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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名稱:關于印發(fā)《常州市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辦法(試行)》的通知
        索 引 號:01410963x/2008-00054
        法定主動公開分類:其他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文件編號:常財績〔2008〕2號 發(fā)布機構:財政局
        生成日期:2008-02-13 公開日期:2008-02-13 廢止日期:有效
        內容概述:常州市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辦法(試行)
        關于印發(fā)《常州市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辦法(試行)》的通知
        常財績〔2008〕2號



        常州市財政局文件

        常財績〔2008〕2號 





        關于印發(fā)《常州市財政支出績效評價

        工作辦法(試行)》的通知

        市各部委辦局、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各轄市(區(qū))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財政資金管理是政府公共管理的重要方面。近年來,隨著我市經濟的快速發(fā)展,財政收支規(guī)模日益增長,為我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fā)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是,財政資金供求矛盾仍然突出。開展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有利于加強財政支出管理。對于完善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提高政府行政效能,解決一些地方和部門存在的效率低下、資源浪費等問題,乃至推動反腐倡廉工作,也都具有重要的促進作用。

        建立全市財政支出績效評價體系,是《中共中央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對財政改革提出的要求,是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落實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構建的指導意見》(常發(fā)〔2007〕8號)關于“建立健全行政問責制度,逐步探索行政效能績效考評機制”制度建設的重要任務。為深入貫徹以上要求,現印發(fā)《常州市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辦法(試行)》。請各部門、各地區(qū)結合實際情況,認真貫徹落實。在試行過程中有什么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反饋給我們,以便作進一步修改和完善。

        附件:常州市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辦法(試行)

          

        二○○八年二月十三日

          

        主題詞:財政支出 績效評價 辦法 通知

        抄送:江蘇省財政廳,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市人大常

        委會辦公室、市政協(xié)辦公室。


        常州市財政局辦公室       2008年2月14日印發(fā)

        共印500份

        ''''>附件:

        常州市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化政府預算制度改革,加強財政性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促進科學決策,逐步樹立以績效為導向的公共支出管理新模式,根據《中共中央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落實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構建的指導意見》以及《江蘇省財政支出績效評價辦法(試行)》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財政支出績效評價,是應用一定的分析工具和科學方法,對財政性資金管理和使用的效率、效益、效果進行綜合評定的一種政府管理行為。目的是建立規(guī)范的財政支出跟蹤問效制度,確立財政資金運用的績效意識,加強財政資金運用的合理性和科學性,促進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的水平提高。

        第三條 財政性資金是指納入財政管理的所有政府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資金、政府非稅收入、政府基金等。

        第四條 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的對象范圍,包括管理、使用國家財政性資金的部門、單位和項目。凡是管理和使用國家財政性資金的部門(單位),以及委托非公共部門的經濟實體負責實施的政府投資項目,都應當接受財政機關組織的績效評價。

        第五條 績效評價的主要內容是:年度預期績效目標(或項目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公眾服務滿意度情況;為完成績效目標安排的財政性資金的落實和使用情況;公共資源占用情況;事業(yè)發(fā)展情況;支出行為的規(guī)范情況;財務狀況;管理運作情況;為完成預期目標制定的措施和管理制度及其落實情況;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考核內容。

        第六條 市財政機關是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的主管部門,負責制訂有關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的政策和制度,研究制訂績效評價的工作方法、指標體系、評價標準,統(tǒng)一規(guī)劃評價工作,組織分級分工實施。

        各管理和使用財政性資金的職能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配合并協(xié)助財政部門開展對財政性資金使用情況的績效評價工作,并在財政部門建立的績效評價體系下,制定、落實各自的績效評價具體辦法和措施。

        第七條 財政支出績效評價遵循以下原則:

        (一)財政效率原則。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的根本目的是財政資金使用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最大化,或者是同樣效益目標下財政性資金的最優(yōu)化配置。

        (二)客觀公正原則??冃гu價應以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財務規(guī)章制度等為基本依據,以如實提供績效評價基礎數據資料為前提,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

