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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名稱:鹿某某不服常州市公安局鐘樓分局不予行政處罰決定行政復議維持案
        索 引 號:014109613/2023-00160
        法定主動公開分類:其他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文件編號: 發(fā)布機構: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2023-09-15 公開日期:2023-09-18 廢止日期:有效
        內容概述:鹿某某不服常州市公安局鐘樓分局不予行政處罰決定行政復議維持案
        鹿某某不服常州市公安局鐘樓分局不予行政處罰決定行政復議維持案

        申請人:鹿某某。

        被申請人:常州市公安局鐘樓分局。

        第三人:俞某。

        申請人鹿某某對被申請人常州市公安局鐘樓分局作出的鐘公(港)不罰決字〔2023〕923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服,于2023年7月10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已予受理。2023年7月25日,本機關依法追加俞某為第三人。2023年9月4日,本機關決定將本案行政復議決定延期至2023年10月7日前作出?,F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1、撤銷鐘公(港)不罰決字〔2023〕923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2、責令被申請人依法認定申請人的行為違法,重新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申請人稱:2022年1月至2023年1月,申請人的汽車停在所住小區(qū)停車位期間,申請人的汽車多次被第三人刮花車身油漆、吐痰以及其他嚴重危害車輛財產安全的行為。申請人多次向常州市公安局鐘樓分局北港派出所(以下簡稱“北港派出所”)報警反映情況。北港派出所在接到申請人報警請求后,派出工作人員出警調查,但都以財產損失較小、尚未產生重大事故影響等理由,多次推諉不作為,不出警調查情況,不予立案。2023年2月,申請人向被申請人及上級行政機關多次反映、投訴上述情況后,北港派出所予以立案。但在立案后又消極處理,經申請人多次請求后,北港派出所才調取事發(fā)地監(jiān)控視頻,最終鎖定違法行為人為第三人。2023年5月8日,被申請人在第三人違法侵權行為確鑿的情況下,作出了鐘公(港)不罰決字〔2023〕923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申請人認為,第三人蓄意破壞申請人財產,惡意擾亂申請人生活安寧的行為已經嚴重違反《治安管理條例》和相關規(guī)定,應當追究相應的行政責任。被申請人在事實確鑿的情況下,仍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行為是嚴重違背《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立法精神以及公安機關保障居民生活安寧的權責要求的,該決定也助長了違法行為人肆意違反法律、侵犯他人權益的囂張氣焰。被申請人的不作為和消極對待的處理方式讓無數像申請人這樣被打擾、被侵犯的廣大人民群眾喪失了合法的維權渠道,也無法再信任公權力機關,嚴重打擊了公權力機關的威信和尊嚴。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嚴重違背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嚴重偏袒一方,應當予以撤銷。請求復議機關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重新做出認定,支持申請人的全部復議請求。 

        申請人提交的主要證據材料有:1、鐘公(港)不罰決字〔2023〕923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復印件;2、通話記錄截圖照片;3、微信聊天記錄截圖照片。

