǎn),應當配合做好調查、評估、認定、建檔工作,并結合利用加強歷史文化傳承。
          第五十二條  市、轄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挖掘歷史文化名城歷史、藝術、科學等社會價值內涵,通過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普及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相關知識。
          教育部門應當結合課程設置和教學計劃,建立中小學生定期參觀博物館、展覽館、藝術館等歷史文化教育場所的長效機制,利用圖書、影視等多媒體出版物,開展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相關教育。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省地方性法規(guī)已作出處罰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執(zhí)行;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省地方性法規(guī)未作出處罰規(guī)定的,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十四條  轄市(區(qū))人民政府和市、轄市(區(qū))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ㄒ唬┪唇M織編制保護規(guī)劃的;
         ?。ǘ┪窗凑辗ǘǔ绦蚪M織編制、修改、公布保護規(guī)劃和確定、調整保護名錄的;
         ?。ㄈ┪窗凑辗ǘǔ绦蚧蛘呶窗凑毡Wo規(guī)劃的要求履行審批職責的;
          (四)未依法受理舉報、控告和查處違法行為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制定適應保護需要的保障方案的;
         ?。┪绰男邢鄳氊煟瑢е铝腥氡Wo名錄的對象歷史、藝術、科學等社會價值受到破壞性影響的;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十五條  保護責任人未按照規(guī)定履行保護責任,對歷史建筑造成破壞性影響或者對其他建筑物、構筑物造成損壞的,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有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有第四項行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五十元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筑;擅自拆除文物保護單位、一般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以外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擅自設置、移動、涂改或者損毀保護標志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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