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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名稱:關于印發(fā)《常州市公安局公文處理辦法》的通知
        索 引 號:014109605/2005-00022
        法定主動公開分類:其他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文件編號:常公局[2005]257號 發(fā)布機構:常州市公安局
        生成日期:2005-12-30 公開日期:2006-01-05 廢止日期:有效
        內(nèi)容概述:本辦法對常州市公安局的公文種類、格式、行文規(guī)則、發(fā)文辦理、收文辦理、網(wǎng)上公文處理、公文歸檔、銷毀和保密等作出規(guī)定。
        關于印發(fā)《常州市公安局公文處理辦法》的通知
        常公局[2005]257號

        常州市公安局

        常公局〔2005257

         

         

        各轄市(區(qū))局、分局、支隊,市局機關各處室:

        根據(jù)20008月國務院發(fā)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市政府公文處理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局實際,市局制定了《常州市公安局公文處理辦法》,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學習掌握,本辦法自200611日起施行。

                                               

         

                               常州市公安局

        OO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題詞:公文處理  辦法  印發(fā)  通知

        常州市公安局辦公室              20051230日印發(fā)

        打?。捍扪圉?span lang="EN-US">         校對:李志剛       (共印10份)

         

        常州市公安局公文處理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提高我市公安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效率和公文質(zhì)量,加強公文審核工作,使文件材料處理工作規(guī)范化、制度化、科學化,根據(jù)國務院《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市政府公文處理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公安公文(包括電報)是公安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規(guī)范格式的文書,是依法行政和進行公務活動的重要工具。

        第三條  公文處理是包括公文擬制、辦理、管理、整理歸檔等在內(nèi)的一系列銜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條  公文處理應堅持實事求是、精簡有效的原則,做到及時、準確、安全、保密,大力精簡公文數(shù)量,積極推進辦公自動化,提高公文處理的質(zhì)量和效率。

        第五條 市局辦公室是我市公安機關行政公文處理工作的職能部門,并負責指導基層公安機關公文處理工作。市局政治部是我市公安機關黨委公文處理工作的職能部門。

        第六條 全市公安機關應高度重視公文處理工作,切實加強對本單位、本部門公文處理工作的組織和檢查。各級公安機關辦公室、秘書室(以下統(tǒng)稱秘書部門)具體負責本單位、本部門公文處理工作,并認真貫徹落實本辦法。秘書人員應具有較高的政治和業(yè)務素質(zhì),工作積極,作風嚴謹,遵守紀律,恪盡職守。

         

        第二章  公文種類

         

        第七條  我市公安機關黨委公文種類主要有10類:

        ()決定

        適用于對重要事項做出決策和安排。

        ()意見

        適用于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

        ()通知

        適用于發(fā)布規(guī)章,任免干部,傳達上級機關的指示,轉發(fā)上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批轉下級機關的公文,發(fā)布要求下級機關辦理或者有關單位、部門共同執(zhí)行、周知的事項。

        ()通報

        適用于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況。

        ()報告

        適用于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答復上級機關的詢問。

        ()請示

        適用于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準。

        ()批復

        適用于答復下級機關的請示。

        ()規(guī)定

        適用于對特定范圍內(nèi)的工作和事務制定具有約束力的行為規(guī)范。

        ()

        適用于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向無隸屬關系的有關主管部門請求批準等。

        ()會議紀要

        適用于記載、傳達黨委會等會議主要精神和議定事項。

        第八條 我市公安機關行政公文種類主要有11類:

        (一)命令(令)

        適用于依照有關法律公布行政法規(guī)和規(guī)章,宣布施行重大強制性行政措施,獎懲有關單位及人員。

        ()決定

        適用于對重要事項或者重大行動做出安排,獎懲有關單位及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shù)臎Q定事項。

        ()通告

        適用于公布社會各有關方面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

        ()通知

        適用于批轉下級機關的公文,轉發(fā)上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傳達要求下級機關辦理和需要有關單位、部門周知或者執(zhí)行的事項,任免人員。

