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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名稱:常州市財政局 常州市機關事務管理局關于印發(fā)常州市市級行政事業(yè)單位公物倉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索 引 號:01410963x/2021-00057
        法定主動公開分類:權責清單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文件編號:常財資〔2021〕28號 發(fā)布機構:市財政局 市機關事務管理局
        生成日期:2021-07-26 公開日期:2021-08-05 廢止日期:有效
        內容概述:常州市市級行政事業(yè)單位公物倉管理辦法及公物倉資產操作流程
        常州市財政局 常州市機關事務管理局關于印發(fā)常州市市級行政事業(yè)單位公物倉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常財資〔2021〕28號

        市級各行政事業(yè)單位:

        為貫徹落實《行政事業(yè)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8號)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切實推進國有資產共享共用和調劑使用,促進節(jié)約型機關建設,市財政局和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制定了《常州市市級行政事業(yè)單位公物倉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附件:1.常州市市級行政事業(yè)單位公物倉管理辦法(試行)

                   2.常州市市級行政事業(yè)單位公物倉資產操作流程(試行)

        常州市財政局           常州市機關事務管理局

        2021年7月26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附件1

        常州市市級行政事業(yè)單位公物倉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市級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使用效率,盤活存量資產,切實推進國有資產共享共用和調劑使用,探索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有機結合新機制,促進節(jié)約型機關建設,根據(jù)《黨政機關厲行節(jié)約反對浪費條例》(中發(fā)〔2013〕13號)、《機關事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1號)、《行政事業(yè)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8號)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行政事業(yè)單位公物倉(以下簡稱公物倉)是指對市級行政事業(yè)單位長期低效運轉、閑置、超標準配置等可調劑資產,以及市臨時機構、大型活動等所使用資產進行統(tǒng)一管理、統(tǒng)一調配、統(tǒng)一處置的運作平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級各行政單位(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xié)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及工商聯(lián)機關)、事業(yè)單位以及經(jīng)市委、市政府批準組建的臨時機構等。

        第四條 公物倉資產管理應遵循原則:

        (一)統(tǒng)籌調劑,優(yōu)化配置;

        (二)科學整合,盤活資產;

        (三)動態(tài)管理,高效便利。

        (四)厲行節(jié)約,廉潔規(guī)范。

        第五條 納入公物倉管理的資產包括:

        (一)可調劑資產

        1.長期低效運轉、閑置資產;

        2.超標準配置的資產;

        3.待處置資產中仍有使用價值、適用于調劑的資產;

        4.其他應納入公物倉管理的可調劑資產。

        (二)集中管理資產

        1.經(jīng)市委、市政府批準組建的臨時機構、召開重大會議、舉行大型活動等所需使用資產;

        2.市級行政事業(yè)單位因撤銷、合并、改制等機構變動原因形成的可以納入公物倉管理的資產;

        3.其他應納入公物倉管理的集中管理資產。

        第六條 下列資產由各單位按規(guī)定自行處置,不得納入公物倉:

        (一)不易儲存或長期閑置無法使用的資產;

        (二)達到報廢年限且不能正常使用的資產;

        (三)未達最低使用年限,因技術等原因不能繼續(xù)使用的資產;

        (四)其他需要處置的資產等。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七條 市財政局是負責公物倉管理的綜合職能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jù)國家和本市有關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會同市機關事務管理局研究制定公物倉管理的相關制度。

        (二)負責牽頭建立和完善公物倉管理信息平臺系統(tǒng)。

        (三)按照職責分工和本辦法的規(guī)定對公物倉資產進行調配。

        (四)組織開展運用公物倉管理機制,推進資產管理和預算管理有機結合有關工作。

        (五)牽頭開展關于本辦法執(zhí)行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

        第八條 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對公物倉集中管理資產等相關事項進行具體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職責分工和本辦法規(guī)定的管理權限,制定有關操作細則,審核市級行政事業(yè)單位資產的有關公物倉管理事項。

        (二)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對集中管理資產進行統(tǒng)籌調配,并將調配情況及時錄入公物倉管理信息系統(tǒng)。

        (三)配合市財政局督促檢查關于本辦法執(zhí)行情況。

        第九條 主管部門主要負責對本部門及所屬行政事業(yè)單位的公物倉資產進行部門監(jiān)管。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督導本部門及所屬單位執(zhí)行新增資產配置優(yōu)先通過公物倉調劑政策。

        (二)配合市財政部門做好本部門及所屬行政事業(yè)單位公物倉資產管理工作。

        (三)接受市財政局、市機關事務管理局的監(jiān)督、指導,向其報告本部門及所屬單位公物倉資產管理工作。

        第十條 市級行政事業(yè)單位主要負責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公物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定期清理本單位資產,及時將單位占有的可調劑資產納入公物倉管理。

        (二)對公物倉資產實施實物管理和財務核算,確保公物倉資產的安全、完整和公物倉管理信息系統(tǒng)基礎信息準確。

        (三)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及時辦理公物倉資產管理事項。

        第三章 可調劑資產管理

        第十一條 市級行政事業(yè)單位應按規(guī)定及時將本單位可調劑資產(原則上資產可使用期限應在一年以上)納入公物倉管理,負責在公物倉信息平臺中錄入相關資產基礎管理信息。