        (三)科學規(guī)范原則。實施績效評價必須遵循規(guī)范的工作程序,保證評價結果的客觀公正。評價方法要體現定量與定性相結合,以定量分析為主,定性分析為輔,準確、合理地反映財政支出的績效情況。

        (四)統(tǒng)一組織原則。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由財政部門統(tǒng)一組織,并由財政部門的績效評價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有關實施工作。

        (五)貫穿始終原則。對財政資金的績效管理,要貫穿于事前、事中、事后。申請財政資金要有明確的績效目標,資金使用過程要加強績效監(jiān)管,支出完成后要對其績效實現程度進行評價驗收??冃瓿汕闆r作為預算編制的科學依據。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八條 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實行財政機關統(tǒng)一組織,財政直接組織評價和各部門(單位)組織自評相結合的工作體制。

        第九條 市、縣兩級財政部門按分級財政體制,負責組織本級績效評價。必要時,上級財政部門也可委托下級財政部門,承擔指定項目的績效評價工作。

        第十條 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分以下四種類型:

        (一)政府公共財政支出綜合績效評價,是指財政部門對政府公共財政支出的整體績效進行綜合評價。

        (二)部門財政支出績效評價,是指財政部門對政府各個職能部門的財政支出績效進行評價。部門財政支出評價,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細化為行業(yè)分類或支出類型進行評價。

        (三)項目財政支出績效評價,是指財政部門、項目實施主管部門及項目實施單位,對財政專項開支的項目進行的績效評價。

        (四)單位財政支出績效評價,是指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對主管部門所屬二級和基層預算單位的財政支出進行績效評價。

        第十一條 財政支出績效評價按實施主體不同,分財政直接組織評價、各部門(單位)自行組織評價兩種組織方式。

        第十二條 重大項目的公共支出績效評價,由財政部門直接組織。所謂重大項目,是指財政投入總額較大、社會影響較廣、公眾關注程度較高的項目,以及市委、市政府指定的項目。

        第十三條 重大項目的績效評價,應主要采用“第三方”評價方式,即由財政部門聘請符合條件的專家,組成評價工作組進行評價。必要時可以邀請人大的專門委員會、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等參加。市委、市政府指定的特別重大的項目,可邀請審計、監(jiān)察部門配合工作。

        第十四條 各部門(單位)可在同級財政部門統(tǒng)一建立的績效評價體系下,自行組織本部門或本單位的自評工作。自評工作納入全市評價項目庫管理。各主管部門應當成立績效評價自評工作小組,負責制定本部門績效考評的具體實施方案,指導和監(jiān)督本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績效評價自評工作的開展。財政部門的績效評價工作機構,應在指標設計、評價標準、評價方法、專家?guī)斓确矫?,給予必要的政策指導和業(yè)務服務。

        第十五條 部門和單位開展自評工作,可以有選擇地采用“第三方”評價方式。凡已經組織過評價試點,或評價方法、評價指標、評價標準比較成熟的,部門可組織內部專家評價,或委托中介機構進行評價。根據工作需要,須聘請外部專家的,可向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從市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專家?guī)斐檫x專家。

        第十六條 自評工作要求。

        (一)自評類型主要包括部門評價、下屬單位評價、以及部門本級和下屬單位的項目支出評價三種形式。部門如涉及多個行業(yè)類型或支出類型的,可細化為行業(yè)類型或支出類型進行自評。

        (二)各部門(單位)組織的自評工作,從預算執(zhí)行完成后一月內開始,4個月內完成。

        (三)各部門(單位)組織自評,須事先擬定自評工作方案,經財政部門審核后執(zhí)行。工作方案應對所采用的評價方法、指標體系和評價標準等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四)主管部門應對本部門及所屬單位的自評工作報告進行審核,并于自評工作結束后一個月內將自評報告送達同級財政部門(報告格式和要求由財政部門另行制定)。報送情況將納入績效評價工作考核。