        被申請人稱:一、被申請人具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定職權。2023年4月9日8時許,被申請人下屬北港派出所接110指令稱“鐘樓區(qū)茶花路景瑞曦城東門入口汽車停著被人為劃花了”。接指令后,民警至現場,申請人稱其汽車右前車窗玻璃被人吐痰。本案涉嫌故意損毀財物,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之規(guī)定,且事發(fā)地點在鐘樓轄區(q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第七條第一款、第九十一條及《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十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被申請人具有受理本案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定職權。二、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程序合法。2023年4月9日8時許,被申請人下屬北港派出所民警接報警后至現場,經了解,申請人發(fā)現其停在常州市鐘樓區(qū)景瑞曦城小區(qū)東門路邊的牌照蘇D6GP56白色奔馳汽車右前車窗玻璃被人吐痰。經調取監(jiān)控錄像,發(fā)現第三人有重大作案嫌疑。北港派出所于次日將該案受理行政案件調查。辦案期間,民警對第三人進行審查,對證人解某開展詢問查證工作,接受景瑞曦城小區(qū)物業(yè)提交的監(jiān)控錄像。2023年5月8日,因證據不足,違法事實不能成立,被申請人對第三人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相關法律文書于5月11日直接送達申請人,有同步錄音錄像作為證明。三、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申請人與第三人一直存有矛盾。申請人發(fā)現其停在常州市鐘樓區(qū)景瑞曦城小區(qū)東門路邊的牌照蘇 D6GP56白色奔馳汽車右前車窗玻璃被人吐痰。經調取監(jiān)控錄像,發(fā)現第三人有重大作案嫌疑。北港派出所對第三人傳喚審查,第三人不承認故意向申請人汽車吐痰的事情。關于申請人在申請書中所稱“俞某蓄意破壞申請人財產,惡意擾亂申請人生活安寧的行為已經嚴重違反《治安管理條例》和相關規(guī)定,應當追究相應的行政責任?!北备叟沙鏊窬?次傳喚第三人進行審查,第三人稱未有故意向申請人汽車吐痰的行為,無證據證明第三人有蓄意破壞申請人財產的行為。綜上,申請人汽車右側玻璃被人吐痰,但無證據證明第三人有損壞財物、擾亂他人生活的主觀故意,且汽車右側玻璃未有被損壞,不構成治安違法。四、被申請人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適用法律準確、處理適當。經查,2023年4月9日8時許,申請人發(fā)現其停在常州市鐘樓區(qū)景瑞曦城小區(qū)東門路邊的牌照蘇 D6GP56 白色奔馳汽車右前車窗玻璃被人吐痰。經調查,現證據不足,第三人違法事實不能成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之規(guī)定,現決定對第三人不予行政處罰。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準確,量罰適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請求常州市人民政府予以維持。

        被申請人提交的主要證據材料有:1、鐘公(港)受案字〔2023〕2471號《受案登記表》及受案回執(zhí);2、鐘公(港)不罰決字〔2023〕923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呈請行政處罰報告書;3、發(fā)破案經過;4、呈請延長傳喚報告書;5、鐘公(港)行傳字〔2023〕61號傳喚證及呈請傳喚報告書;6、對第三人的三份詢問筆錄及《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7、對解某的詢問筆錄及《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8、對申請人的詢問筆錄及《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9、現場照片;10、接受證據材料清單、監(jiān)控錄像及視聽資料說明書;11、工作記錄二份;12、鐘公(港)行傳字〔2023〕47號被傳喚人家屬通知書;13、送達錄像刻錄光盤及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14、人口信息表四份。

        第三人稱:1、申請人提出的多次劃車,事實不符。第三人做出賠償受到刑事處罰。2、針對吐痰事件,第三人沒有故意行為,只是走路過程中隨地吐痰,沒有故意。3、第三人這次報警,申請人在陳述中沒有任何陳述說明?,F做如下說明:第三人在回小區(qū)后發(fā)現,有保安在制止申請人在隨意停車,第三人幫助保安制止對方,在申請人下車后發(fā)生口角,申請人多次推搡并腳踢第三人,在此情況下,第三人報警。以上陳述,全部歸于事實。第三人認為,申請人長時間于夜間在小區(qū)主干道隨意停放車輛,阻擋車輛視線,此種行為已經影響業(yè)主出行,公共安全不能得到保障,作為一名小區(qū)業(yè)主,勸阻這種行為,應該提倡。申請人這種違章停車行為,不是申請人應該享受的合法權益。申請人提出的安寧生活不應該建立在危害小區(qū)業(yè)主公共安全的基礎上,申請人享受的這種隨心所欲的特權應該受到制止。

