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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名稱:江蘇省農作物生產事故技術鑒定實施辦法
        索 引 號:014109859/2012-00099
        法定主動公開分類: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文件編號:蘇農業(yè)[2003]1號 發(fā)布機構:江蘇省農林廳
        生成日期:2003-01-24 公開日期:2003-01-27 廢止日期:有效
        內容概述:江蘇省農作物生產事故技術鑒定實施辦法。
        江蘇省農作物生產事故技術鑒定實施辦法
        蘇農業(yè)[2003]1號

             

            

            (江蘇省農林廳2003年1月24日印發(fā) 蘇農業(yè)[2003]1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農作物生產事故技術鑒定(以下簡稱技術鑒定)的程序和方法,科學鑒定生產事故的原因,維護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y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yè)技術推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農藥管理條例》、《肥料登記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技術鑒定是指農作物在大田生產過程中,因使用種子、農藥、肥料等農業(yè)生產資料或者栽培、氣候等原因,導致田間出苗、植株生長、作物產量、產品品質等受到影響,有關方當事人對造成事故的原因或損失程度存在分歧,為確定事故原因或損失程度而申請或要求農業(yè)行政部門組織進行的田間現場技術鑒定和室內技術鑒定活動。

            第三條 各級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應做好農作物生產事故現場技術鑒定的組織協調工作。

            第四條 現場技術鑒定按照屬地管轄分級負責的原則辦理??h域范圍內農作物生產事故鑒定,由縣級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省轄市內跨縣域的農作物生產事故鑒定,由省轄市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跨省轄市發(fā)生的農作物生產事故鑒定,由省級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發(fā)生重大事故的,上級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介入,督促做好有關技術鑒定工作。

            第五條 各級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應成立農作物生產事故技術鑒定管理辦公室,從事農作物生產事故技術鑒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程序與方法

            第六條 申請現場技術鑒定應當由當事人或有關機構、人員(以下統(tǒng)稱申請人)向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申請鑒定的理由和內容,并提供相關材料。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組織鑒定。

            第七條 除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農業(yè)生產災害外,在技術鑒定有效時期之內,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情況,可列入受理范圍:

            (一)田間出苗嚴重異常的;

            (二)農作物田間生長性狀嚴重不整齊或出現異常;

            (三)不能正常開花、抽穗、結實(結果);

            (四)不明因素造成嚴重減產的;

            (五)具有群發(fā)性。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現場技術鑒定的申請不予受理:

            (一)針對所反應的問題,申請人提出鑒定申請時,需鑒定地塊的作物生長期已錯過該作物典型性狀表現期,從技術上已無法鑒別所涉及糾紛起因的;

            (二)司法機構、仲裁機構、行政主管部門已經做出生效判決和處理決定的;

            (三)受當前技術水平的限制,無法通過田間現場技術鑒定的方式來判定反映問題起因的;

            (四)該糾紛涉及的農資沒有質量判定標準、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要求的。

            第九條 現場鑒定由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鑒定組進行實施,也可委托檢驗檢測機構或技術服務機構。

            專家鑒定組由鑒定所涉及作物的種子、栽培、植保以及氣象、農資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專家應當具有高級以上專業(yè)技術職稱、具有相應的專門知識和實際工作經驗、從事相關專業(yè)五年以上,并具有良好的職業(yè)道德。具體名單由鑒定組織單位提出,可以不受行政區(qū)域的限制。

            第十條 專家鑒定組人員為單數,原則上不少于5個,由一名組長和若干成員組成。

            第十一條 專家鑒定組成員與當事各方有親屬、利益等關系,可能影響到鑒定公正性的,應當回避。

            第十二條 專家鑒定組可以行使以下權利:

            (一)要求申請人提供與現場技術鑒定有關的材料;

            (二)通過申請人向當事各方了解有關情況;

            (三)進行田間現場勘察、記錄、鑒定工作;

            (四)發(fā)表鑒定意見。

            專家組在行使上述權利時,可以要求申請人及有關當事人到場,申請人及有關當事人應予以積極的配合,并提供真實資料和證明,由于任何一方不配合或提供虛假資料和證明,對鑒定工作造成影響的,責任方應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應后果。

            第十三條 專家鑒定組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時完成鑒定工作,準確得出鑒定意見;

            (二)解答申請人提出的與鑒定有關的咨詢;

            (三)不得泄露與鑒定過程和鑒定結論有關的信息。

            第十四條 專家鑒定組負責制定現場鑒定實施方案,并獨立進行現場鑒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現場鑒定工作進行干涉。

            專家鑒定組應當在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時間內完成鑒定工作。

            第十五條 專家鑒定組在現場鑒定過程中,應當充分考慮作物生長期間的氣候環(huán)境狀況、當事人對種子處理,農藥、肥料的施用、土壤狀況及田間管理情況,使用同批種子、農藥、肥料在其他地塊的表現情況,相同地塊、相同管理條件下使用不同批次種子、農藥、肥料的表現情況,以及種子、農藥、肥料、土壤等室內檢測結果。

            第十六條 專家鑒定組應當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根據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標準,依據相關的專業(yè)知識,本著科學、公正、公平的原則,作出鑒定意見。

            專家鑒定組現場鑒定實行合議制:鑒定意見以專家鑒定組成員半數以上通過為有效。

            第十七條 完成現場鑒定工作后,專家鑒定組應當制作現場鑒定書?,F場鑒定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鑒定申請人名稱、地址、受理鑒定日期等基本信息介紹;

            (二)鑒定的目的、要求;

            (三)有關的調查材料及數據;

            (四)對鑒定過程的說明;

            (五)鑒定意見;

            (六)鑒定組成員名單(簽名);

            (七)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十八條 現場鑒定書制作完成后,專家鑒定組應當在7日內將現場鑒定書報送鑒定組織單位,并對現場鑒定書負責。鑒定組織單位對現場鑒定書進行審查后,由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及時將現場鑒定書交付申請人。

            第十九條 申請人對現場鑒定書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現場鑒定書15日內向原受理單位提出復鑒申請,并闡明理由。受理單位認為現場鑒定書確有重大失誤的,應當重新組織鑒定。

            第二十條 現場鑒定一時無法確定事故原因,需要對投入品進行質量鑒定,由申請人向有資質的質量檢測機構申請,由原檢機構按檢測規(guī)程取樣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

            第二十一條 現場鑒定有關費用,由申請人支付。

            

            第三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鑒定專家?guī)欤腥雽<規(guī)斓膶<?,無特殊原因不得拒絕參加鑒定。

            第二十三條 參加現場鑒定工作的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收受鑒定申請人或當事人的財物或其他利益,出具虛假現場鑒定書,由鑒定組織單位通告其所在單位,給予相應的責任追究。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農林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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