        第十二條 可調劑資產在公物倉管理期間權屬不變,由占有、使用該資產的市級行政事業(yè)單位實施日常管理。調劑后由接受單位開展日常資產管理。

        第十三條 市級行政事業(yè)單位在預算編制和執(zhí)行中,涉及新增資產配置的,原則上應優(yōu)先調劑使用符合條件的公物倉資產。確實無法調劑使用的,按照相關規(guī)定安排預算資金購置新增資產。

        第四章 集中管理資產管理

        第十四條 市機關事務管理局應按規(guī)定及時將統(tǒng)一采購或行政事業(yè)單位撤銷、合并、改制的集中管理資產等納入公物倉管理,并負責在公物倉信息平臺中錄入相關資產基礎管理信息。

        第十五條 集中管理資產權屬屬于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在公物倉期間由市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日常管理,出倉期間由資產使用單位負責日常管理。

        第十六條 市臨時機構、重要會議、大型活動等所需資產,應向市機關事務管理局提出使用申請,原則上應優(yōu)先使用公物倉中符合條件的集中管理資產。沒有符合條件的,由市財政局會同市機關事務管理局、使用單位協(xié)商統(tǒng)籌安排。上述臨時機構、重要會議、大型活動等所使用資產應在機構解散、會議、活動結束后30日內歸還公物倉。

        第五章 平臺管理

        第十七條 市財政局會同市機關事務管理局依托市級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tǒng),以資產卡片信息為基礎,對資產進入公物倉、在公物倉期間及退出公物倉等不同階段的管理事項進行信息化管理。

        第十八條 市級行政事業(yè)單位應當按照信息化管理工作要求,完善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tǒng),對本單位涉及的公物倉資產的基礎信息及時維護,確保公物倉信息平臺數(shù)據(jù)信息的全面性、及時性、準確性。

        第六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十九條 市級行政事業(yè)單位應在定期開展資產清查盤點的基礎上,加強公物倉資產管理,確保公物倉資產信息真實可靠。

        第二十條 主管部門應督促所屬行政事業(yè)單位定期開展資產清查盤點,全面掌握本部門、本單位資產的數(shù)量、價值、結構和使用狀況等,加強本部門及所屬單位所提交的公物倉信息的審核檢查。

        第二十一條 市財政局、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將公物倉的使用管理情況納入市級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工作,對公物倉的運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市財政局、市機關事務管理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y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予以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常州市大型科學儀器設備開放共享,由相關部門另行制定政策。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轄市(區(qū))、經(jīng)開區(qū)可參照執(zhí)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常州市市級行政事業(yè)單位公物倉資產操作流程

        根據(jù)《常州市市級行政事業(yè)單位公物倉管理辦法》有關規(guī)定制訂本流程(暫行),公物倉資產操作流程如下:

        一、資產入倉流程

        (一)可調劑資產

        各單位在資產管理或清產核資過程中依據(jù)配置要求和資產實有情況,將符合可調劑要求的資產,納入公物倉管理,并在資產云平臺發(fā)布調劑資產信息。


        (二)集中管理資產

        1.新增入倉。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將統(tǒng)一采購或行政事業(yè)單位撤銷、合并、改制的集中管理資產等,納入公物倉管理,并及時在資產云發(fā)布集中管理資產相關信息。

        2.歸還入倉。臨時機構、大型活動等領用公物倉集中管理資產使用期滿后,市機關事務管理局按《常州市市級行政事業(yè)單位公物倉集中管理資產使用申請單》(以下簡稱《集中管理資產使用申請單》)上資產清單驗收入倉,并及時在資產云發(fā)布相關信息。

        二、資產出倉流程

        (一)可調劑資產

        1.調劑出倉。市級行政事業(yè)單位在預算編制和執(zhí)行時,涉及新增資產配置的,須在資產云平臺中查詢可調劑信息,在線與對方單位確定后,由資產劃出單位填寫《常州市市級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審批表》(簡稱《處置審批表》),經(jīng)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批準后,資產需求單位憑《處置審批表》到公物倉資產所在單位領取資產,并辦理好資產移交手續(xù)。

        2.不符合條件出倉。對于不符合在倉條件的資產,公物倉資產所在單位及時辦理資產處置,退出公物倉。

        (二)集中管理資產

        1.使用出倉。臨時機構、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涉及新增資產配置,需使用公物倉集中管理資產的,相關部門在編制預算和執(zhí)行時,提出資產使用申請,填報《集中管理資產使用申請單》,注明所需資產類別、規(guī)格型號、數(shù)量、使用期限等方面需求。市機關事務管理局根據(jù)公物倉中集中管理資產狀況、需求情況進行審核、審批。臨時機構等相關部門,憑經(jīng)批準的《集中管理資產使用申請單》到公物倉領取資產,辦理資產移交相關手續(xù)。

        2.不符合條件出倉。對于不符合在倉條件的資產,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及時辦理資產處置,退出公物倉。

        三、賬務處理

        相關部門做好資產權屬管理、資產臺賬登記工作,及時做好資產賬務處理,確保賬實相符、賬賬相符、賬卡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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