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市場整治、承租房屋被拆除,在多次要求退還押金及剩余房屋租金未果的情況下,王先生以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為由將賈先生訴至法院,要求賈先生退還押金4000元及租金8000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此案。 王先生訴稱,他和賈先生于2012年11月30日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賈先生將某市場北側(cè)7號房屋出租給他。2014年雙方重新簽訂合同,租賃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日,每月房租為4000元,押金4000元,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現(xiàn)租金已付至2016年2月29日。2015年12月21日,涉案市場通知他稱要進行綜合整治,并于2015年12月30日將他所承租的房屋拆除,現(xiàn)合同已無法履行,他多次要求賈先生退還剩余的租金及押金,賈先生都拒絕支付。 賈先生辯稱,他認可王先生主張的事實,票是他開的,錢是他和胡某收的,但是他只是打工的,錢給了老板了,老板是個人,大名叫什么不清楚。他承擔不了退費的事情,他只是打工的。 審理中,賈先生認可合同上的簽名為其本人簽名,但表示合同不是其起草的,是老板交給他的,他只是負責找承租人簽字。對于該陳述,賈先生未提交任何證據(jù)證明,亦未向法院提供其所謂的老板的具體信息。 為進一步核實案件事實,法院就案件相關情況到涉案市場對相關負責人進行了詢問,其表示:2015年12月21日的通知是他市場張貼的,涉訴房屋也是他市場建的,一共11間房,沒有手續(xù);房屋雖然是市場建的,但不是市場在使用,聽商戶說是一個姓佘的人在使用,具體情況不清楚,反正該人沒有向市場交過錢;市場與該人沒有業(yè)務往來,市場也不認識賈先生。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法院多次告知賈先生應當就其主張?zhí)峤幌嚓P證據(jù)證明,或明確告知法院其所謂的老板具體指誰,否則要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但賈先生均表示無法提供。故在賈先生拒不提供或者不能提供其老板具體信息,且實際在房屋租賃合同上簽名的情況下,法院認定賈先生即是本案房屋租賃合同的出租人,相關權利義務應由其承擔。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依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出租人就未經(jīng)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nèi)容建設的臨時建筑,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根據(jù)本案已查明的事實可知,王先生與賈先生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所涉及的房屋屬于涉案市場未經(jīng)批準建設的房屋,故雙方所簽房屋租賃合同應屬無效。因王先生自2012年11月30日開始便向賈先生交納房租和押金,賈先生亦自該時間開始將涉案房屋交由王先生使用,租金標準為每月4000元,期滿后未做調(diào)整,故雙方之間形成事實上的房屋租賃合同關系,且如上所述,雙方之間設立的房屋租賃合同關系應屬無效。根據(jù)賈先生于2015年8月30日出具的收據(jù)內(nèi)容以及雙方當事人在庭審中的陳述可知,王先生最后一次租金交到2016年2月29日,但因涉案市場改造,王先生于2015年12月30日搬離了涉訴房屋,現(xiàn)涉訴房屋已被拆除。因賈先生為本案所涉《房屋租賃合同》的出租人,且其實際收取了王先生交納的房屋租金和押金,故王先生現(xiàn)以租賃房屋無法繼續(xù)使用為由,起訴要求賈先生退還其未使用的房屋租金和押金,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法院予以支持。賈先生雖主張其系給老板打工,錢收了之后交給老板,但王先生對此不予認可,且賈先生未就其上述主張?zhí)峤蝗魏巫C據(jù)證明,并認可房屋租金和押金確實系其從王先生處收取,故法院對其相關抗辯意見不予采信,相關的不利法律后果應由賈先生自行承擔。 最后,法院判決賈先生退還王先生房屋押金4000元及房屋租金8000元。 ■法官說法■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