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倪某。
被申請人:常州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
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區(qū)龍城大道1280號。
法定代表人:彭峻,職務:局長。
第三人:常州市土地儲備中心。
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區(qū)太湖東路103號1號樓。
法定代表人:程晉平,職務:主任。
申請人倪某對被申請人常州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2018年5月21日作出的《城市房屋拆遷項目延期許可證》(2018年6月1日延長至2018年8月31日)不服,于2023年1月2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于2023年1月5日補正行政復議申請材料,本機關于2023年1月6日已予受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于2018年5月21日作出的《城市房屋拆遷項目延期許可證》(2018年6月1日延長至2018年8月31日)。
申請人稱:申請人在常州市天寧區(qū)擁有合法房屋一處,長期居住生活于此,現(xiàn)遇拆遷,至今未與任何部門達成一致。后為了核實征收合法性,申請人于2022年11月15日向被申請人申請案涉地塊所作續(xù)期的拆遷許可證所依據(jù)未超過時效規(guī)定的材料及其申報材料的信息公開,獲取本案所涉被申請人于2018年5月21日作出的《城市房屋拆遷項目延期許可證》(2018年6月1日延長至2018年8月31日),申請人始得知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許可行為。申請人認為,申請人的房屋系合法取得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相關部門如征收應嚴格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guī)定履行征收程序,被申請人所核發(fā)的拆遷許可證續(xù)期存在程序及實體均違法的情形,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相關規(guī)定,向常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請求常州人民政府依據(jù)事實依法作出處理。
申請人提交的主要證據(jù)材料有:1、身份證復印件;2、房屋產權證復印件;3、《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復印件;4、常住建依復〔2022〕第238號《常州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復印件;5、《常州市城市房屋延長拆遷期限申請表》復印件;6、《城市房屋拆遷項目延期許可證》復印件;7、《火車站北廣場周邊地塊收儲和前期開發(fā)項目延期情況說明》復印件。
被申請人稱:首先,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xù)沿用原有的規(guī)定辦理,因此火車站北廣場周邊地塊土地收儲和前期開發(fā)項目應當繼續(xù)沿用原城市房屋拆遷的相關法規(guī)政策而非現(xiàn)行房屋征收的法規(guī)政策。其次,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九條規(guī)定,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拆遷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該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復。該條款明確了被申請人作為該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具有核發(fā)拆遷延期許可的法定職責。同時拆遷人在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于2018年5月10日(2018年5月31日到期)向被申請人提交該項目的延期許可申請表及延期情況說明,被申請人亦在規(guī)定的10日期限內給予了答復,于2018年5月21日作出了上述延期許可,該延期許可行為證據(jù)確鑿,適用依據(jù)正確,程序合法,且被申請人對該項目前33次延期許可行為合法性已經(jīng)過區(qū)、市兩級法院判決認可。再次,根據(jù)2019年1月1日中共常州市委辦公室關于《常州市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將市城鄉(xiāng)建設局(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市民防局(市人民防空辦公室)的職責整合,組建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綜上所述,根據(jù)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九條之規(guī)定,被申請人作出火車站北廣場周邊地塊土地收儲和前期開發(fā)拆遷項目的延期許可行為(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證據(jù)確鑿,適用法律依據(jù)正確、程序合法,故請求復議機關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延期許可行為。
被申請人提交的主要證據(jù)材料有:1、常拆許字(2009)第033號《房屋拆遷許可證》復印件;2、常州市城市房屋延長拆遷期限申請表(2018年5月10日)復印件;3、火車站北廣場周邊地塊收儲和前期開發(fā)項目延期情況說明復印件;4、《城市房屋拆遷項目延期許可證》(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復印件;5、常州市天寧區(qū)人民法院(2018)蘇0402行初62號行政判決書復印件;6、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蘇04行終78號行政判決書復印件;7、《常州市機構改革方案》部分相關內容復印件。
第三人未提交書面答復意見。
經(jīng)審理查明:2009年10月16日,原常州市建設局向原常州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頒發(fā)常拆許字〔2009〕第033號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期限為2009年10月18日至2010年2月28日,申請人所有的房屋在上述拆遷許可證的拆遷范圍內。此后,經(jīng)多次延期,上述拆遷許可證被延長至2018年5月31日(第33次延期)。2018年5月10日,原常州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向原常州市城鄉(xiāng)建設局提出延長拆遷期限申請,并提交延期申請表、延期情況說明等材料。原常州市城鄉(xiāng)建設局于2018年5月21日作出城市房屋拆遷項目延期許可證(第34次延期),同意“火車站北廣場周邊地塊土地收儲和前期開發(fā)項目的房屋拆遷期限由2018年6月1日延長至2018年8月31日”。2022年11月15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公開:“常州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于2018年5月所作續(xù)期的拆遷許可證所依據(jù)未超過時效規(guī)定的材料及其申報材料(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022年12月13日,被申請人作出常住建依復〔2022〕第238號《常州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向申請人公開案涉延期許可證、延期申請表及情況說明。