        (五)為保證自評工作的質量,財政部門以抽樣的方式,對自評工作報告進行審查復核。

        第十七條 財政安排項目資金大于100萬元,且未納入財政部門直接評價的,原則上主管部門都應組織績效評價。

        第十八條 各級績效評價組織機構應積極支持財政性資金管理部門(包括財政局各業(yè)務主管處室)充分運用績效評價的工作手段,加強財政性資金的跟蹤管理。各資金管理部門運用績效評價工具,對所管理的項目資金跟蹤監(jiān)督的,可比照自評工作辦法,按照統(tǒng)一管理的要求,自行選擇項目進行績效評價。

        第十九條 已經組織過評價的項目,根據有關要求,需對其后續(xù)年度績效狀況進行跟蹤管理的,可實施跟蹤評價。跟蹤評價應根據評價項目的難度、評價成本等因素,由組織評價的部門委派工作組或委托中介機構進行。跟蹤評價,原則上應以上一年度已經建立或經過完善的評價指標和評價標準為評價工具。

        第二十條 財政支出績效評價一般以預算年度為周期實施評價??缒甓戎С鲰椖靠筛鶕椖客瓿汕闆r實施階段性評價。根據評價方法的要求,需要作動態(tài)分析比較的,可以選取若干年度的支出情況實施評價。

        第二十一條 評價工作檔案和資料數據庫管理。財政部門的評價工作機構應建立評價工作檔案和有關評價資料數據庫,歸集、管理經濟技術指標等數據資料、部門或項目的評價報告和評價數據。各部門的績效評價工作機構應對自評項目實行建檔管理。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門可聘請具備相關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配合實施績效評價工作(具體辦法由市財政部門另行制訂)。

        第二十三條 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是政府管理行為,財政部門組織績效評價不得向評價對象收取評價費用,其工作開展過程中發(fā)生的支出,由同級財政列入本級預算。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條 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程序分為三個階段:準備階段、組織實施階段、評價結果反饋階段。

        第二十五條 準備階段主要工作程序:

        (一)確定評價對象。財政部門根據績效評價工作總體規(guī)劃,以及建立公共財政框架目標和財政預算、支出管理改革的總體要求,確定績效評價的對象。

        (二)項目前期調研。根據確定的評價對象,研討評價需求,收集評價對象的基本信息。

        (三)組建專家評審組。財政部門可根據評價工作需要,從有關部門、科研機構、大專院校,聘請有關專家學者組成專家評審組。專家評審組負責設定績效評價指標和相關基礎資料表、數據分析和指標打分、撰寫評價報告,以及提供有關績效評價的理論、方法、操作技術等方面的建議。

        (四)擬定工作方案。負責績效評價工作的機構應根據有關規(guī)定,擬定《評價工作實施方案》,其主要內容包括評價的對象、目的、依據、組織分工、實施步驟、選用的評價指標、評價方法、受托的社會中介機構、必備的評價資料以及其他相關要求等。

        (五)下達評價通知。財政部門應于開始評價前向被評價部門或單位下達評價通知,主要內容包括:評價目的、內容、任務、依據、評價時間、評價的具體實施者、指標體系和基礎資料表、其他需提供的相關資料等。

        第二十六條 組織實施階段主要工作程序:

        (一)數據采集和調查問卷。評價對象應根據財政部門下達的《評價工作實施方案》要求和所附的評價指標、基礎資料表,如實填報數據資料,并對提供的數據資料真實性負責。對于無法客觀計量的指標和評價要素,由財政部門或受托工作機構,組織問卷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二)數據復核和現場評價。財政部門或受托的工作機構根據評價對象填報的基礎資料表及有關績效評價工作的資料,至被評價部門或項目所在地,實地勘察、詢問、檢查核實填報數據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采集需要補充的基礎數據資料,并根據實際情況對指標和標準進行必要的調整。

        (三)數據處理和綜合評價。財政部門組織專家對采集的評價基礎資料和調查問卷進行整理、分類、審查,運用規(guī)定的評價方法進行數據計算、資料分析和指標評估打分。在量化指標的基礎上,綜合現場評價信息,對被評價部門或項目的績效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形成評價結論。