        ()通報

        適用于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或者重要情況。

        ()報告

        適用于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答復上級機關的詢問。

        ()請示

        適用于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準。

        ()批復

        適用于答復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

        ()意見

        適用于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

        ()

        適用于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請求批準和答復審批事項。

        (十一)會議紀要

        適用于記載、傳達局長辦公會、局務會等會議主要精神和議定事項。

        常州市公安局內(nèi)部傳真電報、常州市公安局密碼電報適用于急需發(fā)出的各種文書。使用電報發(fā)出的公文,一般不再印成文件下發(fā)。

        《常公辦通報》作為輔助性公文,適用于印發(fā)市局領導在各種會議上的講話。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九條  公文一般由保密等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fā)文機關標識、發(fā)文字號、簽發(fā)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說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題詞、報送或者增發(fā)機關、印制版記等部分組成。

        (一)涉密公文應在公文眉首部分右上角標明“絕密”、“機密”、“秘密”等密級和保密期限,其中,“絕密”、“機密”級公文還應標明份數(shù)序號。

        (二)緊急公文應根據(jù)緊急程度分別在公文眉首部分右上角標明“特急”、“急件”。其中電報應分別標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三)發(fā)文機關標識應使用發(fā)文機關全稱或規(guī)范化簡稱;聯(lián)合發(fā)文應將主辦機關排列在前。

        ()發(fā)文字號應包括機關代字、年份、序號。聯(lián)合行文只標明主辦機關發(fā)文字號。下列7種行政公文發(fā)文字號由市局辦公室統(tǒng)一編排:常公發(fā)、常公復、常公函、常公告、常公局、常公辦、常公辦通報。下列2種黨委公文發(fā)文字號由市局政治部統(tǒng)一編排:公委發(fā)、常公委。

        ()上行文應注明簽發(fā)人、會簽人姓名。其中,“請示”應在附注處注明聯(lián)系人姓名和電話。

        ()標題應準確簡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內(nèi)容并標明公文種類,一般應標明發(fā)文機關。公文標題中除法規(guī)、規(guī)章名稱加書名號外,一般不用標點符號。

        ()主送機關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機關,應使用全稱或者規(guī)范化簡稱、統(tǒng)稱。

        ()公文如有附件,應在正文之后注明附件順序和名稱。

        ()公文除“會議紀要”外,應加蓋印章。聯(lián)合上報的公文,由主辦機關加蓋印章;聯(lián)合下發(fā)的公文,發(fā)文機關都應加蓋印章。臨時機構需發(fā)文件并加蓋公章的,要在印章處注明代印機關。

        ()成文日期以市局領導簽發(fā)的日期為準,聯(lián)合行文以最后簽發(fā)機關負責人的簽發(fā)日期為準。電報以發(fā)出日期為準。

        (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應加括號標注。

        (十二)公文應當標注主題詞。上行文按照上級機關的要求標注主題詞。

        (十三)報送或者增發(fā)機關指除主送機關外需要執(zhí)行或知曉公文的其他機關,應使用全稱或者規(guī)范化簡稱、統(tǒng)稱。報送或者增發(fā)應按上級機關、不相隸屬機關、本級機關和下級機關的順序排列。

        (十四)印制版記由公文印發(fā)機關名稱、印發(fā)日期和份數(shù)組成,位于公文末頁下端。

        (十五)文字從左至右橫寫、橫排。

        第十條  公文用紙一般采用國際標準A4型(210mm×297mm),左側裝訂。張貼的公文用紙根據(jù)實際需要確定。

         

        第四章 行文規(guī)則

         

            第十一條  行文應確有需要,注重實效,堅持少而精。可發(fā)可不發(fā)的公文不發(fā),可長可短的公文則短。

        第十二條  行文關系根據(jù)隸屬關系和職權范圍確定,一般不得越級請示和報告。

        遇有緊急重大情況確需越級行文的,必須同時報告市局領導并告知市局辦公室。

        第十三條  各支隊、市局機關各處室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級條線業(yè)務部門行文。除市局辦公室外,原則上不得對外正式行文和向各轄市(區(qū))局、分局行文。