        經審理查明:2023年4月9日,被申請人下屬北港派出所(以下簡稱“北港派出所”)接110指令稱:“鐘樓區(qū)茶花路景瑞曦城東門入口汽車停著被人為劃花了”。北港派出所接報警后指派民警至現場處警。經了解,申請人稱2023年4月8日22時許將一輛車牌號為蘇D6GP56的白色奔馳汽車停在常州市鐘樓區(qū)景瑞曦城小區(qū)東門路邊,到2023年4月9日9時許發(fā)現汽車的右前車窗玻璃被人吐痰了。同日,北港派出所對申請人進行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接受景瑞曦城小區(qū)物業(yè)提交的監(jiān)控錄像并制作接受證據材料清單,并拍攝現場照片。2023年4月10日,北港派出所作出鐘公(港)受案字〔2023〕2471號《受案登記表》,對申請人財物被損毀案進行受理。2023年4月10日,北港派出所對第三人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第三人在詢問筆錄中稱:2023年4月8日晚上,第三人喝完酒,因為喉嚨不舒服又喝了酒,可能吐痰了,但不記得朝別人車上吐痰。2023年4月15日,北港派出所對解某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2023年5月8日,北港派出所作出鐘公(港)行傳字〔2023〕61號傳喚證,依法傳喚第三人。2023年5月8日,被申請人作出鐘公(港)不罰決字〔2023〕923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第三人違法事實不能成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之規(guī)定,決定對第三人不予行政處罰,并于同日送達第三人。2023年5月11日,被申請人將上述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申請人。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1、鐘公(港)受案字〔2023〕2471號《受案登記表》及受案回執(zhí);2、鐘公(港)不罰決字〔2023〕923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呈請行政處罰報告書;3、發(fā)破案經過;4、呈請延長傳喚報告書;5、鐘公(港)行傳字〔2023〕61號傳喚證及呈請傳喚報告書;6、對第三人的三份詢問筆錄及《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7、對解某的詢問筆錄及《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8、對申請人的詢問筆錄及《行政案件權利義務告知書》;9、現場照片;10、接受證據材料清單、監(jiān)控錄像及視聽資料說明書;11、工作記錄二份;12、鐘公(港)行傳字〔2023〕47號被傳喚人家屬通知書;13、送達錄像刻錄光盤及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14、人口信息表四份。

        本機關認為:

        一、被申請人具有作出案涉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定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款規(guī)定:“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钡谄邨l規(guī)定:“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薄豆矙C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行政案件由違法行為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由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但是涉及賣淫、嫖娼、賭博、毒品的案件除外。”依照上述規(guī)定,申請人與第三人發(fā)生在被申請人轄區(qū)內的沖突涉及治安管理,被申請人具有調查處理并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的職權。

        二、被申請人作出的案涉不予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內容適當?!吨腥A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規(guī)定:“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后,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二)依法不予處罰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決定;……”本案中,申請人控告第三人蓄意破壞申請人財產。根據第三人的陳述,第三人只是因為喝了酒,喉嚨不太舒服吐了不少痰,不承認有朝申請人汽車吐痰的主觀故意。故意損毀公私財物屬侵犯財產權的行為,應有故意使公私財物喪失部分乃至全部使用價值的主觀目的。除申請人控告外,在案證據無法證明到第三人具有損毀申請人財物的主觀故意,且汽車玻璃未有被損壞。因此,第三人違法事實不能成立,被申請人依據上述規(guī)定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內容適當。申請人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提到2022年1月至2023年1月多次報警派出所不予立案調查的問題,不屬于本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范圍,建議申請人另行主張。

        三、被申請人作出的案涉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程序合法。被申請人依法受案登記,調查取證,對案涉違法嫌疑人進行調查詢問,在辦案期限內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并送達各方當事人,被申請人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的程序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第九十九條等規(guī)定。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鐘公(港)不罰決字〔2023〕923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常州市公安局鐘樓分局作出的鐘公(港)不罰決字〔2023〕923號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復議決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向常州市武進區(qū)人民法院起訴。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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