        (四)提交綜合評價報告。

        l.評價報告的基本要求是:充分體現評價結果對績效目標的引導作用,把握財政效率為核心的重點;數據準確,事實確鑿,理由充分,內容完整;分析透徹,邏輯清晰,建議和措施可行。

        2.評價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評價項目概況或評價對象的基本情況、評價依據、數據和資料的來源、采用的評價方法和評價標準、評價結論、成績和問題分析(績效目標的完成情況、部門為實現績效目標采取措施的落實情況,資金安排和使用的運行情況,投入和支出的結構,財政支出的效益、社會效果情況、財務管理狀況等),專家建議(如對改進經費供給和財務管理工作的建議等)、相關附件和附表(基礎文件、分值及評分結果、評價專家名單等)。

        第二十七條 評價結果反饋階段。

        (一)評價報告揭示的主要成績和問題,應當向被評價部門、單位征求意見,對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向專家評審組提出,并由專家評審組作出解釋。專家評審組應根據交換的意見,復核評價報告結論的數據支持,補充需要說明的情況。經專家評審組最終確認的評價報告,由專家評審組成員集體簽字生效。重大評價項目,必要時,財政部門可組織更高層次的專家進行評審。

        (二)評價工作結束后,績效評價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給被評價部門或被評價項目相關管理部門,以利于相關方面了解情況、改進工作。

        第四章 評價工作手段

        第二十八條 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的依據:

        (一)國家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度;

        (二)國家制定的國民經濟發(fā)展的方針政策;

        (三)財政部門制定的績效評價管理制度、辦法及工作規(guī)范;

        (四)政府確定的部門職責和績效目標;

        (五)政府或部門制定的年度工作計劃和中長期發(fā)展規(guī)劃;

        (六)申報的部門預算相關材料和財政部門的預算批復文件;

        (七)部門申報的項目預算論證材料和項目驗收報告;

        (八)政府年度財政收支決算和部門(單位)的年度收支決算報告;

        (九)國家審計部門對部門預算執(zhí)行情況的年度審計報告;

        (十)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九條 財政支出績效評價方法。財政支出績效評價應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結合的方式。以成本—效益分析法為基礎,并綜合運用比較法、因素分析法、評估法等評價方法??冃гu價方法主要包括: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按照投入產出的原理,將一定時期內的財政支出投入與產出和效益進行對比分析,評價預定績效目標完成情況、事業(yè)成本和財政資金運營效益和效率的評價方法。它是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的基本方法。

        (二)比較法。通過對績效目標與績效結果、評價期情況與歷史情況、同類支出在不同部門和地區(qū)的事業(yè)成本、效果比較,綜合分析評價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的評價方法。

        (三)公眾評判法。對無法直接用評價指標計量的財政支出效果,可采取由專家組織公眾問卷及抽樣調查的方式,對各項評價內容的完成情況進行評分,并根據分值高低評判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的評價方法。

        (四)數理模型法。在科學設計評價指標體系、建立基礎數據庫和綜合運用比較、因素分析和成本—效益分析法等評價方法的基礎上,建立部門預算或項目支出績效評價的數理模型,利用開發(fā)的績效評價軟件系統(tǒng)和計算機信息技術來處理、評定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的評價方法。

        (五)財政部門制定的其他評價方法。

        第三十條 財政支出績效評價指標體系。指標體系是量化測定績效的基本手段。績效評價指標設定應遵循如下原則:

        (一)完整性原則。即指標體系應充分涵蓋投入、產出、成果、公眾滿意度等方面的信息。

        (二)相關性原則。即設定的績效評價指標與被評價部門或項目的績效目標要有直接的關系。

        (三)可比性原則。即對具有相似目的的工作要設定相同的績效評價指標,以保證評價結果可以相互比較。

        (四)重要性原則。即選擇具有代表性、能反映評價目的和要求的績效評價指標。

        (五)經濟性原則。即績效評價指標的設定要考慮現實工作條件和實施評價的可操作性,確保評價工作在合理成本的基礎上進行。

        第三十一條 評價指標分為共性指標和個性指標。共性指標主要包括:政府投入情況、資源占有和使用情況、公共職能履行情況(包括公共服務和公共產品完成的數量和質量)、預算執(zhí)行情況、財務狀況、組織管理情況、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可持續(xù)發(fā)展情況等指標。個性指標是根據評價對象特點設定的指標。

