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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名稱:常州市政府關于頒發(fā)《常州市法律援助辦法》的通知
        索 引 號:014109613/2007-00004
        法定主動公開分類: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文件編號:常政發(fā)[2007]27號 發(fā)布機構:常州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2007-02-14 公開日期:2008-04-22 廢止日期:有效
        內容概述:保障經濟困難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當事人平等地獲得法律服務和法律保護,促進和規(guī)范法律援助活動。
        常州市政府關于頒發(fā)《常州市法律援助辦法》的通知
        常政發(fā)[2007]27號
         

        (常政發(fā)[2007]27號)

         

        各轄市、區(qū)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公司、直屬單位:
          現(xiàn)將《常州市法律援助辦法》頒發(fā)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zhí)行。

        ○○七年二月十四日
         

        常州市法律援助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經濟困難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當事人平等地獲得法律服務和法律保護,促進和規(guī)范法律援助活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和《江蘇省法律援助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法律援助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法律援助,是指經濟困難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當事人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本辦法規(guī)定獲得的咨詢、代理、刑事辯護等無償法律服務。
          本辦法所稱法律援助人員,是指受法律援助機構指派或者安排承辦法律援助事項的律師等法律服務人員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
          第三條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各級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推動法律援助工作。
          市、轄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確定法律援助機構,配備專兼職人員。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可以依托司法所設立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
          第四條  市、轄市(區(qū))司法行政部門監(jiān)督管理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服務行業(yè)協(xié)會應當對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協(xié)助和支持。
          第五條  法律援助機構負責受理、審查法律援助申請,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服務人員辦理法律援助事項,并對法律援助事項進行業(yè)務指導和質量監(jiān)督。
          第六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支持和配合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工作人員開展法律援助工作。
          支持和鼓勵國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利用自身資源依法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提供無償法律服務。
          第七條  鼓勵有法律業(yè)務知識和專業(yè)特長的人員經法律援助機構注冊加入法律援助志愿者隊伍,參加法律援助機構組織的法律援助活動。
          第八條  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服務人員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履行法律援助義務。
          第九條 對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市、轄市(區(qū))人民政府或者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法律援助的范圍和條件

          第十條  經濟困難的公民,對于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可以向有權受理的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請求國家賠償?shù)模?br /> ?。ǘ┱埱蠼o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ㄈ┱埱蟀l(fā)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或者因勞動關系請求經濟補償、賠償?shù)模?br /> ?。┲鲝堃蛞娏x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ㄆ撸┮蛏眢w遭受嚴重損害請求賠償?shù)模?br /> ?。ò耍┮蛟馐芗彝ケ┝Α⑴按蛘哌z棄要求變更或者解除收養(yǎng)、監(jiān)護關系的;
         ?。ň牛┮蛟馐芗彝ケ┝?、虐待、遺棄、對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離婚的;
         ?。ㄊ﹪液褪∫?guī)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經濟困難的公民,在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權受理的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ㄒ唬┓缸锵右扇嗽诒粋刹闄C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ǘ┕V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ㄈ┳栽V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援助機構無需進行經濟狀況審查,應當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ㄒ唬┍桓嫒耸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其指定辯護的;
         ?。ǘ┍桓嫒丝赡鼙慌刑幩佬?,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其指定辯護的;
         ?。ㄈ┕V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的;
         ?。ㄋ模┲鲝堃蛞娏x勇為或者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而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第十三條  公民申請法律援助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ㄒ唬┯泻侠淼恼埱蠛褪聦嵰罁?jù);
         ?。ǘ┥暾埵马棇儆诜稍姆秶?br /> ?。ㄈ┮蚪洕щy無能力承擔法律服務費用(無需經濟狀況審查的除外)。
          第十四條  公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經濟困難:
         ?。ㄒ唬┱谙硎茏畹蜕畋U洗龅娜藛T;
          (二)社會福利機構中由政府供養(yǎng)的人員;
         ?。ㄈo固定生活來源的重度殘疾人;
         ?。ㄋ模┨乩毠?;
         ?。ㄎ澹┺r村“五保”對象;
         ?。┮揽繐嵝艚鹕畹娜藛T;
         ?。ㄆ撸┘彝ト司洕杖霝樽畹蜕畋U暇€150%以下的軍人或軍屬;
         ?。ò耍┓煞ㄒ?guī)規(guī)定的其他人員。
          第十五條  公民經濟困難應當持有下列相應證明材料:
         ?。ㄒ唬┱谙硎茏畹蜕畋U洗龅娜藛T、社會福利機構供養(yǎng)的人員、農村“五保”對象、依靠撫恤金生活的人員應當持有戶籍所在地、暫住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出具的有效證件;
         ?。ǘo固定生活來源的重度殘疾人應當持有縣級以上殘聯(lián)出具的有效證件;
          (三)特困職工應當持有縣級以上總工會出具的有效證件;
         ?。ㄋ模┸娙撕蛙妼俳洕щy的應當持有所在部隊團級以上政治部或者住所地縣級以上人武部出具的有效證件。
          第十六條  公民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而要求法律援助的,應當持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有效證件。
          第十七條  申請人住所地與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的經濟困難標準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的經濟困難標準執(zhí)行。