另查明,其他權利人已針對案涉033號拆遷許可證及前33次延期許可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常州市天寧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0402行初62號行政判決書、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4行終78號行政判決書。上述法院生效判決認定,案涉033號拆遷許可證及前33次延期許可證合法。
再查明,2019年1月1日,中共常州市委辦公室關于《常州市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將市城鄉(xiāng)建設局(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市民防局(市人民防空辦公室)的職責整合,組建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2019年10月9日,經(jīng)中共常州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批準,原常州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與原常州市武進土地收購儲備中心整合,組建常州市土地儲備中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明:1、常拆許字(2009)第033號《房屋拆遷許可證》復印件;2、常州市城市房屋延長拆遷期限申請表(2018年5月10日)復印件;3、火車站北廣場周邊地塊收儲和前期開發(fā)項目延期情況說明復印件;4、《城市房屋拆遷項目延期許可證》(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復印件;5、常州市天寧區(qū)人民法院(2018)蘇0402行初62號行政判決書復印件;6、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蘇04行終78號行政判決書復印件;7、《常州市機構改革方案》部分相關內容復印件。
本機關認為:
一、被申請人具有作出涉案延期許可證的法定職權?!秶型恋厣戏课菡魇张c補償條例》第三十五規(guī)定:“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xù)沿用原有的規(guī)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房屋拆遷工作的部門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理?!钡诰艞l第二款規(guī)定:“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拆遷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復?!北景钢校簧暾埲俗鳛槲沂蟹课莶疬w管理部門,具有頒發(fā)涉案延期許可證的法定職權。
二、被申請人作出的涉案延期許可證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依據(jù)正確,程序合法。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拆遷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復?!薄督ㄔO部關于印發(fā)<城市房屋拆遷工作規(guī)程>的通知》(建住房〔2005〕200號)第十條規(guī)定:“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證許可確定的拆遷范圍內,實施房屋拆遷。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xù)?!北景钢校干娴?33號拆遷許可證的效力已經(jīng)為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所確認,之后的延期許可證效力亦沒有證據(jù)證明被否定,故案涉033號拆遷許可證一直處于有效狀態(tài)。第三人在案涉033號拆遷許可證2018年5月31日有效期屆滿前,于2018年5月10日向被申請人申請延長拆遷期限,被申請人于2018年5月21日作出了準予延期的許可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依據(jù)正確。需要指出的是,第三人提出申請延期的時間為2018年5月10日,被申請人于2018年5月21日作出案涉準予延期許可決定,且未提交關于何時收到第三人申請的證明材料,故被申請人作出的案涉延期許可超出了《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guī)定的10日內給予答復的要求,屬超期答復。被申請人超期作出案涉延期許可的行為雖未對當事人的權益產生直接影響,但應認定程序上存在瑕疵。望被申請人在今后的工作中引以為戒,杜絕此類現(xiàn)象發(fā)生。
三、關于申請人的主張。申請人稱本案應適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履行征收程序,被申請人所核發(fā)的拆遷許可證續(xù)期存在程序及實體均違法的情形,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本機關認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五規(guī)定:“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xù)沿用原有的規(guī)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涉案033號拆遷許可證的取得在前述條例施行前,故應繼續(xù)沿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辦理相關延期手續(xù),而非適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案涉拆遷許可證及前33次延期許可證已經(jīng)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認其合法性。被申請人核發(fā)的案涉延期許可證,本機關前文已進行了審理查明,未發(fā)現(xiàn)其存在違法情形。綜上,申請人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jù),本機關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于2018年5月21日作出的《城市房屋拆遷項目延期許可證》,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依據(jù)正確,程序合法。據(jù)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常州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于2018年5月21日作出的《城市房屋拆遷項目延期許可證》(2018年6月1日延長至2018年8月31日)。
申請人、第三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常州市武進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4日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