        第三十二條 指標體系的設計和確定必須經過現場調研,在充分吸收被評價部門的意見后,結合相關專家的意見,按照定量和定性相結合的原則綜合集成。

        第三十三條 評價標準。評價標準是衡量指標分值的尺度。標準的制定,應體現“可比性”。以便從不同評價對象的差異中獲得決策取向。評價標準一般應分為優(yōu)秀、良好、一般、較差、極差等若干個等級。

        第三十四條 標準制定,一般應以國頒行業(yè)標準、政策標準為首要,計算標準為其次,兼顧參考經驗標準、歷史標準、民間機構標準、其他地區(qū)標準、國際標準等,并在充分吸收專家意見的基礎上綜合集成。

        第三十五條 評價標準的設定應兼顧地域性特征,重要的行業(yè)指標,應以全市為統(tǒng)一的地域單位,建立分類評價標準庫。在分類標準庫構建成熟前,可采用替代的方法,如:橫向比較法、歷史動態(tài)比較法、預定目標與實施效果比較法、公眾問卷調查法、專家評議法等方法,以確定評價對象的績效水平。

        第三十六條 專家評審組構成。專家評審組的組成人員,應包括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綜合專家和行業(yè)專家。專家人員可以采取招聘、建立掛鉤關系等方式組織。必要的時候可邀請地方人大、政協(xié)、行政監(jiān)督部門、科研管理機構的人員參加。

        第三十七條 專家?guī)旖ㄔO。全市財政支出績效評價核心專家?guī)鞎喊慈薪y(tǒng)籌的辦法,由市級財政部門統(tǒng)一建立,以資源共享的方式,對專家資源實行集約化利用。專家工作規(guī)范的培訓,由市財政統(tǒng)一組織。專家取費標準由市財政部門統(tǒng)一制定。各評價實施主體可根據評價項目需要,到市專家?guī)祀S機抽取專家人員,按照誰委托誰支付費用的辦法運作。轄市(區(qū))財政部門可在市核心專家?guī)熘?,建立本地輔助專家?guī)?,作為核心專家?guī)斓挠幸嫜a充。輔助專家?guī)煊筛鞯刈孕泄芾?,必要時也可納入全市專家?guī)炻搫印S袟l件的地區(qū),鼓勵其建立本地區(qū)的核心專家?guī)臁?

        第三十八條 績效評價工作的數據處理,應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市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開展情況,建立和完善績效評價管理信息系統(tǒng),以滿足評價數據的處理、積累和應用開發(fā)的要求。有條件的地區(qū),鼓勵建立本地區(qū)的評價信息管理系統(tǒng)。

        第五章 績效評價結果的應用

        第三十九條 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結果,應及時報送同級黨委、政府及相關部門作決策參考。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結果,將為政府科學合理配置財政資源、調整或優(yōu)化公共支出結構、加強財政支出管理提供依據。

        各部門(單位)的自評結果及信息,經審核有效的,也可以作為以后年度預算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建立財政支出績效獎懲機制。對績效好的部門和項目,對其以后年度的同類預算財政部門優(yōu)先安排;對決策不科學、管理混亂、績效水平低下甚至產生負面影響的部門和項目,在編制部門預算時應對同類支出給予必要的制約。對于跨年度的重點支出項目,財政部門可根據評價結果向同級政府報告,對后續(xù)資金撥付提出處理意見,按規(guī)定程序批準調整支出預算??冃гu價工作機構,可根據績效評價的結果,提出對支出項目加強財政監(jiān)督的建議,或提請有關部門進行重點審計。對資金管理方面存在嚴重問題的,由財政部門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相關法規(guī)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一條 被評價部門應當根據績效評價結論及財政部門的建議,提出加強本部門及下屬單位支出管理的措施。在編制以后年度部門預算時,對本部門的支出結構作出相應的改進和調整,進一步優(yōu)化辦事方式,合理配置資源,加強財務管理,并將調整、改進措施的落實情況以書面形式報送財政部門。