        第三章  法律援助的申請和審查

          第十八條  公民申請法律援助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提出:
          (一)因本辦法第十條第(一)至(九)項的事項申請訴訟、仲裁代理法律援助的,申請人應當向有案件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所在地的同級司法行政部門主管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
         ?。ǘ┮虮巨k法第十條第(十)項的事項申請法律援助的,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相關規(guī)定提出;
         ?。ㄈ┮虮巨k法第十一條的事項申請法律援助的,申請人應當向有案件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級司法行政部門主管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
         ?。ㄋ模┮虮巨k法第十二條第四項以及其他非訴訟事項申請法律援助的,除國家另有規(guī)定外,申請人可以向住所地或者事由發(fā)生地以及爭議處理機關所在地的同級司法行政部門主管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
          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該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級司法行政部門主管的法律援助機構統(tǒng)一受理。
          第二十條  因法律事項需要法律咨詢的,可到就近的法律援助機構要求咨詢,也可以通過法律服務熱線咨詢。
          第二十一條  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可以接收公民的法律援助申請,在3個工作日內報送轄市(區(qū))法律援助機構審查。
          第二十二條  相關部門和單位設立的具備辦理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可以受理并辦理法律援助案件。
          第二十三條  對于法律援助申請,兩個以上法律援助機構都有權受理的,申請人可以向其中一個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機構不得推諉。申請人向兩個以上法律援助機構提出法律援助申請的,由最初收到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受理。
          法律援助案件經仲裁后訴訟或者一審后上訴以及再審的案件,受援人申請原法律援助機構援助的,原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受理。
          法律援助機構之間就受理申請發(fā)生爭議,應當相互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級司法行政部門決定。
          第二十四條  對轄市(區(qū))法律援助機構受理的案情復雜、影響較大、群體性的法律援助案件,市司法行政機關可以根據(jù)情況決定由市法律援助機構受理或指定轄市(區(qū))法律援助機構受理。
          第二十五條  法律援助申請人為訴訟案件和其他法律事項中的當事人。
          申請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申請人的法定近親屬可以代為申請。
          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監(jiān)護人代為申請。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其法定代理人、監(jiān)護人之間發(fā)生訴訟或者存在利益沖突時需要法律援助的,由與該爭議事項無利害關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監(jiān)護人代為申請。
          第二十六條  公民申請法律援助的,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用裆矸葑C、戶籍證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代理人還應當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ǘ┡c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案件材料;
         ?。ㄈ┙洕щy證明;
         ?。ㄋ模┓稍鷻C構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請法律援助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填寫申請表;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或者代為轉交申請的有關機構工作人員作書面記錄。
          第二十七條  法律援助機構對申請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請,應當根據(jù)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ㄒ唬┥暾埲税凑毡巨k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提交材料,請求事項屬于法律援助范圍并且屬于本法律援助機構有權受理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接收申請材料;
         ?。ǘ┥暾埲说纳暾埐粚儆诒痉稍鷻C構受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或者要求申請人作出必要的說明;申請人在15日內未按照法律援助機構的要求補正或者說明的,視為撤回申請;
          (四)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需要查證的,由法律援助機構向有關國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查證。
          第二十八條  法律援助機構接收申請后,應當按照法律援助的范圍、條件進行審查,并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書面決定。
          第二十九條  經濟困難的公民申請法律援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提供法律援助:
         ?。ㄒ唬┰V訟時效即將屆滿的;
         ?。ǘ┬枰⒓床扇”H胧┑模?br /> ?。ㄈ┎患皶r提供法律援助會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ㄋ模┯衅渌o急或者特殊情形的。
          第三十條  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不予法律援助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書面審查意見。
          申請人對司法行政部門作出的書面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司法行政部門書面審查意見之日起60日內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司法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第三十一條  法律援助機構中負責審查法律援助申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ㄒ唬┦巧暾埛稍马椀漠斒氯嘶蛘弋斒氯说慕H屬;
         ?。ǘ┡c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辦理法律援助事務的。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申請法律咨詢的,法律援助機構無需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的法律援助范圍、條件進行審查,可以當場決定提供法律咨詢服務。

