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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逾期不接受處理的機動車交通違法行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告知公告(小型轎車蘇DB6Q67) | |||||||||
根據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在告知后三十日內接受處理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依法享有的權利以及公告期屆滿后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公告期為七日。 擬對小型轎車蘇DB6Q67發(fā)生的6起交通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F向該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發(fā)布《關于逾期不接受處理的機動車交通違法行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告知公告》,予以公告公示。
附件:關于逾期不接受處理的機動車交通違法行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告知公告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機動(偵查)大隊 2021年10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