        第四十二條 建立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信息公開發(fā)布制度和內部通報制度。信息公開發(fā)布制度是指,按照規(guī)定程序和方式,將績效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和輿論的監(jiān)督。內部通報制度,是指將績效評價結果上報人大、政協(xié)等立法、監(jiān)督部門,以及市行政效能監(jiān)察部門,作為部門行政效能考核、評優(yōu)獎勵的依據。

        第四十三條 各地各部門應重視評價應用數據的開發(fā)利用,逐步探索建立科學合理的財政投入標準和投入方式。并結合地區(qū)均值水平和標桿水平,改進投入和支出管理。

        第四十四條 有條件的地區(qū)應積極探索按照績效導向的要求改革和完善預算管理工作流程,逐步實現績效評價與預算管理的有機結合。不斷完善以“預算編制—預算執(zhí)行—評價監(jiān)督”為主要環(huán)節(jié)的公共財政支出管理制度,逐步建立以績效為導向的公共財政支出管理新模式。

        第六章 績效評價體系建設的推進步驟

        第四十五條 構建全市績效評價體系,是一項重要的政府管理工程,需要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全市推進績效評價體系建設的指導原則是:優(yōu)先籌備績效評價基本手段,全市統(tǒng)一規(guī)劃工作資源,由易到難,積累條件,分步推廣。

        第四十六條 試點期間,優(yōu)先探索針對行業(yè)類型、支出類型進行的績效評價以及項目支出的績效評價。針對行業(yè)類型、支出類型的績效評價以財政直接組織評價為主要組織形式。需要實行市縣聯動的,各轄市(區(qū))財政部門和相關部門應積極配合全市性的評價工作。

        第四十七條 有條件的地區(qū)可積極探索其他靈活性強、工作成本低的組織形式,積極探索部門支出評價、單位支出評價、公共支出整體績效評價等各種類型的評價。所獲得的數據,經審核,納入全市績效評價數據庫,并動態(tài)更新,以服務于全市的績效評價工作。

        第四十八條 市財政部門根據績效評價試點工作推進情況,結合財政支出管理要求和全市經濟社會發(fā)展的實際,制定評價體系中長期規(guī)劃,確定今后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的重點領域和發(fā)展方向,指導全市績效評價工作。

        第七章 責任和紀律

        第四十九條 被評價部門(單位)及委托非公經濟實體實施政府投資項目的相關單位,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績效評價事項有關資料,拒絕、阻礙績效評價工作正常開展的,由同級財政機關責令改正,并可給予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財政機關依法對其開展財政檢查或建議審計機關進行審計。

        第五十條 參加績效評價工作的專家組成員,應嚴守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保持清正廉潔,嚴格遵守保密紀律。未經評價組織機構批準同意,參加評價工作的成員不得擅自對外透露評價結果。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對參與績效評價工作的中介機構,如發(fā)現有違紀行為的,由財政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違反國家有關執(zhí)業(yè)行為規(guī)范的,可建議相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理、處罰;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財政支出績效評價是一項創(chuàng)新性的工作,各地區(qū)各部門要立足于建立健全財政支出跟蹤問效制度,積極開展試點工作,并在試點過程中逐步積累工作經驗和方法,不斷推進這項工作的制度化、規(guī)范化建設,以逐步形成一套完整的、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和評價體系。

        第五十三條 以政府名義貸款的項目,可比照本辦法開展績效評價。

        第五十四條 各轄市(區(qū))要結合本地區(qū)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qū)的配套工作辦法,組織、指導本地區(qū)開展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

        第五十五條 本工作辦法由常州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 本工作辦法自發(fā)文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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