        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實施和保障

          第三十三條  法律援助機構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
         ?。ㄒ唬┓勺稍儯?br /> ?。ǘ┬淌罗q護、刑事代理;
         ?。ㄈ┟袷?、行政訴訟代理;
          (四)仲裁、調解等非訴訟法律事項代理;
         ?。ㄎ澹┓煞ㄒ?guī)規(guī)定的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務。
          第三十四條  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可以提供咨詢、調解、民事、行政事項代理等法律援助。
          民事法律援助事項,沒有經過人民調解組織調解,有可能協(xié)商解決的,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法律援助工作站可以代理受援人一方,按民事調解的程序參與調解;10日內達不成調解協(xié)議的,應當轉入訴訟或者仲裁程序。但是,訴訟或者仲裁時效即將屆滿的應當及時告知,由申請人決定是否直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第三十五條  對于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法律援助案件,受理法律援助機構與人民法院之間的工作銜接按《江蘇省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法律援助機構決定提供法律援助的,自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指派法律服務機構或者安排法律援助機構中的法律服務人員、社會法律援助志愿者提供法律援助。
          第三十七條  法律服務機構接到法律援助機構指派提供法律援助的通知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和需要,安排法律服務人員承辦,并具體指導和監(jiān)督辦案人員及時提供優(yōu)質的法律服務。
          第三十八條  執(zhí)業(yè)律師可以辦理各類法律援助案件;取得法律服務執(zhí)業(yè)資格的人員可以辦理民事、行政代理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服務機構的見習、實習人員不得獨立辦理法律援助案件。
          第三十九條  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根據(jù)案件的專業(yè)要求直接選派有專業(yè)特長的律師或者法律服務人員、注冊的社會法律援助志愿者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四十條  法律援助人員開展法律援助活動,應當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恪守職業(yè)道德和執(zhí)業(yè)紀律,依法完成法律援助事項,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拖延或者中止辦理法律援助事項;
         ?。ǘ┫蚴茉耸杖∝斘锘蛘吣踩∑渌徽斃妫?br /> ?。ㄈ┎患皶r向受援人通報法律援助事項的進展情況;
         ?。ㄋ模┬孤懂斒氯说碾[私;
         ?。ㄎ澹┌l(fā)現(xiàn)受援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時,不報請法律援助機構批準,擅自終止法律援助。
          第四十一條  法律服務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應當向有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仲裁機構等相關單位和部門提交法律援助機構的法律援助文書。
          第四十二條  對重大、疑難、復雜的民事、行政代理或者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以及行業(yè)規(guī)定組織集體討論通案。
          第四十三條  法律服務人員在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中發(fā)現(xiàn)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向法律援助機構報告,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核實,應當撤銷提供法律援助:
         ?。ㄒ唬┦茉说慕洕鸂顩r發(fā)生變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
          (二)案件終止審理或者已被撤銷的;
         ?。ㄈ┦茉肆硇形新蓭?、法律服務人員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ㄋ模┦茉艘蠼K止法律援助的;
         ?。ㄎ澹┦茉艘云垓_方式獲得法律援助的;
          (六)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提供的法律服務從事違法活動的。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撤銷法律援助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告知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以及接受指派的法律服務機構。
          第四十四條  法律援助人員應當在法律援助案件辦結后30日內,將辦理案件的所有材料按照歸檔要求提交給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機構驗收存檔。遇有特殊情況不能歸檔的,經法律援助機構批準,可以延期30日歸檔。
          第四十五條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向受指派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或者安排到法律援助機構值班的法律援助人員支付辦案或者值班補貼。補貼標準由當?shù)厮痉ㄐ姓块T會同財政部門制定。
          第四十六條  法律援助經費應當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并保證法律援助事業(yè)與經濟發(fā)展和社會保障水平相協(xié)調。