        第十四條  各支隊、市局機關各處室向上級業(yè)務主管部門或下級條線業(yè)務部門,各轄市(區(qū))局、分局向當?shù)攸h委、政府的重要行文,應同時報送市局,經(jīng)局辦公室視情轉呈市局領導。

        第十五條  各轄市(區(qū))局、分局、支隊,市局機關各處室召開會議需市局領導到會講話的,應先征詢市局領導同意后由會議召集單位組織草擬講話稿,送市局辦公室審核后轉呈市局領導審定。

         

        第五章  發(fā)文辦理

         

        第十六條  發(fā)文辦理指以市公安局名義制發(fā)公文的過程,包括草擬、審稿、核稿、會簽、簽發(fā)、登記、校對、繕印、用印、分發(fā)等程序。

        第十七條  草擬公文應做到:

        (一)符合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國家法律、法規(guī)。

        (二)全面地反映客觀實際情況,完整、準確地體現(xiàn)領導的意圖。如提出新的政策、規(guī)定等,要切實可行并加以說明。

        (三)情況確實,觀點明確,重點突出,表述準確,結構嚴謹,條理清楚,字詞規(guī)范,標點符號正確,篇幅力求簡短。

        (四)公文的文種應根據(jù)行文目的、發(fā)文機關的職權和與主送機關的行文關系確定。

        (五)擬制緊急文件,應體現(xiàn)緊急的原因,并根據(jù)實際需要確定緊急程度。

        (六)人名、地名、數(shù)字、引文準確。引用公文應先引標題,后引發(fā)文字號。文內(nèi)使用非規(guī)范性簡稱,應先用全稱并注明簡稱。引用外文、國際組織外文名稱或其縮寫形式,應在第一次出現(xiàn)時注明準確的中文含義或規(guī)范的中文簡稱。日期應寫明具體的年、月、日。

        (七)結構層次序數(shù),第一層為“一、”,第二層為“(一)”,第三層為“1.”,第四層為“(1)”。

        (八)應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九)公文中的數(shù)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結構層次序數(shù)和在詞、詞組、慣用語、縮略語、具有修辭色彩語句中作為詞素的數(shù)字必須使用漢字外,應使用阿拉伯數(shù)字。

        (十)擬制公文時,對涉及其他部門職權范圍內(nèi)的事項,主辦單位、部門應主動與有關部門協(xié)商,取得一致意見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辦單位、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應出面協(xié)調(diào),仍不能取得一致的,主辦單位、部門可以列明各方理據(jù),提出建設性意見,并與有關部門會簽后報請上級機關裁定。

        第十八條  各轄市(區(qū))局、分局、支隊,市局機關各處室需呈報市局領導閱知或簽發(fā)的文件材料,應先填寫傳閱單或者擬文單,交單位、部門負責人審稿簽字后,將文稿連同電子文件一并送市局辦公室文書室,由文書室確定密級和公文格式,送市局辦公室分管主任審稿,后送市局辦公室主任簽注,最后呈送市局領導審閱和簽發(fā)。對涉及法律、政策性較強的問題,應先送市局法制處審核把關;涉及公安隊伍建設政策性較強的問題,應先送市局政治部審核把關;涉及公安經(jīng)費、裝備政策性較強的內(nèi)容,應先送市局后勤管理處審核把關。文稿改動較大的,由承辦單位、部門清稿,然后送市局辦公室核稿。

        市局辦公室經(jīng)核稿認為無須轉呈市局領導審閱或簽發(fā)的,在說明理由后,退回承辦單位、部門或由市局辦公室直接予以處理。

        公文審核的重點是:

        (一)是否需要行文。

        (二)是否符合行文規(guī)則,涉及其他職能部門或市局其他單位職責的事項是否已協(xié)商,并有明確意見。

        (三)是否與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相符,提出新的政策規(guī)定是否得當。

        (四)公文內(nèi)容、文字表述、公文種類使用、發(fā)文形式是否符合本辦法的規(guī)定。

        (五)公文的簽批和報送是否符合規(guī)定的程序。

        市局辦公室對公文應及時核稿,對急件在1個工作日內(nèi)、特急件在半個工作日內(nèi)、一般件在3個工作日內(nèi)提出核稿意見;長篇或多篇公文一起核稿的,不超過5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  以市公安局名義制發(fā)的上行文或涉及面廣的文件材料,由市局主要負責人或主持工作的負責人簽發(fā)。以市公安局名義制發(fā)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市局主要負責人或受其委托的其他負責人簽發(fā);涉及其他負責人分管工作的,應經(jīng)有關負責人審閱同意后簽發(fā)。簽發(fā)人要簽署姓名和日期。

        第二十條  經(jīng)市局領導審閱簽發(fā)的文件材料,由承辦單位、部門負責校對。如對文稿內(nèi)容有疑問認為有改動必要的,應由核稿人報經(jīng)簽發(fā)人同意。除簽發(fā)人同意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動。

        第二十一條  以市公安局名義制發(fā)的文件材料由市局辦公室文印室負責印制。需由市局辦公室文印室印制的所有文件材料,必經(jīng)市局領導或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審批同意,并注明印制數(shù)量。

        第二十二條  需加蓋市公安局或市局領導個人印章的文件材料,由市局辦公室秘書室專門人員根據(jù)用印規(guī)定加蓋。

         

        第六章  收文辦理

         

        第二十三條  收文辦理指對收到公文的辦理過程,包括簽收、登記、審核、擬辦、批辦、承辦、催辦等程序。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各部門應建立收文登記制度,指定專人統(tǒng)一簽收、拆封、分類、登記、編號,對收到需要辦理的公文應進行審核,制作辦文單。審核的重點是:是否由本單位、本部門辦理;是否符合行文規(guī)則;文件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規(guī)范等。對涉密公文要逐頁查點,如有差錯應立即查詢。對急件要注明簽收的具體時間。

        各單位、各部門負責人參加會議或從其他渠道收到的文件材料,應交秘書部門或負責公文處理人員登記后辦理。

        收到上報的公文如不符合有關規(guī)定的,經(jīng)單位、部門負責人批準后,可退回發(fā)文機關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市局機關公文分辦工作由市局辦公室負責。辦公室文書室收到公文后,先送辦公室主任審閱,然后按主任提出的擬辦意見送市局領導簽閱或分送主辦單位、部門辦理。

        第二十六條  承辦單位、部門收到交辦的公文后,應按照公文事由或領導的要求及時辦理,不得延誤、推諉。除有明確時限要求或特殊情況外,一般公文應在7個工作日內(nèi)辦理完畢;對屬于需要報上級機關審批的事項,應及時提出本單位、本部門的初步意見,在7個工作日內(nèi)予以回復;對屬于主辦單位、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辦理的事項,主辦單位、部門要抓緊會商,并在10個工作日內(nèi)予以回復;對需要調(diào)查論證的事項,應先在7個工作日內(nèi)予以答復,說明情況,同時認真組織調(diào)查論證,但上報結果不能超過25個工作日。凡需超過辦理時限,主辦單位、部門應預先說明理由。對不屬于本單位、本部門職權范圍或者不宜由本單位、本部門辦理的,應及時向交辦領導匯報或者退回交辦的秘書部門,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七條  審批公文時,對有具體請示事項的,主批人應當明確簽署意見、姓名和審批日期。其他審批人圈閱(需注明日期),應視為同意。沒有請示事項的,圈閱表示已閱知。