          法律援助經費應當??顚S?,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jiān)督。
          第四十七條  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guī)定要求,為法律援助機構以及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設置獨立的辦公場所,配備必要的辦公設備和設施,建立規(guī)范的工作運行機制。
          第四十八條  提倡和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法律援助提供捐助。單位和個人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供捐助的,應當享受法律法規(guī)以及地方政策規(guī)定的各項優(yōu)惠。
          第四十九條  對法律援助機構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在人民法院立案前,法律援助人員持法律援助機構的證明可以到國土資源、建設、衛(wèi)生、工商、房管、檔案管理等部門利用檔案進行調查取證工作,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五十條  法律援助人員憑法律援助機構的證明,利用檔案資料,除涉及國家機密等依法不得公開的資料外,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配合,并免收下列費用:
         ?。ㄒ唬n案資料查詢費;
         ?。ǘ┳稍兎召M;
          (三)調閱檔案(資料)保護費;
         ?。ㄋ模┳C明費(學歷、工齡證明、機構設置證明、房產地產證明、財產證明等);
        ?。ㄎ澹┫嚓P材料復制費;
         ?。┢渌M用。
          第五十一條  對法律援助機構決定提供法律援助的民事、行政或自訴案件,受援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十二條  對法律援助機構決定提供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的辦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十三條  仲裁機構、公證機構、鑒定機構對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申請仲裁、公證、鑒定的,應當減收、免收或者緩收仲裁、公證、鑒定費。

        第五章  罰則

          第五十四條  法律援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和《江蘇省法律援助條例》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司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ㄒ唬Ψ蠂液捅巨k法規(guī)定受理條件的法律援助申請不予受理的;
         ?。ǘ┥暾埲颂峤坏纳暾埐牧喜积R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時,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ㄈQ定不提供法律援助而未依法說明理由的。
          第五十五條  律師事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拒絕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不安排本機構法律服務人員辦理法律援助事項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五十六條  律師等法律服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轄市(區(qū))司法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一)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法律援助義務、擅自終止辦理法律援助事項的;
         ?。ǘ┰诜稍^程中違法執(zhí)業(yè)的;
         ?。ㄈ┺k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當事人財物的。
          第五十七條  以法律援助的名義從事有償法律服務的,由市、轄市(區(qū))司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受援人以欺騙方式獲得法律援助的,由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的同級司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已實施法律援助過程中的全部費用,并可以給予警告。
          第五十九條  為法律援助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的,有關部門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無合法理由拒絕法律援助機構就經濟狀況證明進行查證的,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向其上級主管機關提出責令配合或者給予主管人員行政處分的建議。
          第六十一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對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服務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檔案資料不予配合、不予提供或者阻擾辦案的,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向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提出責令其配合或者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
          第六十二條  司法行政部門以及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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