        第二十八條  送領導批示或者遞交有關單位、部門辦理的公文,秘書部門要負責催辦,做到緊急公文跟蹤催辦,重要公文重點催辦,一般公文定期催辦。

         

        第七章  網(wǎng)上公文處理

         

        第二十九條  網(wǎng)上公文處理應遵照如下規(guī)定:

        (一)市局下發(fā)的各類文件材料通過OA系統(tǒng)發(fā)至各單位、各部門的文件管理員,由文件管理員負責辦理。各單位、各部門應指定一名固定的文件管理員,分別于每天上午10時和下午5時兩次按時進入系統(tǒng)收文,收文后及時轉發(fā)本單位、本部門領導,不得誤時。需要下載文件材料,需經(jīng)本單位、本部門領導同意。下載的文件材料列入文書管理。

            (二)各單位、各部門需以市公安局名義制發(fā)的文件,應先由本單位、本部門擬稿、審稿,然后發(fā)送市局辦公室文書室,由文書室送辦公室分管主任、主任核稿簽注后,再呈送市局領導簽發(fā),最后由文書室統(tǒng)一下發(fā)。不得直接將文件傳送市局領導簽發(fā)。

            (三)各單位、各部門上報市局公文材料一律發(fā)送市局辦公室文書室,由文書室轉呈。不得直接發(fā)送市局領導。

        (四)各單位、各部門之間文件材料的傳送和業(yè)務條線內(nèi)部文件材料的上報、下發(fā),均由秘書部門辦理。

        (五)市局所發(fā)的文件,各轄市(區(qū))局、分局原則上不需歸檔。對直接針對某單位的文件,市局將發(fā)書面文件提供歸檔。

        (六)涉密文件材料仍按原渠道辦文,一律不得上網(wǎng)運行。

         

        第八章  公文歸檔、銷毀

         

        第三十條 公文辦理完畢后,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其他有關規(guī)定,及時整理、著錄、歸檔。個人不得保存應當歸檔的公文。聯(lián)合辦理的公文,原件由主辦機關整理、著錄、歸檔,其他機關保存復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歸檔單位、部門每年需歸檔的文件,應按照市局檔案處的要求辦理移交。

        第三十一條  各單位、各部門負責人兼任其他機關職務,在履行所兼職務職責過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職機關整理、著錄、歸檔。

        第三十二條  整理、著錄、歸檔是文書處理工作的最后一個環(huán)節(jié),應做到:

        (一)擬制、修改和簽批公文,書寫及所用紙張和字跡材料必須符合存檔要求。

        (二)正確反映本單位、本部門的主要工作情況,要保證檔案的真實、齊全、完整,便于保管和利用。

        (三)歸檔范圍應按市局有關檔案管理辦法規(guī)定的歸檔范圍執(zhí)行,并根據(jù)公文內(nèi)容確定保管期限。

        第三十三條  沒有歸檔和存查價值的公文,經(jīng)過鑒別和主管領導批準,可以定期銷毀。銷毀涉密公文,應進行登記,由專人監(jiān)銷,保證不丟失、不漏銷。

         

        第九章  公文保密

         

        第三十四條  公文處理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有關保密規(guī)定,遵守公安機關保密紀律,確保國家秘密和警務工作秘密的安全。凡泄密或出賣國家秘密和警務工作秘密公文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五條  公安涉密公文的密級按其內(nèi)容及如泄密可能對黨和國家利益造成危害的程度劃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不公開發(fā)表又未標注密級的公文,按內(nèi)部文件管理。

        第三十六條  發(fā)文機關在擬制文件時,應根據(jù)公文的內(nèi)容和工作需要,嚴格劃分密與非密的界限;對于需要保密的公文,必須準確標注其密級。公文密級的變更和解除由發(fā)文機關或上級公安機關決定。

         

        第十章     

         

        第三十七條  刑事司法、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外事方面的公文按照外事管理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公文處理中涉及的電子文件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局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0611日起施行。本局其他有關行政機關公文處理的規(guī)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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